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ly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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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詮釋現象學"與"現象詮釋學"的不同?
時間Wed Dec 31 10:45:42 2008
我在看一些心理諮商的中文碩士論文的時候,
看到很多學生用"現象詮釋學"或"詮釋現象學"來分析一些個案。
我是對他們引用哲學上的學問感興趣而引發疑問。
詮釋學和現象學的基本概念我懂,但這兩者的結合,
怎麼還可以任一方皆可做另一方的修飾語?要嘛是其中一方的定位可以當修飾語吧?
這兩組術語都有人採用;有的碩士生寫作時沒附原文,有的人會附上英文原文。
還真的是顯示一組是把現象的(P~)當形容詞後接詮釋學(H~),
另一組是把詮釋的(H~)當形容詞後接現象學(P~)。
可是不論哪組,讀過其論文,好像說的差不多,雖有些小差異,也不知作者理解的是否
正確....
因此.....
請問精通近代西哲的大大們,是真的有這"兩種"結合性的學問都存在,
還是其實是只有一種,而某些碩士生搞混命名了?
如果兩種都有,那麼"現象詮釋學"和"詮釋現象學"的內涵差異到底是?
感激指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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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235
1F:推 qtaro:兩者頗有關,不過我也沒看過把兩者結合起來用的XD 12/31 11:00
2F:推 kuopohung:詮釋學的東西很好用 12/31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