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ferii (路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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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廢死與國家戰爭權
時間Fri May 28 12:03:11 2010
※ 引述《Augusta (醒醒吧!學院宅....)》之銘言:
: ※ 引述《luciferii (路西瓜)》之銘言:
: : 兩者一樣
: : 前者講的是因為司法實務上無誤判個案事實,因此要如何改進制度設計的事
: 如果你都說司法實務沒有誤判的事實,你還想要改進什麼制度......=_=
因為司法實務上「無」誤判個案事實,因此要如何改進制度設計的事
前文漏一字,之前已修正,但你剛好在回文
: 有誤判的可能是大家都能接受的事實命題,
: 今天你突發奇想說後順位的司法程序沒有誤判的可能,
: 那你當然得先證明的確沒有誤判的可能,
: 所以先順位的立法階段不須廢除死刑;
: 而不是突然間跳過你待證的反論,
: 說可以有其他改善方案......
「因為司法實務上無誤判個案事實,因此要如何改進制度設計的事」
的意思是
因為存在「無」誤判的案件,所以我們可以根據這些案件的條件回頭來修法
使立法階段中立義出不可能誤判的案件。
: 理由同上,
: 廢除死刑的主張討論的是立法層面上一般性的廢除,
: 跟你個案的具體判斷是兩回事,
: 你再如何從司法實務作保證,
: 也無法證成「死刑作為一種制度的存與廢」,
: 我也不是說支持或反對,
: 而是這兩者間在論證上根本沒有關聯。
: 而且真要來論司法實務,
: 犯罪手法即使相同,不代表整體犯罪情境就會完全相同,
: 就如你所列舉的那些極端條件也是從極端個案中抽離與化約出來的,
: 即使符合這些條件,
: 在不同犯罪情境下,還是有其他更多不同的潛在條件,
: 等待法官依刑法57條作綜合考量。
: 因此個案與個案間即使再類似,還是會有差別的,
: 否則就讓電腦來判案就好了。
我跟朋友的確討論過自動機(電腦)審案的可行性,
因為人腦無法處理過多的推論規則(法律),但電腦可以
你講的犯罪情境這種潛在條件,也都可以化約為推論規則,
即使是「情有可原」這種模糊的理由。
那不是不能定出來,只是目前沒有夠細地定義出哪些條件該如何組成判斷,
因為定義會非常繁瑣而難作。
但藉助自動機的處理,不是沒有機會達到。
注意我們要列出的是黑名單法則,
即全部條件都符合,才會判死。只要一條不符合,就不會。
譬如說我們同意在所有環境下,
公眾場合被目擊殺害不特定多人+有錄影證據+精神正常+犯人承認+犯人不認為有錯
=> 都該判死
犯罪手法 犯罪情境 犯罪情境 犯罪情境
只要其中「犯罪情境」加上「犯罪手法」任一條不符合,就不會判入死刑。
這可以減少法官因為人體限制造成的問題(例如私判或無法記得所有法條)
就資訊處理的角度來說,這樣的判案會增加漏判率,但是可以確實避免或減少誤判
法官在判刑的部分可以由自動機取代
(但不代表所有判案都必須經由自動機,你可以只讓明確定義的死刑案交由自動機處理,
因為在法律完備前必定有尚未規範進推論引擎的刑案條件。
這樣的系統其實在醫生判病時已經用了好一陣子,那也是個0誤判要求的環境)。
我們不需要法官在57條間作綜合的考量,而是讓自動機在57億條間作直接的判決。
自動機困難的程度不會是是該怎麼判的部分,
而是推論規則(法條)的定義,和犯罪事實的認定與輸入。
(這有點扯遠了)
這個論證原夲的前提是
我們要定出一個規則,是無論個案之間差距,
都是一定判xx刑(含死刑)或無罪,即使這些規則可能嚴謹到幾乎判不出xx刑。
什麼樣的行為會導致一定判xx刑,那當然牽扯到每個時代的立法者共識,
但我們知道可以作,剩下只是要不要作和怎麼作的問題。
重申,如果立法時就能區分出沒有誤判的案件,
則誤判說就無法用以支持立法層面上一般性的廢除死刑,
: : 由上我們可以確立出未來都不可能誤判的重刑案。
: : 因此只要存在沒有誤判的刑案集合,「為免誤判而應廢除死刑」的推論就無法成立。
: 問題是你現實上就是沒法擔保,
: 而且就算我說的奇想真的成真,
: 你也只能擔保二十年不會誤判,
: 所以你要立的法是二十年內不能廢死刑......?
: 簡單地說,
: 你的謬誤在於,
: 用邏輯論的普遍宣稱,偷渡了有限的經驗視野......
: 滿邏輯實證論的......
這裏不是要求立法不廢死刑,而是要求立法定義出確切適用死刑的條件。
現實中不擔保有案件沒有誤判,是不為,而非不能。
因為的確存在無誤判的案件,只差在把他沒有誤判的原因回頭加入法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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