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drd (RH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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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人有權不接受援助-街友問題
時間Tue Jan 3 16:57:44 2012
※ 引述《A1Yoshi (寂寞上圍35E(♀))》之銘言:
: 為什麼實務考量令人吐血?
因為這裡是西哲版阿....
其實我非常的贊成制約我們一切行為的「法律」,都應該以實務為考量
畢竟,法律不能單獨存在,一個人、二個人也都不能產生法律效果
只有當形成社會的時候,才需要法律來幫人類解決問題
可是不管是海洋法系或是大陸法系,法理的部分還是佔非常重
理由其實也很簡單,就是怕誤判、怕不合理
雖然誤判、不合理天天都在發生,但是至少「法律界」會感到自我安慰一些
尤其,臺灣這種半調子的法律系統
: 事實上,種種大小的實務考量決定了我們大部分的生活與被對待的方式。整套支配
: 與被支配的社會系統,基本上就建築在無數的實務考量之上。我想法律系統作為社
: 會系統的一部份,不例外也不應該例外。畢竟,法官的智力有限、司法系統的資源
: 也有限。
: 當然,要提供一些理論基礎也並非沒有可能或不需要,比方說有些權益的受侵害由
: 於太過嚴重,嚴重到幾乎不會因人而異,所以屬於公訴;有些權益的受侵害的判斷
: 本身則牽涉到當事人主觀的感覺與判斷,所以就屬告訴乃論。
牽涉到人跟人之間
如果問題真有那麼簡單,或者是用這麼簡單的方式就可以解決問題
那我想也根本不用用到哲學了吧。殺雞焉用牛刀
事實上,問題根本沒被解決,不是嗎?
所以說應該要先釐清一下,是問題本身的原因?或者是方法的緣故?
: 回到街友的議題,我其實不是很清楚接受政府援助作為一種權利,和權益受侵害中
: 告訴乃論的情形兩者間是不是適合拿來類比。受侵害畢竟多半會被視為是應該被避
: 免的事情,但接受援助或得益,則不會被視為是應該被避免的事情。此外,告訴乃
: 論似乎多半牽涉的是那些在法律前平等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但接受政府援助
: 作為一種權利牽涉的則是個人與政府之間的關係。
: ※ 引述《godrd (RHHW)》之銘言:
: : 我覺得首先要釐清的是問題的根源--為什麼要分「公訴罪」與「告訴乃論」?
: : 難道正如上面幾篇彭教授的文章所說,是觀乎於社會(PEOPLE)的接受度嗎?
: : 一開始的哲學,所要探討的只是人(SINGLE)所面臨到的問題
: : 當從人的問題衍生為社會問題的時候,是否依然可以適用哲學的觀點、概念、方法
: : 來研究問題呢?很顯然的,兩派說法就因此產生。
: : 只是說,當問題落入「可接受也可不接受」的範圍時,似乎就沒辦法用求真的思辯
: : 來得出判斷標準。當然可以宣稱從過往的哲人們身上可以得到解答,但是用什麼來
: : 判斷這個解答對於這個問題來說是否為真?
: : 又回到一開始的問題--為什麼要分「公訴罪」與「告訴乃論」?
: : 答案會不會是最令人吐血的「由於實務考量」呢?值得大家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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