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ferii (路西瓜)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讨论] 废死与国家战争权
时间Thu May 27 02:36:50 2010
※ 引述《lovemusic (红衣女鬼在笑着)》之铭言:
: ※ 引述《luciferii (路西瓜)》之铭言:
: : 如果还停留在自由心证就是法官可以不管证据随意下判的年代
: : 才会有这种误解
: : 法官心证仍是要由证据而来,如何让法官心证无误是操作难易的问题,
: : 不是不可能的问题。
: : 前文只是简单举出确实存在没有这类问题的案例就够了。
: 谁停留在自由心证就是法官可以不管证据随意下判阿!
: 证据本身不会说话,所有的心证不管依赖的证据如何,都是「人」在做判断
: 你最好告诉大家,哪个人的判断永远正确,对证据的采信永远真确
: 已经说过一遍了,你的前文缺乏考虑心证的部份,不要再以为你的举例成功了
: 除非死刑从不考虑心证,只要符合犯罪事实条件一律死刑
文中举的例是不管你怎麽事证心证,都是没有误判疑虑的案件。
只是以实例来证明这种集合是存在的。
再重覆一次,
心证的难易程度不影响这个存在的结果。
: : 但我们知道这个疫苗对某些人是没有副作用的(无误判案件)
: : 因此你主张的是不能全面施打,而不是不能施打。
: ^^^^^^^^^^^^^^^^^^^^^^^^^^^^^^^^^^^^^^^^^^我的主张不是这样
: : 至少可以施打在已知没有副作用的的身上。
: 1.疫苗没打前,你怎麽知道某人不会有副作用?
: 每个误判都是当时认为正确,後来发现错误,这是废死使用误判一词的主要意义
: 想打倒误判论,你要保证的是这种事永远不可能发生
先修正一下,有些误判都是当时认为正确
我开题已经讲过了,现实的确存在不可能发生误判的案例。
: 2.就算你是先知你能知道,当A被拖去打了,为什麽B有权利外於法律体系?
: 即使法律不可避免误判,法律仍然要运作在每个人,哪有A要受死刑管理
: ,B却可外於死刑规则,当一个审判仍在进行时(即使这是误判的审判),
: 审判结果是B「极可能犯死罪」(虽然是误判),但却不用判死刑?
极可能而已,开题讲的是确定犯死罪,不用判死刑的原因就是「不能确定」。
判决书应该不会写「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死罪」,
你会看到的是「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
而我也已经讲过,能确定的案件确实存在,我要关注的是这个,而不是误判案例。
我们欠的只是怎麽样把我们知道它确实存在的理由化为条文(这好像也一直在想办法作)
: : 误判的避免在判决时要作,在判决後要审。
: : 判决中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犯下该犯行时,当然就是判下去是有误判疑虑的。
: : 判决後还有好几审可以上诉、还有人权律师帮你监督、还有法务部长帮你开恩。
: 误判可以避免、可以移除和区分,这就要请教你了!
: 在过往所有的误判案里:
: 1.有多少比例判决书载明「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死罪」
: 2.有多少误判没经过上诉
: 3.当时是否不存在人权律师、法务部长
: 4.哪件误判是当时法院公开表明存有疑虑,且一边执行?
: 以前误判是怎麽完成,经过了哪些程序,你有没了解过?
你这段仍然只停留在「误判曾经存在」,
我谈的是,「可以区别出不是误判的案件」。
「怎麽作」可以谈,我只是举例验证「的确可以作」,因为有结果。
以前没有作,不代表现在没有作,也不代表未来不要作。
你可以谈江国庆案的时空很糟糕,我也可以说当前,譬如王国华的案子,是没有疑虑的。
问题就是,为什麽大家都肯定这个案子没有疑虑,这个判断标准如何拿来应用?
那才是「怎麽作」的问题,
不过这种实务操作细节我相信不是BBS上可以讨论出来的。
我们只要知道实务上已经有,且能作到就可以了。
: : 军法刑法民法不就是好几套法律吗?
