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aacStein (My Name)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问题] CI是什麽?道德原则可以是条件句吗?
时间Tue Jan 23 14:50:53 2007
※ 引述《somedoubt (人独立燕双飞)》之铭言:
: 依据你自己的宣称,我认为你的逻辑应该不错,如果第一个论证是有效的,
: 难道你看不出第二个是有效的?你对於我所做的论证重构所下的评论是:
: 非但我误解了你,而且我所重构的推论是无效的。
我看得出来,只要第一个论证是有效的,第二个论证就是有效的。
而我对你所重构的论证的评论只有:「你误解了我」,而不包括那
是无效的。
我一时以为我当初糊涂了以致於写出这种胡言乱语,但回头重看了
三遍,确定我没有眼花之後,我发现我从头到尾都没有宣称你所重
构的论证是无效的,你要不要再次确认一下?
: : 若一令式之约束力来自於自身,则该令式之约束力不会因为别的
: : 令式之无效而无效。
: 当你写下这句话,并敷演了那麽长的关於帮助妇人的论证时,难道没有隐隐觉
: 得不对劲?你难道不觉得你对自为目的的理解跟康德的大不相同?如果没有,
: 让我来告诉你吧。
: 康德的定言令式的第二表述告诉我们,无论做什麽事,都不可以仅将理性存有者视为
: 手段,而不同时视为目的自身。换句话说,道德令式的其中一个普遍特徵就是:
: 要求我们作增益,不损害,保存目的自身的行为(有点饶舌,不好意思)。
: 所有道德义务所要求的行为,通通都是手段!!是为了增益,不损害,保存目的自身,
: 才需要被作。按照你的理解,康德的第二表述该怎麽被诠释呢?如果第二表述
: 真的表达了所有道德义务的一般特徵,道德义务就都不是道德义务了,怎麽办?
第二表述是:无论做什麽事,都不可以仅将理性存有者视为手段,
而不同时视为目的自身。
这句话怎麽可能换句话就变成:道德令式的其中一个普遍特徵是,
要求我们做增益、不损害、保存目的自身的行为?
第二表述仅提供了道德令式一个普遍的特徵是,道德令式不可将理
性存有者「仅视为手段」,一个理性存有者在道德令式中「必须是
目的自身」。
因此,从此句尽管可以得出「道德令式必须将理性存有者视为目的
自身」,也难以得出「道德令式必须要求我们增益、不损害、保存
目的自身的行为」,顶多得出「道德令式必须要求我们增益、不损
害、保存理性存有者的目的性之行为」。
这,有差别吧?
好,即使同意第二表述的意义可以被换句话说成为「道德令式必须
要求我们增益、不损害、保存目的自身的行为」。而这也确实会让
所有的道德令式都成为「手段」,但即使道德令式都是手段,也不
会跟我的陈述冲突吧?
我的陈述是:若一令式之约束力来自於自身,则该令式不会因其它
令式之无效而无效。
这个陈述所表达的是,一个道德令式必须要求我们做增益、不损害
、保存该令式自身之目的性之行为。由於目的和手段并不冲突,否
则第二表述不会说「不可以
仅将理性存有者视为手段,而不
同时视
为目的自身」,因为如果手段和目的是冲突的,即,如果手段都不
是目的,而目的也都不是手段,第二表述应该是「不可将理性存有
者视为手段,而不视为目的」。
第二表述即容许了一事A同时为手段和目的的可能性,因此即使所
有道德令式都是手段,也不妨所有道德令式同时是目的,也就不妨
我的陈述与康德的第二表述同时为真,也就不冲突,所以不会有你
说的「道德义务就都不是道德义务了」这种奇怪的结论。
: 说一令式是自为目的的,恰当的理解(合乎康德理论)应该是该令式的强制力来自於
: 我们的理性,而非情感;是我们作为理性存有者为自己找到作这行动的理由,不是
: 让我们的情感来决定作这行为的理由,或者说自为目的的令式是自律的行动原则。
: 基於上述说明,我应该可以很合理的说,如果你是要说你对定言令式的理解合乎康德的
: 本意,那麽我所诠释的论证会比你自己的还好,因为在我诠释的论证中,你只需更正
: 前提三的一般形式,问题看起来就没了,但依据你自己後来重写的论证,将很难与第
: 二表述相容。
结果并没有很难啊,因为它们事实上就是相容啊,哪里不相容了?
: 谢谢。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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