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acStein (My Name)
看板W-Philosophy
標題Re: [問題] CI是什麼?道德原則可以是條件句嗎?
時間Tue Jan 23 14:50:53 2007
※ 引述《somedoubt (人獨立燕雙飛)》之銘言:
: 依據你自己的宣稱,我認為你的邏輯應該不錯,如果第一個論證是有效的,
: 難道你看不出第二個是有效的?你對於我所做的論證重構所下的評論是:
: 非但我誤解了你,而且我所重構的推論是無效的。
我看得出來,只要第一個論證是有效的,第二個論證就是有效的。
而我對你所重構的論證的評論只有:「你誤解了我」,而不包括那
是無效的。
我一時以為我當初糊塗了以致於寫出這種胡言亂語,但回頭重看了
三遍,確定我沒有眼花之後,我發現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宣稱你所重
構的論證是無效的,你要不要再次確認一下?
: : 若一令式之約束力來自於自身,則該令式之約束力不會因為別的
: : 令式之無效而無效。
: 當你寫下這句話,並敷演了那麼長的關於幫助婦人的論證時,難道沒有隱隱覺
: 得不對勁?你難道不覺得你對自為目的的理解跟康德的大不相同?如果沒有,
: 讓我來告訴你吧。
: 康德的定言令式的第二表述告訴我們,無論做什麼事,都不可以僅將理性存有者視為
: 手段,而不同時視為目的自身。換句話說,道德令式的其中一個普遍特徵就是:
: 要求我們作增益,不損害,保存目的自身的行為(有點饒舌,不好意思)。
: 所有道德義務所要求的行為,通通都是手段!!是為了增益,不損害,保存目的自身,
: 才需要被作。按照你的理解,康德的第二表述該怎麼被詮釋呢?如果第二表述
: 真的表達了所有道德義務的一般特徵,道德義務就都不是道德義務了,怎麼辦?
第二表述是:無論做什麼事,都不可以僅將理性存有者視為手段,
而不同時視為目的自身。
這句話怎麼可能換句話就變成:道德令式的其中一個普遍特徵是,
要求我們做增益、不損害、保存目的自身的行為?
第二表述僅提供了道德令式一個普遍的特徵是,道德令式不可將理
性存有者「僅視為手段」,一個理性存有者在道德令式中「必須是
目的自身」。
因此,從此句儘管可以得出「道德令式必須將理性存有者視為目的
自身」,也難以得出「道德令式必須要求我們增益、不損害、保存
目的自身的行為」,頂多得出「道德令式必須要求我們增益、不損
害、保存理性存有者的目的性之行為」。
這,有差別吧?
好,即使同意第二表述的意義可以被換句話說成為「道德令式必須
要求我們增益、不損害、保存目的自身的行為」。而這也確實會讓
所有的道德令式都成為「手段」,但即使道德令式都是手段,也不
會跟我的陳述衝突吧?
我的陳述是:若一令式之約束力來自於自身,則該令式不會因其它
令式之無效而無效。
這個陳述所表達的是,一個道德令式必須要求我們做增益、不損害
、保存該令式自身之目的性之行為。由於目的和手段並不衝突,否
則第二表述不會說「不可以
僅將理性存有者視為手段,而不
同時視
為目的自身」,因為如果手段和目的是衝突的,即,如果手段都不
是目的,而目的也都不是手段,第二表述應該是「不可將理性存有
者視為手段,而不視為目的」。
第二表述即容許了一事A同時為手段和目的的可能性,因此即使所
有道德令式都是手段,也不妨所有道德令式同時是目的,也就不妨
我的陳述與康德的第二表述同時為真,也就不衝突,所以不會有你
說的「道德義務就都不是道德義務了」這種奇怪的結論。
: 說一令式是自為目的的,恰當的理解(合乎康德理論)應該是該令式的強制力來自於
: 我們的理性,而非情感;是我們作為理性存有者為自己找到作這行動的理由,不是
: 讓我們的情感來決定作這行為的理由,或者說自為目的的令式是自律的行動原則。
: 基於上述說明,我應該可以很合理的說,如果你是要說你對定言令式的理解合乎康德的
: 本意,那麼我所詮釋的論證會比你自己的還好,因為在我詮釋的論證中,你只需更正
: 前提三的一般形式,問題看起來就沒了,但依據你自己後來重寫的論證,將很難與第
: 二表述相容。
結果並沒有很難啊,因為它們事實上就是相容啊,哪裡不相容了?
: 謝謝。
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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