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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ns (邀棋前請先知會)》之銘言: 我說刪文是對言論自由的侵害,是在說他抹掉原本存在的言論, 在事實上產生的損害,不是法律評價後的違法侵害。 你一直把我說的侵害當作是法律評價後的意思,然後問我刪推文哪裡侵害言論自由, 要告哪一條,可是我對於刪推文本來也不認為有違法侵害,這本來就是現在在爭執 的問題。 再講到刪推文是不是違憲?這說法也很怪,言論自由因為憲法保護,然後透過法律 界定它的保障範圍。所以刪推文如果侵害言論自由,會說它違法,不會說它違憲。 怎麼會跑出來違憲爭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7.222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7.222 (08/28 04:15)
1F:推 kiddingsa:言論自由與發言權這題目 真是令人百戰不厭阿 08/28 09:55
2F:推 dans:所以抹掉言論到底產生什麼損害? 你又說有損害又舉不出法條 08/28 11:01
3F:→ dans:法律都這麼大牌說你有損害就有損害不用先明文規範的喔 08/28 11:02
4F:推 uka123ily:損害跟有法條是兩回事 08/28 13:44
5F:→ pu0429:沒規定,可能是立法漏洞,所以才要修法阿 08/28 13:52
6F:→ pu0429:現在本來就在討論這格行為應不應該被允許 08/28 13:53
7F:→ pu0429:光從法律有沒有規定去倒推說這個行為可不可以存在 08/28 13:54
8F:→ pu0429:現在討論這個問題,一開始就不是設定在有沒有違法 08/28 13:56
9F:→ pu0429:至於有沒有先明文規範已經是可不可以溯及處罰的問題 08/28 16:57
10F:→ pu0429:原則上法律是先有明文才能處罰,但這已經不是這裡的問題 08/28 16:59
11F:推 dans:總是有個法條有漏洞阿 不然你要怎麼告違憲 QQ 08/28 17:47
12F:→ pu0429:又再講違憲...你把人家話想清楚再說 08/28 18:05
13F:→ pu0429:總是有個法條有漏洞又是甚麼意思... 08/28 18:07
14F:→ pu0429:法律的漏洞是甚麼?是有法條然後有漏洞這樣? 08/28 18:08
15F:→ pu0429:那類推適用是在幹嗎.... 08/28 18:08
行為侵害言論自由,有些可能有規定,例如你把我嘴巴封起來,該當強制罪。 有些可能沒規定,沒規定可能是有意不規定,那就表示不被認為是違法,甚至 認為那根本沒有侵害言論自由。 但也可能是應該被認定是違法侵害但是沒規定,這時就是有漏洞。 而你從法律沒規定就倒推回去說沒侵害,不是本末倒置? 現在就是在討論刪推文算不算是侵害甚至有沒有違法侵害,不要再從法律 有沒有規定去討論有沒有侵害言論自由了,那是在確定有侵害或無侵害之後, 能否主張請求權之類的問題了。如果確定推文不應受保障,就結束;如果確定 推文應該被保障,法律如果有規定就依規定,沒規定就表示立法有漏洞要修法 或是用類推適用的方式保護。如果是用修法方式,再看是否溯及適用讓被害人 請求賠償。 再舉個例子,我某項利益受損,我總是會先判斷它是不是利益?認定它是, 我才會去想它是不是權利?也許我可以主張民法第184(1)前段,然後再作涵攝 的動作。沒有前面的預設,又怎麼能突然跳到那一條的請求權?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7.222 (08/28 18:53)
16F:推 dans:你的侵害言論自由不是憲法的言論自由不然是什麼? 是你家規的 08/28 19:08
17F:→ dans:言論自由? 大家注意!刪推文違反pu0429的家規保障的言論自由! 08/28 19:09
18F:→ dans:pu0429的家規保障了我們的言論自由 各位賤民可要好好的感激 08/28 19:09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7.222 (08/28 19:27)
19F:推 uka123ily:其實你漏掉的,沒有規範只是覺得不需要以法律規範之 08/28 23:14
今天這狀況還有一些問題要釐清。如果要站在法律面來講,現在是私人之間發生 衝突,基本權不是私人可以直接拿來對抗另一個私人的權利,所以在憲法才會有 第三人效力理論的問題。在這個案例,至少就有兩個基本權發生衝突,一個是 推文者的言論自由,一個是發文者的行動自由。如果你不准發文者做刪除動作, 在憲法上來講一樣要說出你限制的理由在哪裡?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7.222 (08/29 13:45)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7.222 (08/29 13:48)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7.222 (08/29 13:51)
