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ferii (路西瓜)
看板W-Philosophy
標題Re: [討論] 廢死與國家戰爭權
時間Sun May 30 00:02:14 2010
※ 引述《Augusta (醒醒吧!學院宅....)》之銘言:
: 若你真因為以為司法審判能夠「靠電腦揀」,
: 那我的確可以理解為什麼你會這麼想。
: 問題是,
: 司法審判即使是在法官進行事實認定與客觀構成要件該當與否的判斷上,
: 就已是種法律適用的詮釋與評價,
: 所以永遠不可能靠歸納極端案件得出的規則,
: 來驅動電腦作構成要件的判斷。
: 而且,
: 57條牽涉的是行為人主觀與生命歷程的綜合判斷,
: 跟醫生用機器判讀病人生理狀況完全不一樣,
: 更不可能以之來量刑。
: 如果你懂得刑法理論與解釋的話,
: 應該能夠理解前述關於構成要件違法判斷與罪責量刑上的詮釋性格......
: 若還不懂,
: 抱歉......因為家裡網路出狀況,
: 現在在外面無法細論,
: 因此這個問題的理由,
: 請參閱LAW板的拙作〈R: [心得] 嗚嗚嗚〉,
: 用我的ID查......
: 簡單說,就是根本不可能照你說的方式做。
電腦審案這個議題扯的有點大,像是你文中裏的甲乙案,其實都是可以電腦化判斷的
為什麼還是需要人腦,是因為有些條件只有人腦才知道,
尚未建立的推論規則或無法被再推論新增的推論規則,電腦當然不能作
但是人腦只要能協助建立這一次,下次電腦就可以判斷了。
其實這跟人類的學習本能是一樣的。
真的需要討論到電腦化實作細節的話,就得互相分享電腦能作什麼和法律在作什麼
這真的會扯太遠
例如我講到醫療業用的系統,提的並不是生理狀況之類監控器那種末端設備
而是在確知各種生理狀況後,經由推論引擎可送出初步判斷結果,
譬如你去醫生那裏,說每天咳三次,體溫38度,有血尿,
系統可以告訴你這可能是哪些症的結果,再讓醫生決定接下來怎麼樣去進行下一步診斷。
毋須完全依靠醫生的腦力判斷。
這個推論機制的概念不只是用在法官判案,在查案時也經常派上用場
在國外的調查單位有一些已經在運作,至少電腦鑑識這學科裏我碰過幾套還蠻有趣的。
我同事前幾年上台作證時的要講的東西,大概就像這樣
因為記錄A中顯示了B資料被修改的讀取時間C,與D使用者登入下達修改指令的E相同
而D的登入來源主機的確為D電腦所有,且所有主機都有時間同步的記錄
因此可證明是D的電腦下達了此修改指令,而所有相關記錄到呈堂前都可驗證未經污染。
其實這樣的證明都是系統可以驗證無誤的工作,只是要找人解釋給法官聽。
這種系統的實作概念在防毒防入侵的作了很多年,在研究誤判漏判的部分還蠻深入的。
所以在電腦審案的部分有可能讓你誤會了,
我前文有說
電腦可以幫助最後的判決,但是「事實認定」的輸入目前是個難處。
至於你在講構成要件時,其實講的就是推論規則,只是你用文字描述,我用程式定義。
重申,電腦審案不會是針對所有案子都能適用,
規劃中只是用在無疑的案件上。
雖然不是所有行為都可以規則化,但是也不是所有行為都不可以規則化。
像上面的例子,不是所有案件我們都可以用手上的資料判定成因
但是有些案件是確定可以的,我們只就這些已知案件的行為作電腦化。
: 再則,就實踐面上,
: 會稱作是極端案件,也就是獨一無二的,是無前例可循的。
: 一方面你只能找到的是過去死刑定讞,
: 但能不能稱作是極端案件、有沒有誤判都存疑的卷宗,
: 你等於一開始就沒有前例去建構你的規則,
: 你仰賴的存有誤判可能的定讞案件意味電腦也有誤判的可能。
: 另一方面,
: 即使你建立了規則,
: 必然會「嚴謹到」沒有人判死刑,
: 因為新發生的真正該死的極端案件,