: 你的套,不是我说的套
: 我的套,指的是某一整套的法律体系,这套之下,才划分刑法民法
: 算了不重要
: 看来看去,你想说的不过就是「改善司法审判系统」嘛!
: 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
: 1.请指出改善的标准,怎样可以达到改善,保证不再有误判
: 2.改善後的法律,要能够比现在的好用,而非难以执行
: 你也许知道?现在实务上,要求法官只要具有85%的证据力、信心就要下判决了
: 换句话说绝多数案件都存在有疑虑、误判的空间
: 你大概会说:那死刑案就提高到95%以上,甚至99%、100%
: 喔,这样作简直是叫法律自杀。
「绝多数案件」意谓着我们确知有案件没有疑虑、误判的空间,
慎死也是现在一直在作的。
或许你没发现,近年的法官都非常不愿意判死,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法官。
或许你也没发现,近年杀人案件没被判死的比例也远远高於95%,
而且其实正如你所说,杀人案件里,死刑案已经在1%以下了。
: : 针对不同身份不同犯行进行不同判决是很基本的作法。
: : 这个防死刑误判的标准其实一直在法律中修正,
: : 譬如说唯一死刑这种粗糙的标准已经不见了
: : 譬如说惩治盗匪条例已经废除了。
: : 很好啊,我前一句就非常支持把精神花在权力论上啊,
: : 所以这个话题不是在谈权力论,可以少花点精神回了,不然岂不矛盾?
: 既然这个话题不谈其他的理由,单单只谈误判
: 那你,为什麽,在这个话题下还敢问说「废死怎麽不把精神放在其他」
: 明明废死就基於很多理由,明明在其他放了很多精神
: 你在这边切误判然後说废死不足,意义到底何在?
: 废死啥时只因为误判,就自认已经充足完满了?既然不曾,你的问题根本无意义
我说的是「误判用以废死不足」,不是「废死不足」,
基本集合的关系你可能要再想清楚。
有人只因为误判论就废死的,这样就有意义了。
误判论者自认充足的可不在少数,否则这串在我问完问题就该结束了。
很多论说之间是独立的,我认为,把一个立场中间每个议题都切开来谈才会比较清楚。
就像我认为支死论者也不必要把报应论牵扯进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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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9.103
※ 编辑: luciferii 来自: 59.121.4.46 (05/27 09:03)
1F:推 kmu:能否请教一下实务操作上如何做到? 05/27 09:49
2F:→ kmu:还有 特异的量刑算是误判吗? 05/27 09:52
3F:→ kmu:比如大部分人会判死刑的 判成无期徒刑是误判吗? 05/27 09:52
4F:→ luciferii:原题我只验证「可作」,「如何作」这个就大哉问了。 05/27 09:53
5F:→ kmu:之前投书 一心要被告死的法官算误判吗? 05/27 09:54
6F:→ luciferii:你讲的投书和"大部分人"都不是司法制度内的事,跟误不误 05/27 09:55
7F:→ luciferii:判是无关的。 05/27 09:55
8F:→ kmu:因为看您文中提到 "实务上已经有,且能作到" 05/27 09:55
9F:→ kmu:投书法官是说他判过的死刑 大部分指的是大部分法官 05/27 09:56
10F:→ luciferii:这跟无误判案件确实存在之间有冲突吗? 05/27 09:59
11F:→ luciferii:另外,目前的死刑案并不会只经过一个法官就定谳,如果你 05/27 10:05
12F:→ luciferii:的案子"大部分人都觉得该死",审到最後却没有死刑,这个 05/27 10:06
13F:→ luciferii:"大部分人"就可能不成立。而也不违反误判疑虑不判死的集 05/27 10:07
14F:→ luciferii:合。 05/27 10:07
15F:→ luciferii:以被提出来的误判案例来看,在判决前都一直存在着疑虑, 05/27 10:15
16F:→ luciferii:只是司法制度还没有进展到有疑虑就先不判死的地步,这是 05/27 10:17
17F:→ luciferii:可以再作下去的。 05/27 10:17
18F:推 kmu:这是心证的问题啊 05/27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