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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cyaztfe (best_troll_tw)》之铭言: : 这问题从以前同性恋争取权益时我就再想了,然後最近开始用ptt,就想到来这里发问讨论,我是第一次发文,如果打不好请原谅 : 我不太会讲理论,我直接用例子来讨论,我绝对没有来找碴的意思>< : 一、若同性恋是基本人权的话,那是否近亲通婚也是应该被允许的? : 近亲通婚,一没有妨碍他人,二没有损害社会利益,三也符合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我认为这似乎也是应该被允许的 : 而所有拿来反对的理由,都跟反对同性恋一样,可以被驳回;退一万步来讲,如果是为了防止生下有缺陷的後代,那做好 : 避孕措施或者同姓近亲结婚就没有这困扰了 一、我认为这种拿近亲和同性类比的作法很糟,这两者的法律处境并不一样。 若婚姻是指政府承认的法定身份关系,血亲关系通常为法律所承认,但是同性之间若 无法缔结婚姻或民事结合的情况下,则两者没有办法获得任何法定的身份关系。 血亲兄弟要结婚?那目的是什麽?兄弟血亲身份关系所赋予的权利,已几近於婚姻配偶 身份所赋予的权利。同性之间,非亲属、非收养关系可是无法获得任何法定身份。 二、为何要禁止近亲结婚,这不是要问当初的立法者为何要制定这条法律吗?其立法理由 合理吗?诡异的是这条禁令从实行以来没人质问过,到同性要争取结婚时,就拿来质问? 最该被问的不应该是「任何要进入男女婚姻制度的人,自身为何不考虑和血亲结婚」?我 想这些回答的总和,应该就构成了近亲结婚会被禁止的原因了? 三、婚姻作为一种习俗,本身就包含长久流传下来的惯例,问题是这些惯例成为权利行使 的身份关系时,是否还合理?「同姓」结婚为婚姻自由的一部分吗?合乎伦理道德吗? 显然以前是不符合的,那为何现代就不禁止? 甚至於「婚姻自由」本身就有可能不合乎伦理道德,我贴一段民国初期的文章给你看: ================================================================ 辟自由结婚邪说文 人禀天地阴阳之气。受父母精血之质而生。其初生以至三四岁。一举一动。皆须父母抚育 。自後虽能自行动。而诸凡事理。皆须父母安排教导。否则便不能生存於世。及其年长。 则父母为之择配。俾得享男女居室之乐。以期内外相辅。得以奉父母而尽子职。绵世系而 防老死。此天地固然之道。圣人法天制礼。 俾人各守彝伦。以尽人道与子道耳。若不依圣人之礼。与父母之命。唯以两情爱恋而为夫 妇。则与禽兽何异。彼不知好歹者。专效欧洲恶风。盛倡自由结婚。何不倡初生即不受父 母抚育教导。而自由成立为人乎。彼若能一生於世。即自由成立。绝不受父母抚育教导。 则自由结婚。实为至当之理事。若不能如此。 唯年长能以自力致男女爱恋为标准者。即为逆天悖理侮圣蔑伦之极重罪人也。其心行与禽 兽同。实则禽兽不如也。何也。以禽兽不知伦理。人知伦理。知伦理而废伦理。斯居禽兽 之下矣。无锡章甫居士杨锺钰。 (略) 盖禽兽皆自由恋爱。人为万物之灵。故圣人作为礼义。以远於禽兽。奈何去之。昏礼云。 父亲醮子。而命之亲迎。揖让升堂。再拜奠雁。盖亲受之于父母也。男女有别。然後夫妇 有义。郊特牲云。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然则男女皆遵父兄之命。安得有自由结婚? =========================================================== 你认为「自由恋爱结婚」是基本人权吗?还是败坏道德,实同禽兽的风气? 四、若勉强要挑「近亲结婚」的问题,我认为是在血亲的身份下,还有缔结为配偶关系 的必要吗?重复缔结是否会衍生不容易处理的法律议题,例如: 「近亲结婚」之後,其配偶身份,取代原先的「血亲身份」吗?这种取代是否意味着, 血亲身份可以用法律消灭?「近亲结婚」之後可以「离婚」吗?离婚之後两人是什麽 关系?没任何关系?恢复血亲关系? 若是这样,那还有制定近亲结婚的必要吗? : 二、食用屍体、利用屍体 : 如果得到死者生前的同意,那是否这个也应该合法无罪化?这个同样没有妨碍他人、没有损害社会利益,唯一维反的只有善良风俗 这种情况下,为什麽吃人,才是道德判断的重点。如果是因为很无聊的理由而吃人, 不管有没有罪,都会因为无法被理解感觉恶心而遭唾弃,有没有罪很重要吗? : 三、生死决斗:角斗士那样或者自杀 : 人人都享有自由权,那自己的生死也应当由自我决定,假若本人认为自杀是他最大的幸福,那麽法律似乎没有理由阻止他? 法律没办法阻止自杀啊,法律要怎麽处罚死人?复活他之後再关监狱? : 而角斗士合法基於这个逻辑也应当合法?