20F:推 uka123ily:這個前提是預設他有這個自由阿,才有限制的問題喔 08/29 18:04
21F:→ pu0429:站在國家的角度,這兩種自由都是要給予最大保障。 08/29 18:28
22F:→ pu0429:所以你如果要在法律上不准他做這個動作,也是有法律保留的 08/29 18:29
23F:→ pu0429:問題。所以我才說現在就是有兩種自由產生衝突。如果你覺得 08/29 18:29
24F:→ pu0429:言論自由比較重要,那他的行動自由當然要退讓。反之亦然 08/29 18:30
25F:→ pu0429:否則我問你,為何我按下刪除鍵這個動作,是不可以的? 08/29 18:32
再拿刑法來看,刑法本身就是限制人民行動自由的ㄧ部法典,可以你要處罰行為 人的行為,按照罪刑法定主義,也得在刑法上明文了,才能予以處罰。 否則按照你的說法,我也可以問你你哪來的預設,認為私人之間可以主張言論自 由?XDDD 你總不能說他"本來"就不能做這個動作,除非你能對人身自由畫出它本質上的 範圍。如果不能,那你不准他做這個動作,就是一種限制。不管哪一種情形, 都要做出說明。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7.222 (08/29 18:35)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7.222 (08/29 18:43)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7.222 (08/29 19:01)
26F:→ uka123ily:所以你的問題就是本來有沒有妨礙他人自由的自由嘛? 08/30 07:40
27F:→ uka123ily:你要稱它自由也罷,但憲法沒有要去保障這個 08/30 07:40
28F:→ uka123ily:那就去看是推文是妨礙還是不准他人推文是妨礙而已 08/30 07:41
29F:推 uka123ily:或者哪個妨礙的比較多應該加以禁止或兩者皆加以禁止 08/30 07:43
30F:→ uka123ily:單就推文而言,本來就該有正當的理由跟評估。 08/30 07:44
31F:推 playskin:推文者的義務如果是能被界定清楚的,推文權才具可討論的 08/30 09:10
32F:→ playskin:正當的。推文者的義務若不比發文者大,則兩方自由競爭 08/30 09:13
33F:→ playskin:「正當性」推文一定輸。 08/30 09:13
34F:推 uka123ily:我們談基本權利你跳到義務是哪招 08/30 10:12
35F:推 playskin:又來了 你的推文權神聖不可侵犯 且可侵犯他人發文 08/30 10:53
36F:→ playskin:想把好處佔盡 沒這麼簡單。 08/30 10:53
37F:推 uka123ily:好處是甚麼好處阿 08/30 11:13
第一.憲法不保障我在電腦前做的動作?這實在匪夷所思。 第二.你可以說基於憲法第23條"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等等的對於行為自由 做出限制,但這只是目的合憲,接下來還要審查比例原則,比例原則要衡量 雙方的法益哪個更值得受到保護? 第三.基本權是不是可以直接拿來對抗私人的東西?我想你應該也知道。 競業禁止是職業自由跟契約自由的衝突,為何競業禁止可以存在? 類似的例子還很多,像單身條款則是相反過來。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9.104 (08/30 14:56)
38F:→ playskin:你閱讀自己文字能力有問題嗎 你一直爭取的好處就是"自由" 08/30 14:51
39F:→ playskin:你爭取的是你的推文可以"任意"進入我文章板面的自由, 08/30 14:53
40F:→ playskin:同時你試圖阻礙我擁有編修自己文章版面的自由, 08/30 14:54
41F:→ playskin:這不是吃相難看、企圖佔盡好處是什麼? 08/30 14:54
42F:推 playskin:pu0429的第二項補充所指"更值得保障的自由",顯然就是 08/30 14:59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9.104 (08/30 15:04)
43F:→ playskin:"所負義務較高者"的自由。uka因為他的主張在實務上完全無 08/30 15:00
