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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yaztfe (best_troll_tw)》之銘言: : 這問題從以前同性戀爭取權益時我就再想了,然後最近開始用ptt,就想到來這裡發問討論,我是第一次發文,如果打不好請原諒 : 我不太會講理論,我直接用例子來討論,我絕對沒有來找碴的意思>< : 一、若同性戀是基本人權的話,那是否近親通婚也是應該被允許的? : 近親通婚,一沒有妨礙他人,二沒有損害社會利益,三也符合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我認為這似乎也是應該被允許的 : 而所有拿來反對的理由,都跟反對同性戀一樣,可以被駁回;退一萬步來講,如果是為了防止生下有缺陷的後代,那做好 : 避孕措施或者同姓近親結婚就沒有這困擾了 一、我認為這種拿近親和同性類比的作法很糟,這兩者的法律處境並不一樣。 若婚姻是指政府承認的法定身份關係,血親關係通常為法律所承認,但是同性之間若 無法締結婚姻或民事結合的情況下,則兩者沒有辦法獲得任何法定的身份關係。 血親兄弟要結婚?那目的是什麼?兄弟血親身份關係所賦予的權利,已幾近於婚姻配偶 身份所賦予的權利。同性之間,非親屬、非收養關係可是無法獲得任何法定身份。 二、為何要禁止近親結婚,這不是要問當初的立法者為何要制定這條法律嗎?其立法理由 合理嗎?詭異的是這條禁令從實行以來沒人質問過,到同性要爭取結婚時,就拿來質問? 最該被問的不應該是「任何要進入男女婚姻制度的人,自身為何不考慮和血親結婚」?我 想這些回答的總和,應該就構成了近親結婚會被禁止的原因了? 三、婚姻作為一種習俗,本身就包含長久流傳下來的慣例,問題是這些慣例成為權利行使 的身份關係時,是否還合理?「同姓」結婚為婚姻自由的一部分嗎?合乎倫理道德嗎? 顯然以前是不符合的,那為何現代就不禁止? 甚至於「婚姻自由」本身就有可能不合乎倫理道德,我貼一段民國初期的文章給你看: ================================================================ 闢自由結婚邪說文 人稟天地陰陽之氣。受父母精血之質而生。其初生以至三四歲。一舉一動。皆須父母撫育 。自後雖能自行動。而諸凡事理。皆須父母安排教導。否則便不能生存於世。及其年長。 則父母為之擇配。俾得享男女居室之樂。以期內外相輔。得以奉父母而盡子職。綿世系而 防老死。此天地固然之道。聖人法天制禮。 俾人各守彝倫。以盡人道與子道耳。若不依聖人之禮。與父母之命。唯以兩情愛戀而為夫 婦。則與禽獸何異。彼不知好歹者。專效歐洲惡風。盛倡自由結婚。何不倡初生即不受父 母撫育教導。而自由成立為人乎。彼若能一生於世。即自由成立。絕不受父母撫育教導。 則自由結婚。實為至當之理事。若不能如此。 唯年長能以自力致男女愛戀為標準者。即為逆天悖理侮聖蔑倫之極重罪人也。其心行與禽 獸同。實則禽獸不如也。何也。以禽獸不知倫理。人知倫理。知倫理而廢倫理。斯居禽獸 之下矣。無錫章甫居士楊鍾鈺。 (略) 蓋禽獸皆自由戀愛。人為萬物之靈。故聖人作為禮義。以遠於禽獸。奈何去之。昏禮云。 父親醮子。而命之親迎。揖讓升堂。再拜奠雁。蓋親受之于父母也。男女有別。然後夫婦 有義。郊特牲云。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然則男女皆遵父兄之命。安得有自由結婚? =========================================================== 你認為「自由戀愛結婚」是基本人權嗎?還是敗壞道德,實同禽獸的風氣? 四、若勉強要挑「近親結婚」的問題,我認為是在血親的身份下,還有締結為配偶關係 的必要嗎?重複締結是否會衍生不容易處理的法律議題,例如: 「近親結婚」之後,其配偶身份,取代原先的「血親身份」嗎?這種取代是否意味著, 血親身份可以用法律消滅?「近親結婚」之後可以「離婚」嗎?離婚之後兩人是什麼 關係?沒任何關係?恢復血親關係? 若是這樣,那還有制定近親結婚的必要嗎? : 二、食用屍體、利用屍體 : 如果得到死者生前的同意,那是否這個也應該合法無罪化?這個同樣沒有妨礙他人、沒有損害社會利益,唯一維反的只有善良風俗 這種情況下,為什麼吃人,才是道德判斷的重點。如果是因為很無聊的理由而吃人, 不管有沒有罪,都會因為無法被理解感覺噁心而遭唾棄,有沒有罪很重要嗎? : 三、生死決鬥:角鬥士那樣或者自殺 : 人人都享有自由權,那自己的生死也應當由自我決定,假若本人認為自殺是他最大的幸福,那麼法律似乎沒有理由阻止他? 法律沒辦法阻止自殺啊,法律要怎麼處罰死人?