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ferii (路西瓜)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讨论] 废死与国家战争权
时间Fri May 28 12:03:11 2010
※ 引述《Augusta (醒醒吧!学院宅....)》之铭言:
: ※ 引述《luciferii (路西瓜)》之铭言:
: : 两者一样
: : 前者讲的是因为司法实务上无误判个案事实,因此要如何改进制度设计的事
: 如果你都说司法实务没有误判的事实,你还想要改进什麽制度......=_=
因为司法实务上「无」误判个案事实,因此要如何改进制度设计的事
前文漏一字,之前已修正,但你刚好在回文
: 有误判的可能是大家都能接受的事实命题,
: 今天你突发奇想说後顺位的司法程序没有误判的可能,
: 那你当然得先证明的确没有误判的可能,
: 所以先顺位的立法阶段不须废除死刑;
: 而不是突然间跳过你待证的反论,
: 说可以有其他改善方案......
「因为司法实务上无误判个案事实,因此要如何改进制度设计的事」
的意思是
因为存在「无」误判的案件,所以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案件的条件回头来修法
使立法阶段中立义出不可能误判的案件。
: 理由同上,
: 废除死刑的主张讨论的是立法层面上一般性的废除,
: 跟你个案的具体判断是两回事,
: 你再如何从司法实务作保证,
: 也无法证成「死刑作为一种制度的存与废」,
: 我也不是说支持或反对,
: 而是这两者间在论证上根本没有关联。
: 而且真要来论司法实务,
: 犯罪手法即使相同,不代表整体犯罪情境就会完全相同,
: 就如你所列举的那些极端条件也是从极端个案中抽离与化约出来的,
: 即使符合这些条件,
: 在不同犯罪情境下,还是有其他更多不同的潜在条件,
: 等待法官依刑法57条作综合考量。
: 因此个案与个案间即使再类似,还是会有差别的,
: 否则就让电脑来判案就好了。
我跟朋友的确讨论过自动机(电脑)审案的可行性,
因为人脑无法处理过多的推论规则(法律),但电脑可以
你讲的犯罪情境这种潜在条件,也都可以化约为推论规则,
即使是「情有可原」这种模糊的理由。
那不是不能定出来,只是目前没有够细地定义出哪些条件该如何组成判断,
因为定义会非常繁琐而难作。
但藉助自动机的处理,不是没有机会达到。
注意我们要列出的是黑名单法则,
即全部条件都符合,才会判死。只要一条不符合,就不会。
譬如说我们同意在所有环境下,
公众场合被目击杀害不特定多人+有录影证据+精神正常+犯人承认+犯人不认为有错
=> 都该判死
犯罪手法 犯罪情境 犯罪情境 犯罪情境
只要其中「犯罪情境」加上「犯罪手法」任一条不符合,就不会判入死刑。
这可以减少法官因为人体限制造成的问题(例如私判或无法记得所有法条)
就资讯处理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判案会增加漏判率,但是可以确实避免或减少误判
法官在判刑的部分可以由自动机取代
(但不代表所有判案都必须经由自动机,你可以只让明确定义的死刑案交由自动机处理,
因为在法律完备前必定有尚未规范进推论引擎的刑案条件。
这样的系统其实在医生判病时已经用了好一阵子,那也是个0误判要求的环境)。
我们不需要法官在57条间作综合的考量,而是让自动机在57亿条间作直接的判决。
自动机困难的程度不会是是该怎麽判的部分,
而是推论规则(法条)的定义,和犯罪事实的认定与输入。
(这有点扯远了)
这个论证原夲的前提是
我们要定出一个规则,是无论个案之间差距,
都是一定判xx刑(含死刑)或无罪,即使这些规则可能严谨到几乎判不出xx刑。
什麽样的行为会导致一定判xx刑,那当然牵扯到每个时代的立法者共识,
但我们知道可以作,剩下只是要不要作和怎麽作的问题。
重申,如果立法时就能区分出没有误判的案件,
则误判说就无法用以支持立法层面上一般性的废除死刑,
: : 由上我们可以确立出未来都不可能误判的重刑案。
: : 因此只要存在没有误判的刑案集合,「为免误判而应废除死刑」的推论就无法成立。
: 问题是你现实上就是没法担保,
: 而且就算我说的奇想真的成真,
: 你也只能担保二十年不会误判,
: 所以你要立的法是二十年内不能废死刑......?
: 简单地说,
: 你的谬误在於,
: 用逻辑论的普遍宣称,偷渡了有限的经验视野......
: 满逻辑实证论的......
这里不是要求立法不废死刑,而是要求立法定义出确切适用死刑的条件。
现实中不担保有案件没有误判,是不为,而非不能。
因为的确存在无误判的案件,只差在把他没有误判的原因回头加入法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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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uciferii 来自: 59.121.4.43 (05/28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