44F:→ playskin:法立足,因此只好退縮到教條主義。無益於世。 08/30 15:02
45F:→ pu0429:= = 08/30 15:08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9.104 (08/30 15:21)
46F:推 uka123ily:比例原則也提過了就是 08/30 15:24
47F:→ uka123ily:據你所言,我本來就可以任意推文,有甚麼佔盡好處可言 08/30 15:25
48F:推 playskin:據我哪句所言? 08/30 15:26
49F:→ uka123ily:pu0429 所以才不是由個人去主張可以刪推文這件事 08/30 15:27
50F:→ uka123ily:基本權應該由公權力進行保障或仲裁 08/30 15:27
51F:推 playskin:但是你並未論證推文是基本權,而且不論你論不論證,在被 08/30 15:32
52F:→ playskin:大法官認可前我都可以不接受推文是基本權的主張。 08/30 15:33
我當然知道最後要有個版龜之類的形式來解決這個紛爭阿 = = 但板龜出來之前,總要有個理由作源頭吧,我們現在,不是在討論這個源頭嗎?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9.104 (08/30 15:35)
53F:推 playskin:我不是說你啊,是uka。 08/30 15:36
54F:→ pu0429:我再回uka阿 xdddd 08/30 15:36
55F:→ playskin:挖哩咧~位置也選一下咩 08/30 15:37
56F:推 uka123ily:香蕉皮,其實我們不需要論證推文是基本權阿XD 08/30 15:38
57F:→ pu0429:我在修的時候沒有注意看阿 冏 08/30 15:38
58F:推 playskin:如果你可以任意宣稱基本權不需論證 我也可以任意不接受 08/30 15:40
59F:→ playskin:一句把你解決掉。和你討論真是浪費我時間。 08/30 15:41
60F:推 uka123ily:其實你這樣表示更應該去論證你的修改權力該受保障 08/30 15:44
61F:→ pu0429:我繼續吃飯 = = 08/30 15:44
62F:→ uka123ily:對他人言論發生事實上傷害的同時,如何去正當化 08/30 15:45
63F:→ uka123ily:你才是從頭到尾去說我就是可以刪推文阿 08/30 15:45
64F:→ uka123ily:你完全都沒有處理到底推文怎麼傷害你的言論這件事喔 08/30 15:47
65F:→ uka123ily:何以言論共存會是傷害這算是你得處理很基礎的問題 08/30 15:48
66F:推 playskin:我可以刪推文和你可以推文 來源是一樣的啊: 08/30 15:51
67F:推 uka123ily:哪裡來的來源一樣阿XDXD 08/30 15:51
68F:→ playskin:系統有開放我們使用大E和大P 就是這兩項權利的來源。 08/30 15:52
69F:→ playskin:所以我不反對你推,你也不能反對我刪。就這麼簡單。 08/30 15:53
70F:→ uka123ily:那駭客搞到系統權限刪你文的來源也一樣耶 他有權刪你? 08/30 15:53
71F:→ playskin:更正,大E和大X 08/30 15:53
72F:→ playskin:駭客是引喻失當,還是你現在要改主張我刪你推文觸犯 08/30 15:55
73F:→ playskin:《妨礙電腦使用罪》? 認真一點好嗎? 08/30 15:55
74F:→ playskin:我刪你推文是正當取得編輯權限耶,差別可大了! 08/30 15:56
75F:推 uka123ily:可以刪推文不過就是個系統漏洞而已啊 08/30 15:56
76F:→ playskin:你去跟SYSOP講這個。我不必跟你討論。 08/30 15:57
77F:→ uka123ily:你也知道這是有可能的嗎 08/30 15:59
78F:→ uka123ily:我們可以確定的編輯權限只在於個人言論內容 08/30 16:00
79F:推 playskin:當然是可能的啊!歡迎你去努力爭取! (你在爽啥?) 08/30 16:02
80F:→ playskin:"編輯權限只在於個人言論內容",你現在自打嘴巴。 08/30 16:05
81F:→ playskin:推文就是編輯改變我的文章。文章標頭有作者id,屬權明確. 08/30 16:06
82F:推 uka123ily:有名字的只有你的文章,推文是別人名字 08/30 16:18
83F:推 playskin:神奇的是 08/30 16:25
84F:→ playskin:有我id的文章只有我能刪除,裡頭有你id的推文會同時消滅. 08/30 16:25
85F:→ playskin:這個現象是你在推文前可以預知的,所以你是跟我借版面, 08/30 16:26