復活他之後再關監獄? : 而角鬥士合法基於這個邏輯也應當合法?況且現再社會,有很多人都從事極限運動:徒手攀岩之類的 問題1:角鬥士是奴隸,蓄奴不合人權。 問題2:殺人不合人權。非經由法律程序,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他人生命。又廢死不是現代 最流行的人權主張嗎? : 那些運動跟角鬥士不也是一樣都是在玩命嗎? : 各位認為自由權究竟可以擴張到何種程度?只要不損害他人利益,就可以做自己想做的,或者仍舊要由道德倫理善良風俗來做最後的束縛? 要問自由權應該是問政府干預私人事務的界線在哪,不是把「自由權」的界線當成個人 行為的道德準則啊! : 感謝各位前輩大大能夠看完我的文章,希望我的文章不會太難懂OA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84.109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W-Philosophy/M.1458641868.A.AAD.html ※ 編輯: kalestorm (122.116.84.109), 03/22/2016 18:26:20
1F:推 a520robert: 蠻同意這篇回應的內容,我想筆者陷入了"自由"為價值判 03/23 23:14
2F:→ a520robert: 斷的泥沼,事實上這些事應該要問的是核心價值,而不是 03/23 23:15
3F:→ a520robert: 有沒有違反自由,所以我們應當要問的是婚姻的價值是啥 03/23 23:15
4F:→ a520robert: 如果同性婚姻沒有違反這些價值,在自由的基礎下,應當 03/23 23:16
5F:→ a520robert: 被允許。 03/23 23:16
6F:→ a520robert: 我本身支持同性婚姻,但理由不是那是他們的自由。 03/23 23:17
7F:→ a520robert: 而是我找不到同性婚姻違反婚姻價值的理由。 03/23 23:18
8F:→ a520robert: 如果什麼事都說那是XXX的自由,代表人沒有任何價值判 03/23 23:18
9F:→ a520robert: 斷的空間,這樣如何走向進步的文明? 03/23 23:19
10F:推 cretio753: 訴諸效益主義的自由主義者應會主張保持自由、多元在公 03/24 11:07
11F:推 cretio753: 眾利益上先於個別價值判斷,即個人自由的限制只可出於 03/24 11:15
12F:→ cretio753: 公益理由而不可出於個別價值判斷。自由主義者以"人可能 03/24 11:18
13F:→ cretio753: 出錯"為前提,任何價值判斷都是可能錯誤的人為判斷, 03/24 11:20
14F:→ cretio753: 保障多元的思想或行事對於社會整體的自省與進步很重要 03/24 11:24
15F:→ cretio753: 因此若無必要重大的公益理由,個人自由權不當被限制, 03/24 11:26
16F:→ cretio753: 即令是出於被眾人公認且詳盡證成的價值判斷。 03/24 11:28
17F:推 a520robert: 但如果像您說的這樣,會遇到一些道德上的難題,就像正 03/26 14:34
18F:→ a520robert: 義作者所說的一個例子,假設有三人生病,有一個健康的 03/26 14:35
19F:→ a520robert: 人來做健康檢查,殺了他拿他的器官可以救活這三個人, 03/26 14:36
20F:→ a520robert: 這似乎符合公眾利益,但這樣的事情難道因為沒有侵害公 03/26 14:37
21F:→ a520robert: 眾利益,就可以被允許嗎? 我持反對的看法。 03/26 14:37
22F:→ a520robert: 當然擔心人會的價值判斷會犯錯的確是一個值得省思的問 03/26 14:39
23F:→ a520robert: 而且每個人因為各種因素會產生不一樣的價值判斷,怎麼 03/26 14:40
24F:→ a520robert: 確定什麼樣是對的? 這令人困惑,但如果各種帶有個人 03/26 14:41
25F:→ a520robert: 觀點的價值觀可以充分被討論、思考,就算每個人都有可 03/26 14:42
26F:→ a520robert: 能是錯的似乎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可以討論出一個這個時 03/26 14:43
27F:→ a520robert: 空下的共識,這給我們一些理由相信,可以減少出錯的機 03/26 14:44
