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ctcy1727 (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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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廢死與國家戰爭權
時間Wed May 19 00:59:20 2010
我覺得大家的思維似乎都被廢死聯盟的論證綁住了
我認為重點應放在法律的證據主義的價值
死刑本身的存在是古時為了給百姓警惕的設立
也是一種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等價正義
我們理所當然地以最高標準認定生命無價
但是往往生命是不等價的
甚至世間所有的物質也不一定有等價的計算
我們可以很崇高的說死刑是未進化文明的產物
是落後社會的象徵
我們也可以用很廣泛的濫情同情加害者
因為深信「人性本善」是顛撲不破的存在
他們有很多變壞的原因
是很多其他人讓他不得不變壞
所以可以給他機會讓他改變
但我要問法律存在的價值呢?
他的立基點是人性本善嗎?
它的存在有很大的因素是人性本惡
正因為人性中存在有犯罪的因子
所以法律本身要處理的也正是人性裡那不穩定的因素所造成的結果
因此我要問─
死刑本身是否有存在的價值?
因為死刑本身就具有教化的意義
正因為生命是如此可貴(如果你同意的話)
同屬為人的人便不得因為任何理由剝奪另一個人存在的價值(即使他是一個壞人)
因而任何可能傷害他人甚或是嚴重危害多數人性命的行為必須受到嚴厲的懲罰
而最嚴重的懲罰當然包括個體生命被剝奪
我們幾乎可以不用懷疑生命本身對維護自身生存的需求與渴望
因此死刑便成為從古至今最令人畏懼得存在
也具有各種形式
而死刑的範疇自然也跟隨社會的價值定義而不同
如販毒在過去會被判死刑
而今不會
死刑的刑度在台灣已經大幅限縮至行為本身已完全不被社會接受才會判死刑
但是社會安定性是否更佳?
今日的法律強調證據主義
有足夠的證據才能依照證據的範疇來確定其必須對法律的刑度與代價
因此如何讓法律本身回到其證據主義價值才是我們應該關切的
這也是廢死團體要強調的部分
但回到先前所說
死刑存在的價值
社會有其必要告訴那些意圖犯罪者他們必定會付出最嚴厲的代價
而這是因為他們的行為危害到我們社會秩序裡最崇高的價值(人的生命或其他)
而最嚴厲的代價包括所提的終身監禁或死刑
但對於生死的懲罰孰輕孰重自然不是由一人或少數人決定必須由社會本體共識決
但以我個人認知自然死刑是最具有恫嚇效果的
因為這代表個人生命的消失
且是不可回復的(這也是廢死團體的重點)
也因為如此
可以清楚的讓人明白做出嚴重的事必須付出不可回復的代價是死亡
因為「活著就代表希望」,「好死不如賴活」的觀念也存在壞人心中
這點可由回復執行死刑後尚未執行的死刑犯恐慌得到證實
死刑的恐懼遠大於終身監禁
也因為這樣的恐懼才足以讓人在犯罪時有所疑慮
不會有滅口的念頭與行為
才更得以保障「無價的生命」
但這點的前提是包含明確的犯行與證據
不容於社會的行為與傷害事實
與明確快速的執行刑罰
當一切都符合死刑要素卻被判處較輕刑罰
甚至拖延不執行
或以一切可能的方法怠遲死刑的執行
相對而言是讓惡人輕視社會視為寶貴的生命價值
因為不會付出可能地等價懲罰(如果壞人與無辜受害者等價的話)
更會讓人懷疑而產生加害者比受害者更具有價值的錯誤認知觀念
那自然這個社會便不能藉由法律正義取得秩序規範
因而社會只有持續的對立與不滿
重塑法律的價值才是我目前所關注的
請支持廢死的人想想整體社會秩序與生命價值的定位
不要以菩薩普渡眾生的概念來指導社會
我送給支持廢死的人一個故事
佛在地獄中看到一個惡人對祂呼救
祂看到他生前曾因一時的善念沒有殺死腳下的蜘蛛
因此便讓蜘蛛吐絲要給他脫離地獄的機會
但是當其他地獄中受苦的人也要藉此機會離開時
他怕蜘蛛絲斷而想將蜘蛛絲剪斷
而蜘蛛絲卻於此時斷掉
而他重回地獄
佛便說
你因一念善而有機會脫離地獄
卻因一念惡重回地獄
我想幫你的心也因此前功盡棄
即使是佛也只給一次機會
並非無止盡的赦免
法律的規範與社會也給犯罪者很多機會
並非完全不給
但若一犯再犯
我們又怎麼可以給他躲避其應負的責任與罪刑
請廢死的人好好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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