86F:→ playskin:且默認把管理權讓渡於我(po文者)。 08/30 16:26
87F:推 uka123ily:你確定你跟使用者是這種契約關係嗎 08/30 16:31
88F:→ uka123ily:我並沒有預知你說的任何事啊 08/30 16:32
89F:推 EthanWake:版主能刪文的權力是版友給的 08/31 02:29
90F:→ EthanWake:但版友沒有給其他版友刪除推文的權力 08/31 02:30
版主刪文權利真是板友給的?我認為這只是比較好聽的說法。 因為不能討論它版事務,所以我不講明該版名稱。幾個月前在某群組才發生版主 任意刪文的爭議,先不論該版主的作為是否正確,事實上如果版主任意刪文, 板友真能夠主張版主作為不當嗎?如果版主刪文權利真是完全由板友而來,那可能 還沒有爭議,可是PTT跟板友其實都是私人(我的認知啦,PTT的角色定位我還不是 很清楚),既然都是私人,他的權利就不是由板友而來,那是他的固有權(站方擁有 硬碟內的全部電磁紀錄,那它應當有處分權,個人資料例外)。 既然所有權都是站方的,除非不認同站方有所有權,否則那兩個指令就是站方的 授權,而且是有權授權。發文者即使沒有文章所有權,至少也是被授予處分權。 至於範圍是不是包含推文?我覺得只從修文指令去看不夠有說服力,我還是那句 話,有人推文之後我是不是就不能刪除整篇文章?所以我才說推文跟本文已經是 一個整體了。
91F:→ valepiy:可以解釋成站方授權的阿 因為系統就是允許作者刪推文 08/31 09:14
92F:推 uka123ily:好像不能說是作為授權來處理吧 08/31 09:42
93F:→ valepiy:事實編輯權限可以包含推文 有人覺得是漏洞 我認為是原則 08/31 09:51
94F:推 EthanWake:系統給版主自由刪文的能力不等於權力吧? 08/31 10:54
95F:推 playskin:看板是因板主而存在嗎? 08/31 11:40
96F:推 uka123ily:系統上發文者刪推文,跟設計的本意是要讓他刪是兩回事 08/31 11:46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9.104 (08/31 14:08)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9.104 (08/31 14:10)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9.104 (08/31 14:44)
97F:推 uka123ily:我是說系統設備的所有權,不是說文章捏 08/31 14:47
98F:→ pu0429:OK 不過還是得回到文章所有權歸屬的問題呀 08/31 14:50
99F:→ pu0429:就好像玩網路遊戲,使用者合約也都說電磁紀錄都是公司所有 08/31 14:54
100F:推 playskin:推文者在推文時預知無法徹回、編修該推文,也預知原po才 08/31 14:55
101F:→ playskin:才有刪修推文的能力。修改推文屬於另一層次(誠信)的問題 08/31 14:57
102F:→ playskin:在此不討論。如果推文者有刪除需求,而請求原po代刪,原 08/31 14:58
103F:→ playskin:po有權不執行,反面來看是不是就很清楚,推文者既然沒有 08/31 15:00
104F:→ playskin:刪除推文的權利,則這項權力顯然就在原po手中。這是推文 08/31 15:01
105F:→ playskin:當下完全可以預料的事,只需板規對原po刪推文權加以追認 08/31 15:02
106F:→ playskin:PO文者、推文者的能、權、責就全部相符了,也不需修改系 08/31 15:03
107F:→ playskin:統,是最為務實、公平的作法。 08/31 15:03
108F:→ playskin:補充:前述板規追認是指"推文產生之當下,推文者即把推文 08/31 15:04
109F:→ playskin:存滅決定權託與原po"之默契。 08/31 15:05
110F:推 playskin:推文者可任意於原文底下附加推文,是一種寄放行為,而原 08/31 15:11
111F:→ playskin:po不負保管之責。這個觀點能保障人能任意推文。任何不是 08/31 15:13
112F:→ pu0429:我覺得你回一篇是不是比較好,不然你推得很辛苦 XD 08/31 15:13
113F:→ playskin:任何其他觀點皆需要對推文者的義務做更多描述,對推文者 08/31 15:14
114F:→ playskin:反而不利。 08/31 15:14
115F:→ playskin:好呀!下一次有論點就用回應的 08/31 15:15
116F:推 uka123ily:一段推文裡面出現好幾個主觀的用詞 = = 我的天啊 08/31 15:17
