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ferii (路西瓜)
看板W-Philosophy
標題Re: [討論] 廢死與國家戰爭權
時間Thu May 27 02:36:50 2010
※ 引述《lovemusic (紅衣女鬼在笑著)》之銘言:
: ※ 引述《luciferii (路西瓜)》之銘言:
: : 如果還停留在自由心證就是法官可以不管證據隨意下判的年代
: : 才會有這種誤解
: : 法官心證仍是要由證據而來,如何讓法官心證無誤是操作難易的問題,
: : 不是不可能的問題。
: : 前文只是簡單舉出確實存在沒有這類問題的案例就夠了。
: 誰停留在自由心證就是法官可以不管證據隨意下判阿!
: 證據本身不會說話,所有的心證不管依賴的證據如何,都是「人」在做判斷
: 你最好告訴大家,哪個人的判斷永遠正確,對證據的採信永遠真確
: 已經說過一遍了,你的前文缺乏考慮心證的部份,不要再以為你的舉例成功了
: 除非死刑從不考慮心證,只要符合犯罪事實條件一律死刑
文中舉的例是不管你怎麼事證心證,都是沒有誤判疑慮的案件。
只是以實例來證明這種集合是存在的。
再重覆一次,
心證的難易程度不影響這個存在的結果。
: : 但我們知道這個疫苗對某些人是沒有副作用的(無誤判案件)
: : 因此你主張的是不能全面施打,而不是不能施打。
: ^^^^^^^^^^^^^^^^^^^^^^^^^^^^^^^^^^^^^^^^^^我的主張不是這樣
: : 至少可以施打在已知沒有副作用的的身上。
: 1.疫苗沒打前,你怎麼知道某人不會有副作用?
: 每個誤判都是當時認為正確,後來發現錯誤,這是廢死使用誤判一詞的主要意義
: 想打倒誤判論,你要保證的是這種事永遠不可能發生
先修正一下,有些誤判都是當時認為正確
我開題已經講過了,現實的確存在不可能發生誤判的案例。
: 2.就算你是先知你能知道,當A被拖去打了,為什麼B有權利外於法律體系?
: 即使法律不可避免誤判,法律仍然要運作在每個人,哪有A要受死刑管理
: ,B卻可外於死刑規則,當一個審判仍在進行時(即使這是誤判的審判),
: 審判結果是B「極可能犯死罪」(雖然是誤判),但卻不用判死刑?
極可能而已,開題講的是確定犯死罪,不用判死刑的原因就是「不能確定」。
判決書應該不會寫「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死罪」,
你會看到的是「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犯罪」。
而我也已經講過,能確定的案件確實存在,我要關注的是這個,而不是誤判案例。
我們欠的只是怎麼樣把我們知道它確實存在的理由化為條文(這好像也一直在想辦法作)
: : 誤判的避免在判決時要作,在判決後要審。
: : 判決中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犯下該犯行時,當然就是判下去是有誤判疑慮的。
: : 判決後還有好幾審可以上訴、還有人權律師幫你監督、還有法務部長幫你開恩。
: 誤判可以避免、可以移除和區分,這就要請教你了!
: 在過往所有的誤判案裡:
: 1.有多少比例判決書載明「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死罪」
: 2.有多少誤判沒經過上訴
: 3.當時是否不存在人權律師、法務部長
: 4.哪件誤判是當時法院公開表明存有疑慮,且一邊執行?
: 以前誤判是怎麼完成,經過了哪些程序,你有沒瞭解過?
你這段仍然只停留在「誤判曾經存在」,
我談的是,「可以區別出不是誤判的案件」。
「怎麼作」可以談,我只是舉例驗證「的確可以作」,因為有結果。
以前沒有作,不代表現在沒有作,也不代表未來不要作。
你可以談江國慶案的時空很糟糕,我也可以說當前,譬如王國華的案子,是沒有疑慮的。
問題就是,為什麼大家都肯定這個案子沒有疑慮,這個判斷標準如何拿來應用?
那才是「怎麼作」的問題,
不過這種實務操作細節我相信不是BBS上可以討論出來的。
我們只要知道實務上已經有,且能作到就可以了。
: : 軍法刑法民法不就是好幾套法律嗎?