28F:→ a520robert: 會。 03/26 14:44
29F:推 uka123ily: 現實的效益主義式自由,不是邊沁式的,而是彌爾式的。 03/27 22:45
30F:→ uka123ily: 上面的正義那本書的思想試驗其實是假議題。 03/27 22:46
31F:→ tiuseensii: 血親身分用法律消滅,有啊,歐美借種生子不就這樣? 03/28 15:04
32F:→ tiuseensii: 還有代理孕母制度,親情基礎成為交易物品,的確很有爭議 03/28 15:05
人工生殖是匿名捐贈,這不是用法律消滅血親身份吧。不然小孩被棄養後交由他人撫養也 是消滅血親身份了?親情的基礎是生活在一起啊,血緣是促成生活在一起的一部分因素。 也有的群體實行走婚,反而父親不知道是誰。
33F:→ uka123ily: 其實民法典就很大的成份就是處理利益問題 03/28 19:59
※ 編輯: kalestorm (122.116.84.109), 03/28/2016 20:43:23
34F:推 ccyaztfe: 所以關於第一點,多元成家制度就是為此而存在的嗎? 04/05 09:28
35F:→ ccyaztfe: 因為社會上有些案例,是那些從小就分離的兄弟姊妹 04/05 09:29
36F:→ ccyaztfe: 戀愛,卻因為這種關係被禁止。我覺得還蠻不人性化的 04/05 09:30
37F:推 ccyaztfe: 我還是再想想好了XDD 04/05 09:33
38F:推 ccyaztfe: 難怪有些國家的近親性交是合法的,我漸漸了解你第一點了 04/05 09:39
39F:→ kalestorm: 血親性交除罪和血親婚沒什麼必然關聯.要結婚不需要性交 04/05 13:52
40F:→ kalestorm: 要性交不需要結婚. 04/05 13:52
所謂結婚,簡化來說,可以看成一種保障(或綁架)生活在一起的權利。這和性行為牽涉 的身體自主權不太一樣。血親在法律上本來就有這種生活在一起的權利,再添增結婚或近 似的權利關係似乎多此一舉。
41F:→ kalestorm: 而且近親性交除罪是牽涉刑法, 婚姻是民法範疇, 雖然在 04/05 14:02
42F:→ kalestorm: 道德視域上可能沒甚差別, 但法律意義可是不同啊。 04/05 14:03
支持血親性交除罪,也未必需要視血親性交為毫無問題的行為. 好比支持宗教自由,可不 代表認為宗教的教義思想都很合理,無須受到批判啊。 ※ 編輯: kalestorm (36.226.249.30), 04/05/2016 14:39:59
43F:→ tiuseensii: 走婚各族風俗不同,有些只是不參與扶養,但會認父親 08/08 12:09
44F:→ tiuseensii: 監護人作為禁婚對象不限血親,目的在防止性奴 08/08 12:10
45F:→ tiuseensii: 血親若自小分離再遇可能有"遺傳性吸引",交往機率大增 08/08 12:12
46F:→ tiuseensii: 借種未必匿名,法律上無視血親意思就是"消滅",目前生殖 08/08 12:15
47F:→ tiuseensii: 技術除非複製人,必然要有雙方提供的精卵結合 08/08 12:16
48F:→ tiuseensii: 教授和學生戀愛都有爭議了,親子更是權力不對等,被非議 08/08 12:29
49F:→ tiuseensii: 剛好而已....(兄妺姊弟也類似) 08/08 12:29
50F:→ tiuseensii: 我很佩服伴侶盟和其支持者的"博愛".理論上無血緣無礙 08/08 13:01
51F:→ tiuseensii: 親子關係,但千萬年來多少社會計較?現代人就能毫不在乎 08/08 13:03
52F:→ tiuseensii: 做"免洗老爹"?知易行難啊,或該說是生物天性? 08/08 13:03
53F:→ tiuseensii: 更別說多少文學宗教藝術政治都糾結在"血統",怎可能說 08/08 13:11
54F:→ tiuseensii: 廢就廢? 08/08 13:11
55F:→ kalestorm: 你應該佩服的是"領養家庭"的博愛吧? 09/04 13:59
56F:→ kalestorm: 伴侶盟並不提倡領養啊 XD 09/04 14:06
57F:→ kalestorm: 伴侶盟的基本思維是女性主義 09/04 14:07
58F:推 tiuseensii: 佩服原po,也說明了哲學作為政治工具的積極性 10/2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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