117F:推 playskin:你不用講些指涉不清的543了,我不是寫給你看也不在意你的 08/31 15:23
118F:→ playskin:看法。 08/31 15:23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9.104 (08/31 19:23)
119F:推 uka123ily:不過你還是沒有處理可以跟應該這兩件事 08/31 20:41
120F:→ uka123ily:而且授權可以處分的意涵應該不是任意可以處分 08/31 20:41
121F:→ uka123ily:即便你視其為一個整體,也不代表你有任意處置的權利 08/31 20:43
122F:→ uka123ily:你提刪文,推文何去何從,還是無法證立你的主張 08/31 20:43
處分自己的文章,存在可以與應該的區別嗎?我現在可以修自己的文章,在修 的當下,我都不會想:我雖然可以修,但不代表我應該可以修。 除非你認為我的文章打進去之後,我不能刪也不能修,也就是現在存在的兩個 指令都不應該存在,否則既然是一個整體,為何我不能有處分的權利? 當然,我們現在也可以把議題轉為"是否不應賦予使用者修文與刪文指令?" 這個議題就是。
123F:→ EthanWake:"我與你共生死" "好!你去死吧!" 然後就把推文刪了:Q 08/31 21:12
124F:→ EthanWake:沒有自殺的權力 所以其他人可以殺他 阿達 08/31 21:18
125F:→ EthanWake:顯然有人思想很飛躍 08/31 21:18
126F:推 playskin:同理可證,板主刪文,應同時廢板。 08/31 21:20
127F:→ playskin:你才思想飛躍。我只是主張推文者無法自刪,既然推文還是 08/31 21:21
128F:→ playskin:需要管理,就總得有人來刪。照現況這工作自然就是原po了. 08/31 21:22
129F:推 uka123ily:所謂「自然」是哪一種論證法呢? 08/31 21:39
130F:推 EthanWake:自然就是美阿 08/31 21:48
131F:推 uka123ily:不過沒人說推文不需管理,其實推文可以比照發文處理 08/31 21:50
132F:→ uka123ily:況且推文本來就有規範,讓發文者去刪更是多此一舉 08/31 21:52
133F:推 playskin:「自是如此」就是自然,我已經自然刪你推文多次,要是還 08/31 22:38
134F:→ playskin:不夠,我隨時能讓你體驗大「自然」幾次。 08/31 22:39
135F:→ playskin:如何比照發文辦理?請告訴我哪一樣系統功能可以讓板主 08/31 22:40
136F:→ playskin:管理推文?沒有嘛。你的提案一點都不「自然」。 08/31 22:40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9.104 (08/31 22:58)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9.104 (08/31 23:00)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9.104 (08/31 23:14) ※ 編輯: pu0429 來自: 114.44.9.104 (08/31 23:15)
137F:推 uka123ily:板主可以管理使用者阿 09/01 00:05
138F:→ playskin:用哪個鍵? 09/01 01:16
139F:推 uka123ily:水桶功能。 09/01 01:17
140F:推 playskin:那板主如何管理推文本身呢? 09/01 01:21
141F:推 uka123ily:板主可以規範行為者,就可以某程度規範推文 09/01 01:27
142F:推 playskin:板主如何刪除推文? 09/01 01:47
143F:推 uka123ily:為何板主需要刪除推文?板主可以做懲處就好阿 09/01 01:48
144F:推 playskin:為何板主要刪除po文? 09/01 01:50
145F:推 kuopohung:你覺得版主刪文和管版可以類比為發文者刪推文嗎? 09/01 01:52
146F:→ kuopohung:不當的類比論證 09/01 01:52
147F:推 playskin:問題就出在不能類比。我po文要負言責,否則可能被刪, 09/01 01:53
148F:→ playskin:你借我文章推文,卻連板主都刪不了。顯然有問題。 09/01 01:54
149F:推 uka123ily:推文有出問題也可被水桶阿XD 09/01 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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