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W-Philosophy
標題Re: [問題] 邏輯問題中的弔詭
時間Fri Sep 24 17:12:09 2004
※ 引述《ucadabbler (---------------)》之銘言:
: 應該大家都聽說過這個故事吧
: 希臘時期
: 詭辯學派哲學家Protagoras有一次和他的學生打賭
: 訂立了教學合約
: 合約內容是:如果畢業後學生打贏了第一場官司,
: 則要交學費;否則不用交學費...
: 畢業後
: 學生不執行律師事務,老師便告他一狀,要求他交學費
: 老師的推論:
: 如果學生勝訴,依合約,要交學費
: 如果學生敗訴,依法院判決,則要交學費
: 所以,不論學生勝訴或敗訴都要交學費
: 學生得到老師的真傳 推論:
: 如果學生勝訴,依法院判決,不必交學費
: 如果學生敗訴,依照合約,則不必交學費
: 所以,不論學生勝訴敗訴,都不用交學費
首先必須檢討的是教學契約的內容,依原發文內容可以推論該契約內容之不爭議部分
為「師傅須提供為一定期間之教導的勞務」以及「徒弟須給付該項勞務之對價」,後
者即徒弟負有一給付「學費」之義務。
惟此契約內容附有一約款,即以「學成以後第一場訴訟之勝利」作為一項條件,賦與
此一條件成就與否以兩樣不同之法律效果。關鍵爭議即在如何解釋此一條件成就與否
之法律效果的內容。
原發文之「倘條件成就,則要交學費;倘條件不成就,則免交學費」有兩種解釋之可
能,一則為實際上只存在著一項條件,或則為實際上存在著二項條件。第一種解釋是
,「倘條件成就,則要交學費」之真意為,縱條件成就(學成以後第一場訴訟之勝利
)則仍維持徒弟原來的學費給付義務,換言之,對於契約內容之效力毫無影響,即從
根本言不是條件;「倘條件不成就,則免交學費」之真意為,倘條件不成就(學成以
後第一場訴訟之失敗)則免除徒弟原來的學費給付義務,換言之,是以「學成以後第
一場訴訟之失敗」為生效條件,發生免除債務之法律效果。因此在第一種解釋底下,
徒弟之勝訴,即在法律上終局改變師徒雙方之法律關係,即徒弟不對師傅負有一學費
給付之義務,從而既然學費給付義務在法律上自始不存在,自然也無所謂維持原來義
務之效力。而徒弟之敗訴,即在法律上終局維持師徒雙方原來法律關係,則徒弟仍須
依約對師傅負有一學費給付義務,只是又依該契約之特別約款,徒弟因敗訴之條件的
成就,而得免除其學費給付義務,因此不用付錢。總而言之,在第一種解釋底下,徒
弟無論勝敗都不用付出學費。
第二種解釋是,在對「倘條件成就,則要交學費」之真意的解釋上有所不同,將此一
約款解釋為,倘條件成就,則必須另付出與學費相當之金額,亦即另行發生不同於原
來學費給付義務的另一項新的債務。因此在第二種解釋底下,徒弟之勝訴,縱依法其
原來學費給付義務不存在,但是依契約之特別約款,其須另負一新生債務;徒弟之敗
訴,依法其仍須負原來之學費給付義務,惟依契約之特別約款,其得因敗訴而免除此
一存在的學費給付義務。因此,在第二種解釋底下,徒師勝訴則須付學費,敗訴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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