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ferii (路西瓜)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讨论] 废死与国家战争权
时间Sun May 30 00:02:14 2010
※ 引述《Augusta (醒醒吧!学院宅....)》之铭言:
: 若你真因为以为司法审判能够「靠电脑拣」,
: 那我的确可以理解为什麽你会这麽想。
: 问题是,
: 司法审判即使是在法官进行事实认定与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与否的判断上,
: 就已是种法律适用的诠释与评价,
: 所以永远不可能靠归纳极端案件得出的规则,
: 来驱动电脑作构成要件的判断。
: 而且,
: 57条牵涉的是行为人主观与生命历程的综合判断,
: 跟医生用机器判读病人生理状况完全不一样,
: 更不可能以之来量刑。
: 如果你懂得刑法理论与解释的话,
: 应该能够理解前述关於构成要件违法判断与罪责量刑上的诠释性格......
: 若还不懂,
: 抱歉......因为家里网路出状况,
: 现在在外面无法细论,
: 因此这个问题的理由,
: 请参阅LAW板的拙作〈R: [心得] 呜呜呜〉,
: 用我的ID查......
: 简单说,就是根本不可能照你说的方式做。
电脑审案这个议题扯的有点大,像是你文中里的甲乙案,其实都是可以电脑化判断的
为什麽还是需要人脑,是因为有些条件只有人脑才知道,
尚未建立的推论规则或无法被再推论新增的推论规则,电脑当然不能作
但是人脑只要能协助建立这一次,下次电脑就可以判断了。
其实这跟人类的学习本能是一样的。
真的需要讨论到电脑化实作细节的话,就得互相分享电脑能作什麽和法律在作什麽
这真的会扯太远
例如我讲到医疗业用的系统,提的并不是生理状况之类监控器那种末端设备
而是在确知各种生理状况後,经由推论引擎可送出初步判断结果,
譬如你去医生那里,说每天咳三次,体温38度,有血尿,
系统可以告诉你这可能是哪些症的结果,再让医生决定接下来怎麽样去进行下一步诊断。
毋须完全依靠医生的脑力判断。
这个推论机制的概念不只是用在法官判案,在查案时也经常派上用场
在国外的调查单位有一些已经在运作,至少电脑监识这学科里我碰过几套还蛮有趣的。
我同事前几年上台作证时的要讲的东西,大概就像这样
因为记录A中显示了B资料被修改的读取时间C,与D使用者登入下达修改指令的E相同
而D的登入来源主机的确为D电脑所有,且所有主机都有时间同步的记录
因此可证明是D的电脑下达了此修改指令,而所有相关记录到呈堂前都可验证未经污染。
其实这样的证明都是系统可以验证无误的工作,只是要找人解释给法官听。
这种系统的实作概念在防毒防入侵的作了很多年,在研究误判漏判的部分还蛮深入的。
所以在电脑审案的部分有可能让你误会了,
我前文有说
电脑可以帮助最後的判决,但是「事实认定」的输入目前是个难处。
至於你在讲构成要件时,其实讲的就是推论规则,只是你用文字描述,我用程式定义。
重申,电脑审案不会是针对所有案子都能适用,
规划中只是用在无疑的案件上。
虽然不是所有行为都可以规则化,但是也不是所有行为都不可以规则化。
像上面的例子,不是所有案件我们都可以用手上的资料判定成因
但是有些案件是确定可以的,我们只就这些已知案件的行为作电脑化。
: 再则,就实践面上,
: 会称作是极端案件,也就是独一无二的,是无前例可循的。
: 一方面你只能找到的是过去死刑定谳,
: 但能不能称作是极端案件、有没有误判都存疑的卷宗,
: 你等於一开始就没有前例去建构你的规则,
: 你仰赖的存有误判可能的定谳案件意味电脑也有误判的可能。
: 另一方面,
: 即使你建立了规则,
: 必然会「严谨到」没有人判死刑,
: 因为新发生的真正该死的极端案件,
: 会极端到不会出现在你的电脑规则中,
这点我并不认同。不是每个目前无疑的死刑案都是旷世奇案。
法律的刑责程度在某种程度上是反应社会的共识,
目前社会对罪无可赦的刑案并没有宽容到要非得要什麽神秘手法才足以列到需判极刑。
至少以现在的无误死刑案例而言,还没有出现到推理小说那种情节才有的复杂犯罪。
会不会「严谨到」没有人判死刑,我也认为有可能,
但那个是未知的问题,还没开始定,我不能给你肯定答案,
哪天出现一模一样的模仿犯也不一定。
如果废死是用推行这套,来达到执行面废死,其实我倒十分赞成。
不过这里是只要验证有可能建立出这套「严谨到没有人判死刑」的制度,
这就在逻辑上让误判论失效了。因为这个制度下的死刑没有误判。
: 或者说,
: 人的行为评价本来就不是可以一道可以明确排出正常与失常的光谱。
: 这已不是误判或该不该废除死刑的歧见,
: 而是整套司法体系失效与国家权威崩溃的大问题......
: 连争论要不要废除死刑都可免了......
这牵涉到我们如何认定哪些案子要入极刑的问题,
但必定有某些社会共识,才会形成需要判到极刑的法令。
我承认我们没法明确画出「一条线」排出正常与失常的光谱
但是会有「一个区间」,超过这个区间的上限是无法容忍的,
无论这个极刑是不是死刑都一样。
: 理由如前述,那是不可能的。
: 立法者所能做的,
: 就是订出像刑法57条这样的规定,
: 以及藉由上诉与再审制度降低误判的可能。
: 在立法层次上只管一般性的规范,
: 因此允许法院裁判可以宣告死刑,
: 逻辑上就一定存在误判的可能,
: 这跟法律的存在必然画出合法与违法两块集合,
: 这不是你说大家实际上都没有犯法,所以法律就不会有被违反的可能,
: 意思是一样的。
立法只能作到目前这样,终究是因为人脑处理的资讯太有限。
就像人的行为不是完全不能描述,只是描述规则真得要详尽,
我们的脑袋瓜列不到那麽多细节。
法律的存在必然画出合法与违法,这没法一刀切,
但是必然有些行为我们可以确定合法,或确定非法。
譬如说你走到我面前,(1)不具任何司执法或军人身份 (2)拿一把枪爆我头。
那目前肯定违法。
: 今天以误判论主张废除死刑者,
: 俏皮地说就是「不给钱就不算嫖」──没有死刑就不怕误判......
: 那害怕误判根本不是终极理由,
: 根本理由还是在於对生命意义如何理解。
如果社会共识对生命的意义是同意没有人该死,那没有死刑当然没有误判死。
如果社会共识对生命的意义是同意有人该死,那慎死的制度还是可以达到没有误判死。
所以我第一篇才说这是误判论作为废死一个不足之处,因为有同等结果的方案可用。
我自己觉得真正有用的结果不是在生命意义的理解
而是社会对「生命意义的理解」的共识
我赞成在这个议题上要「民粹」(或废死喜欢说是献祭),
因为它不像民生经济政策一样是可以检验成果的,而正义是个纯理念信仰的问题。
如果多数人都觉得有死刑才能安心,那就该有死刑,因为这是稳定社会的手法,
因为复仇型正义还是这个社会的中心思想,刻意忽视它,就像颗定时炸弹。
十年不爆不代表二十年不爆。
或反之,如果多数人都同意要认为死刑没有意义,那就是死刑废除最稳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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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uciferii 来自: 59.121.7.59 (05/30 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