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medoubt (人獨立燕雙飛)
看板W-Philosophy
標題Re: [問題] CI是什麼?道德原則可以是條件句嗎?
時間Wed Jan 24 01:01:41 2007
※ 引述《IsaacStein (My Name)》之銘言:
: 我一時以為我當初糊塗了以致於寫出這種胡言亂語,但回頭重看了
: 三遍,確定我沒有眼花之後,我發現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宣稱你所重
: 構的論證是無效的,你要不要再次確認一下?
不曉得2828那篇算不算?
: 有道德令式都是手段,也不妨所有道德令式同時是目的,也就不妨
: 我的陳述與康德的第二表述同時為真,也就不衝突,所以不會有你
: 說的「道德義務就都不是道德義務了」這種奇怪的結論。
我在這篇一併回應你對於跨情境的說明。
首先,我再重申一遍,定言令式的普遍性要求只針對行為者,而沒有針對情境。
當理性存有者處在有財產制的社會中,不能偷竊才是義務,而這義務對所有
理性存有者都有效;當理性存有者處在非天堂的環境中,在自有餘裕時幫助
需要幫助的人才是義務;在理性存有者擁有會停止機能的肉體時,不能自殺
才是義務。很多你認為是道德義務的要求,都是在特定具體的情況下才被給出的。
而你對第二表述的理解也錯了,第二表述說的是:你不可以只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欲,
而利用其他理性存有者(將它們當成達成你目的的手段),在你藉由它們達成你的
目的時,你同時還得將它們視為目的自身。
這並不是在說,令式所要求的行動可以既是手段又是目的自身。
唯一可以同時既為目的自身,而又做為達成其他目的的手段者,只有理性存有者。
: : 說一令式是自為目的的,恰當的理解(合乎康德理論)應該是該令式的強制力來自於
: : 我們的理性,而非情感;是我們作為理性存有者為自己找到作這行動的理由,不是
: : 讓我們的情感來決定作這行為的理由,或者說自為目的的令式是自律的行動原則。
: : 基於上述說明,我應該可以很合理的說,如果你是要說你對定言令式的理解合乎康德的
: : 本意,那麼我所詮釋的論證會比你自己的還好,因為在我詮釋的論證中,你只需更正
: : 前提三的一般形式,問題看起來就沒了,但依據你自己後來重寫的論證,將很難與第
: : 二表述相容。
: 結果並沒有很難啊,因為它們事實上就是相容啊,哪裡不相容了?
很難啊~只要你正確地理解第二表述,你就會發現了。
最後,我要對自己放大絕了:回去多念點書,淨幹些糊塗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16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