况且现再社会,有很多人都从事极限运动:徒手攀岩之类的 问题1:角斗士是奴隶,蓄奴不合人权。 问题2:杀人不合人权。非经由法律程序,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生命。又废死不是现代 最流行的人权主张吗? : 那些运动跟角斗士不也是一样都是在玩命吗? : 各位认为自由权究竟可以扩张到何种程度?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就可以做自己想做的,或者仍旧要由道德伦理善良风俗来做最後的束缚? 要问自由权应该是问政府干预私人事务的界线在哪,不是把「自由权」的界线当成个人 行为的道德准则啊! : 感谢各位前辈大大能够看完我的文章,希望我的文章不会太难懂OAO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2.116.84.109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W-Philosophy/M.1458641868.A.AAD.html ※ 编辑: kalestorm (122.116.84.109), 03/22/2016 18:26:20
1F:推 a520robert: 蛮同意这篇回应的内容,我想笔者陷入了"自由"为价值判 03/23 23:14
2F:→ a520robert: 断的泥沼,事实上这些事应该要问的是核心价值,而不是 03/23 23:15
3F:→ a520robert: 有没有违反自由,所以我们应当要问的是婚姻的价值是啥 03/23 23:15
4F:→ a520robert: 如果同性婚姻没有违反这些价值,在自由的基础下,应当 03/23 23:16
5F:→ a520robert: 被允许。 03/23 23:16
6F:→ a520robert: 我本身支持同性婚姻,但理由不是那是他们的自由。 03/23 23:17
7F:→ a520robert: 而是我找不到同性婚姻违反婚姻价值的理由。 03/23 23:18
8F:→ a520robert: 如果什麽事都说那是XXX的自由,代表人没有任何价值判 03/23 23:18
9F:→ a520robert: 断的空间,这样如何走向进步的文明? 03/23 23:19
10F:推 cretio753: 诉诸效益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应会主张保持自由、多元在公 03/24 11:07
11F:推 cretio753: 众利益上先於个别价值判断,即个人自由的限制只可出於 03/24 11:15
12F:→ cretio753: 公益理由而不可出於个别价值判断。自由主义者以"人可能 03/24 11:18
13F:→ cretio753: 出错"为前提,任何价值判断都是可能错误的人为判断, 03/24 11:20
14F:→ cretio753: 保障多元的思想或行事对於社会整体的自省与进步很重要 03/24 11:24
15F:→ cretio753: 因此若无必要重大的公益理由,个人自由权不当被限制, 03/24 11:26
16F:→ cretio753: 即令是出於被众人公认且详尽证成的价值判断。 03/24 11:28
17F:推 a520robert: 但如果像您说的这样,会遇到一些道德上的难题,就像正 03/26 14:34
18F:→ a520robert: 义作者所说的一个例子,假设有三人生病,有一个健康的 03/26 14:35
19F:→ a520robert: 人来做健康检查,杀了他拿他的器官可以救活这三个人, 03/26 14:36
20F:→ a520robert: 这似乎符合公众利益,但这样的事情难道因为没有侵害公 03/26 14:37
21F:→ a520robert: 众利益,就可以被允许吗? 我持反对的看法。 03/26 14:37
22F:→ a520robert: 当然担心人会的价值判断会犯错的确是一个值得省思的问 03/26 14:39
23F:→ a520robert: 而且每个人因为各种因素会产生不一样的价值判断,怎麽 03/26 14:40
24F:→ a520robert: 确定什麽样是对的? 这令人困惑,但如果各种带有个人 03/26 14:41
25F:→ a520robert: 观点的价值观可以充分被讨论、思考,就算每个人都有可 03/26 14:42
26F:→ a520robert: 能是错的似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可以讨论出一个这个时 03/26 14:43
27F:→ a520robert: 空下的共识,这给我们一些理由相信,可以减少出错的机 03/26 14:44