: 你的套,不是我說的套
: 我的套,指的是某一整套的法律體系,這套之下,才劃分刑法民法
: 算了不重要
: 看來看去,你想說的不過就是「改善司法審判系統」嘛!
: 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
: 1.請指出改善的標準,怎樣可以達到改善,保證不再有誤判
: 2.改善後的法律,要能夠比現在的好用,而非難以執行
: 你也許知道?現在實務上,要求法官只要具有85%的證據力、信心就要下判決了
: 換句話說絕多數案件都存在有疑慮、誤判的空間
: 你大概會說:那死刑案就提高到95%以上,甚至99%、100%
: 喔,這樣作簡直是叫法律自殺。
「絕多數案件」意謂著我們確知有案件沒有疑慮、誤判的空間,
慎死也是現在一直在作的。
或許你沒發現,近年的法官都非常不願意判死,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法官。
或許你也沒發現,近年殺人案件沒被判死的比例也遠遠高於95%,
而且其實正如你所說,殺人案件裏,死刑案已經在1%以下了。
: : 針對不同身份不同犯行進行不同判決是很基本的作法。
: : 這個防死刑誤判的標準其實一直在法律中修正,
: : 譬如說唯一死刑這種粗糙的標準已經不見了
: : 譬如說懲治盜匪條例已經廢除了。
: : 很好啊,我前一句就非常支持把精神花在權力論上啊,
: : 所以這個話題不是在談權力論,可以少花點精神回了,不然豈不矛盾?
: 既然這個話題不談其他的理由,單單只談誤判
: 那你,為什麼,在這個話題下還敢問說「廢死怎麼不把精神放在其他」
: 明明廢死就基於很多理由,明明在其他放了很多精神
: 你在這邊切誤判然後說廢死不足,意義到底何在?
: 廢死啥時只因為誤判,就自認已經充足完滿了?既然不曾,你的問題根本無意義
我說的是「誤判用以廢死不足」,不是「廢死不足」,
基本集合的關係你可能要再想清楚。
有人只因為誤判論就廢死的,這樣就有意義了。
誤判論者自認充足的可不在少數,否則這串在我問完問題就該結束了。
很多論說之間是獨立的,我認為,把一個立場中間每個議題都切開來談才會比較清楚。
就像我認為支死論者也不必要把報應論牽扯進來一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9.103
※ 編輯: luciferii 來自: 59.121.4.46 (05/27 09:03)
1F:推 kmu:能否請教一下實務操作上如何做到? 05/27 09:49
2F:→ kmu:還有 特異的量刑算是誤判嗎? 05/27 09:52
3F:→ kmu:比如大部分人會判死刑的 判成無期徒刑是誤判嗎? 05/27 09:52
4F:→ luciferii:原題我只驗證「可作」,「如何作」這個就大哉問了。 05/27 09:53
5F:→ kmu:之前投書 一心要被告死的法官算誤判嗎? 05/27 09:54
6F:→ luciferii:你講的投書和"大部分人"都不是司法制度內的事,跟誤不誤 05/27 09:55
7F:→ luciferii:判是無關的。 05/27 09:55
8F:→ kmu:因為看您文中提到 "實務上已經有,且能作到" 05/27 09:55
9F:→ kmu:投書法官是說他判過的死刑 大部分指的是大部分法官 05/27 09:56
10F:→ luciferii:這跟無誤判案件確實存在之間有衝突嗎? 05/27 09:59
11F:→ luciferii:另外,目前的死刑案並不會只經過一個法官就定讞,如果你 05/27 10:05
12F:→ luciferii:的案子"大部分人都覺得該死",審到最後卻沒有死刑,這個 05/27 10:06
13F:→ luciferii:"大部分人"就可能不成立。而也不違反誤判疑慮不判死的集 05/27 10:07
14F:→ luciferii:合。 05/27 10:07
15F:→ luciferii:以被提出來的誤判案例來看,在判決前都一直存在著疑慮, 05/27 10:15
16F:→ luciferii:只是司法制度還沒有進展到有疑慮就先不判死的地步,這是 05/27 10:17
17F:→ luciferii:可以再作下去的。 05/27 10:17
18F:推 kmu:這是心證的問題啊 05/27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