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iferii (路西瓜)
看板W-Philosophy
標題Re: [討論] 廢死與國家戰爭權
時間Wed May 26 02:16:20 2010
※ 引述《luciferii (路西瓜)》之銘言:
> 好奇問一下
> 在這個論述中「為什麼廢除死刑? ←因為誤判不可完全避免。」
> 如果去除了「誤判不可完全避免」的要素,亦即我們遇到一個案子是0誤判可能。
> 是不是這個案子就不能套用這個原因來要求廢除死刑?
>
> 而接受死刑的當事人,認為這個死刑是公平的,
> 願意將未來的x機會都換成死刑,
> 是不是這個案子就得用換一套論述來讓他離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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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1.106
1F:→ lovemusic:的確存在毋庸置疑的犯罪,但仍無法就此推倒誤判論 05/25 17:59
2F:→ lovemusic:而這裡也沒人主張,廢死只是因為誤判 05/25 18:00
3F:→ lovemusic:用某個不是誤判的案件,去反對誤判論,這方法不對 05/25 18:01
4F:→ luciferii:你只一直喊無法,可是連個道理也說不出來,冏 05/25 19:29
5F:→ luciferii:誤判說的基本前提是"所有案件都可能誤判",因此針對"所 05/25 19:34
6F:→ luciferii:有案件"均應廢死 05/25 19:35
7F:→ luciferii:"所有案件都可能誤判"和"不是所有案件都沒誤判"常搞混 05/25 19:36
8F:→ luciferii:所以一但承認的確存在毋庸置疑的判案,誤判說的力道就變 05/25 19:37
9F:→ luciferii:很小了 05/25 19:37
10F:→ lovemusic:早說過了,誤判論是針對整體「整體一定存在有誤判」 05/26 00:58
11F:→ lovemusic:你那「所有案件都可能誤判」的前提是誰告訴你的? 05/26 00:59
12F:→ lovemusic:「誤判不可避免」,你是怎麼推出「所有可能都是誤判」? 05/26 01:00
這應該只是全稱命題及其否定的概念
五百年前,有人說,通姦罪不及死,
於是,我們把通姦的案子從所有死刑案中移除。
兩百年前,有人說,盜竊罪不及死,
於是,我們把盜竊的案子從所有死刑案中移除。
三年前,有人說,有些死刑案中可能是誤判,
雖然我們不能指出哪些是誤判的案子,
可是看來我們都同意存在某些案子無庸置疑的,不是誤判。
因此我們可以移除那些沒法確認是不是誤判的案子,
剩下沒有誤判疑慮的案子。
基本上以上這個準則也是目前社會上普遍被接受的。
但誤判論說,我們希望「所有案子都要廢除死刑」,
可是在不是「所有案子都有誤判疑慮」的狀況下,
誤判論對最後這個集合無能為力。
我們也是照這個流程走來,
從廢除強盜條例和唯一死刑,慢慢走到今天。
可能也還有可以限縮的分類理由和方向。
但廢死的目標是個全稱命題,
因此我在上一篇問的是,如果要全面廢死,誤判論是不是無法適用?
廢死是不是應該把精神放在其他對「所有案子」都一體適用的理由?
另一個離題感言
如果臺灣真的搞出沒有釋放條件的無期徒刑,那可能真的可以名留青史
就連最先進的德國都不會這樣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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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8.94
※ 編輯: luciferii 來自: 59.121.8.94 (05/26 02:22)
13F:推 kmu:抽象上的區分不難 難在認定個特的判案是無庸置疑的 05/26 11:26
14F:→ kmu:所以才會有那些常被提到的案子跟數據 05/26 11:28
15F:推 nominalism:命題一:「誤判在被發現為誤判之前並非全都可疑」。 05/26 11:30
16F:→ nominalism:命題二:「並非所有被認為無庸置疑的判決都不可能在事後 05/26 11:30
17F:→ nominalism: 被發現為誤判。」 05/26 11:31
18F:→ nominalism:以上兩個命題在邏輯上應該是等值的,只是分開來寫比較清 05/26 11:31
19F:→ nominalism:楚。如果你同意以上兩個命題,你或許可以說說,要如何區 05/26 11:31
20F:→ nominalism:分「同樣被認為無庸置疑的判決」中哪些「在事後不會被 05/26 11:32
21F:→ nominalism:發現是誤判」,又哪些「在事後會被發現為誤判」?? 05/26 11:32
22F:推 assistking:樓上所言 恰是誤判論的核心 05/26 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