28F:→ a520robert: 会。 03/26 14:44
29F:推 uka123ily: 现实的效益主义式自由,不是边沁式的,而是弥尔式的。 03/27 22:45
30F:→ uka123ily: 上面的正义那本书的思想试验其实是假议题。 03/27 22:46
31F:→ tiuseensii: 血亲身分用法律消灭,有啊,欧美借种生子不就这样? 03/28 15:04
32F:→ tiuseensii: 还有代理孕母制度,亲情基础成为交易物品,的确很有争议 03/28 15:05
人工生殖是匿名捐赠,这不是用法律消灭血亲身份吧。不然小孩被弃养後交由他人抚养也 是消灭血亲身份了?亲情的基础是生活在一起啊,血缘是促成生活在一起的一部分因素。 也有的群体实行走婚,反而父亲不知道是谁。
33F:→ uka123ily: 其实民法典就很大的成份就是处理利益问题 03/28 19:59
※ 编辑: kalestorm (122.116.84.109), 03/28/2016 20:43:23
34F:推 ccyaztfe: 所以关於第一点,多元成家制度就是为此而存在的吗? 04/05 09:28
35F:→ ccyaztfe: 因为社会上有些案例,是那些从小就分离的兄弟姊妹 04/05 09:29
36F:→ ccyaztfe: 恋爱,却因为这种关系被禁止。我觉得还蛮不人性化的 04/05 09:30
37F:推 ccyaztfe: 我还是再想想好了XDD 04/05 09:33
38F:推 ccyaztfe: 难怪有些国家的近亲性交是合法的,我渐渐了解你第一点了 04/05 09:39
39F:→ kalestorm: 血亲性交除罪和血亲婚没什麽必然关联.要结婚不需要性交 04/05 13:52
40F:→ kalestorm: 要性交不需要结婚. 04/05 13:52
所谓结婚,简化来说,可以看成一种保障(或绑架)生活在一起的权利。这和性行为牵涉 的身体自主权不太一样。血亲在法律上本来就有这种生活在一起的权利,再添增结婚或近 似的权利关系似乎多此一举。
41F:→ kalestorm: 而且近亲性交除罪是牵涉刑法, 婚姻是民法范畴, 虽然在 04/05 14:02
42F:→ kalestorm: 道德视域上可能没甚差别, 但法律意义可是不同啊。 04/05 14:03
支持血亲性交除罪,也未必需要视血亲性交为毫无问题的行为. 好比支持宗教自由,可不 代表认为宗教的教义思想都很合理,无须受到批判啊。 ※ 编辑: kalestorm (36.226.249.30), 04/05/2016 14:39:59
43F:→ tiuseensii: 走婚各族风俗不同,有些只是不参与扶养,但会认父亲 08/08 12:09
44F:→ tiuseensii: 监护人作为禁婚对象不限血亲,目的在防止性奴 08/08 12:10
45F:→ tiuseensii: 血亲若自小分离再遇可能有"遗传性吸引",交往机率大增 08/08 12:12
46F:→ tiuseensii: 借种未必匿名,法律上无视血亲意思就是"消灭",目前生殖 08/08 12:15
47F:→ tiuseensii: 技术除非复制人,必然要有双方提供的精卵结合 08/08 12:16
48F:→ tiuseensii: 教授和学生恋爱都有争议了,亲子更是权力不对等,被非议 08/08 12:29
49F:→ tiuseensii: 刚好而已....(兄妺姊弟也类似) 08/08 12:29
50F:→ tiuseensii: 我很佩服伴侣盟和其支持者的"博爱".理论上无血缘无碍 08/08 13:01
51F:→ tiuseensii: 亲子关系,但千万年来多少社会计较?现代人就能毫不在乎 08/08 13:03
52F:→ tiuseensii: 做"免洗老爹"?知易行难啊,或该说是生物天性? 08/08 13:03
53F:→ tiuseensii: 更别说多少文学宗教艺术政治都纠结在"血统",怎可能说 08/08 13:11
54F:→ tiuseensii: 废就废? 08/08 13:11
55F:→ kalestorm: 你应该佩服的是"领养家庭"的博爱吧? 09/04 13:59
56F:→ kalestorm: 伴侣盟并不提倡领养啊 XD 09/04 14:06
57F:→ kalestorm: 伴侣盟的基本思维是女性主义 09/04 14:07
58F:推 tiuseensii: 佩服原po,也说明了哲学作为政治工具的积极性 10/26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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