: 會極端到不會出現在你的電腦規則中,
這點我並不認同。不是每個目前無疑的死刑案都是曠世奇案。
法律的刑責程度在某種程度上是反應社會的共識,
目前社會對罪無可赦的刑案並沒有寬容到要非得要什麼神秘手法才足以列到需判極刑。
至少以現在的無誤死刑案例而言,還沒有出現到推理小說那種情節才有的複雜犯罪。
會不會「嚴謹到」沒有人判死刑,我也認為有可能,
但那個是未知的問題,還沒開始定,我不能給你肯定答案,
哪天出現一模一樣的模倣犯也不一定。
如果廢死是用推行這套,來達到執行面廢死,其實我倒十分贊成。
不過這裏是只要驗證有可能建立出這套「嚴謹到沒有人判死刑」的制度,
這就在邏輯上讓誤判論失效了。因為這個制度下的死刑沒有誤判。
: 或者說,
: 人的行為評價本來就不是可以一道可以明確排出正常與失常的光譜。
: 這已不是誤判或該不該廢除死刑的歧見,
: 而是整套司法體系失效與國家權威崩潰的大問題......
: 連爭論要不要廢除死刑都可免了......
這牽涉到我們如何認定哪些案子要入極刑的問題,
但必定有某些社會共識,才會形成需要判到極刑的法令。
我承認我們沒法明確畫出「一條線」排出正常與失常的光譜
但是會有「一個區間」,超過這個區間的上限是無法容忍的,
無論這個極刑是不是死刑都一樣。
: 理由如前述,那是不可能的。
: 立法者所能做的,
: 就是訂出像刑法57條這樣的規定,
: 以及藉由上訴與再審制度降低誤判的可能。
: 在立法層次上只管一般性的規範,
: 因此允許法院裁判可以宣告死刑,
: 邏輯上就一定存在誤判的可能,
: 這跟法律的存在必然畫出合法與違法兩塊集合,
: 這不是你說大家實際上都沒有犯法,所以法律就不會有被違反的可能,
: 意思是一樣的。
立法只能作到目前這樣,終究是因為人腦處理的資訊太有限。
就像人的行為不是完全不能描述,只是描述規則真得要詳盡,
我們的腦袋瓜列不到那麼多細節。
法律的存在必然畫出合法與違法,這沒法一刀切,
但是必然有些行為我們可以確定合法,或確定非法。
譬如說你走到我面前,(1)不具任何司執法或軍人身份 (2)拿一把槍爆我頭。
那目前肯定違法。
: 今天以誤判論主張廢除死刑者,
: 俏皮地說就是「不給錢就不算嫖」──沒有死刑就不怕誤判......
: 那害怕誤判根本不是終極理由,
: 根本理由還是在於對生命意義如何理解。
如果社會共識對生命的意義是同意沒有人該死,那沒有死刑當然沒有誤判死。
如果社會共識對生命的意義是同意有人該死,那慎死的制度還是可以達到沒有誤判死。
所以我第一篇才說這是誤判論作為廢死一個不足之處,因為有同等結果的方案可用。
我自己覺得真正有用的結果不是在生命意義的理解
而是社會對「生命意義的理解」的共識
我贊成在這個議題上要「民粹」(或廢死喜歡說是獻祭),
因為它不像民生經濟政策一樣是可以檢驗成果的,而正義是個純理念信仰的問題。
如果多數人都覺得有死刑才能安心,那就該有死刑,因為這是穩定社會的手法,
因為復仇型正義還是這個社會的中心思想,刻意忽視它,就像顆定時炸彈。
十年不爆不代表二十年不爆。
或反之,如果多數人都同意要認為死刑沒有意義,那就是死刑廢除最穩當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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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uciferii 來自: 59.121.7.59 (05/30 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