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drd (RH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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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人有权不接受援助-街友问题
时间Tue Jan 3 16:57:44 2012
※ 引述《A1Yoshi (寂寞上围35E(♀))》之铭言:
: 为什麽实务考量令人吐血?
因为这里是西哲版阿....
其实我非常的赞成制约我们一切行为的「法律」,都应该以实务为考量
毕竟,法律不能单独存在,一个人、二个人也都不能产生法律效果
只有当形成社会的时候,才需要法律来帮人类解决问题
可是不管是海洋法系或是大陆法系,法理的部分还是占非常重
理由其实也很简单,就是怕误判、怕不合理
虽然误判、不合理天天都在发生,但是至少「法律界」会感到自我安慰一些
尤其,台湾这种半调子的法律系统
: 事实上,种种大小的实务考量决定了我们大部分的生活与被对待的方式。整套支配
: 与被支配的社会系统,基本上就建筑在无数的实务考量之上。我想法律系统作为社
: 会系统的一部份,不例外也不应该例外。毕竟,法官的智力有限、司法系统的资源
: 也有限。
: 当然,要提供一些理论基础也并非没有可能或不需要,比方说有些权益的受侵害由
: 於太过严重,严重到几乎不会因人而异,所以属於公诉;有些权益的受侵害的判断
: 本身则牵涉到当事人主观的感觉与判断,所以就属告诉乃论。
牵涉到人跟人之间
如果问题真有那麽简单,或者是用这麽简单的方式就可以解决问题
那我想也根本不用用到哲学了吧。杀鸡焉用牛刀
事实上,问题根本没被解决,不是吗?
所以说应该要先厘清一下,是问题本身的原因?或者是方法的缘故?
: 回到街友的议题,我其实不是很清楚接受政府援助作为一种权利,和权益受侵害中
: 告诉乃论的情形两者间是不是适合拿来类比。受侵害毕竟多半会被视为是应该被避
: 免的事情,但接受援助或得益,则不会被视为是应该被避免的事情。此外,告诉乃
: 论似乎多半牵涉的是那些在法律前平等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但接受政府援助
: 作为一种权利牵涉的则是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 ※ 引述《godrd (RHHW)》之铭言:
: : 我觉得首先要厘清的是问题的根源--为什麽要分「公诉罪」与「告诉乃论」?
: : 难道正如上面几篇彭教授的文章所说,是观乎於社会(PEOPLE)的接受度吗?
: : 一开始的哲学,所要探讨的只是人(SINGLE)所面临到的问题
: : 当从人的问题衍生为社会问题的时候,是否依然可以适用哲学的观点、概念、方法
: : 来研究问题呢?很显然的,两派说法就因此产生。
: : 只是说,当问题落入「可接受也可不接受」的范围时,似乎就没办法用求真的思辩
: : 来得出判断标准。当然可以宣称从过往的哲人们身上可以得到解答,但是用什麽来
: : 判断这个解答对於这个问题来说是否为真?
: : 又回到一开始的问题--为什麽要分「公诉罪」与「告诉乃论」?
: : 答案会不会是最令人吐血的「由於实务考量」呢?值得大家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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