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ximilian (涉事)
看板W-Philosophy
标题Re: [问题] 逻辑问题中的吊诡
时间Fri Sep 24 17:12:09 2004
※ 引述《ucadabbler (---------------)》之铭言:
: 应该大家都听说过这个故事吧
: 希腊时期
: 诡辩学派哲学家Protagoras有一次和他的学生打赌
: 订立了教学合约
: 合约内容是:如果毕业後学生打赢了第一场官司,
: 则要交学费;否则不用交学费...
: 毕业後
: 学生不执行律师事务,老师便告他一状,要求他交学费
: 老师的推论:
: 如果学生胜诉,依合约,要交学费
: 如果学生败诉,依法院判决,则要交学费
: 所以,不论学生胜诉或败诉都要交学费
: 学生得到老师的真传 推论:
: 如果学生胜诉,依法院判决,不必交学费
: 如果学生败诉,依照合约,则不必交学费
: 所以,不论学生胜诉败诉,都不用交学费
首先必须检讨的是教学契约的内容,依原发文内容可以推论该契约内容之不争议部分
为「师傅须提供为一定期间之教导的劳务」以及「徒弟须给付该项劳务之对价」,後
者即徒弟负有一给付「学费」之义务。
惟此契约内容附有一约款,即以「学成以後第一场诉讼之胜利」作为一项条件,赋与
此一条件成就与否以两样不同之法律效果。关键争议即在如何解释此一条件成就与否
之法律效果的内容。
原发文之「倘条件成就,则要交学费;倘条件不成就,则免交学费」有两种解释之可
能,一则为实际上只存在着一项条件,或则为实际上存在着二项条件。第一种解释是
,「倘条件成就,则要交学费」之真意为,纵条件成就(学成以後第一场诉讼之胜利
)则仍维持徒弟原来的学费给付义务,换言之,对於契约内容之效力毫无影响,即从
根本言不是条件;「倘条件不成就,则免交学费」之真意为,倘条件不成就(学成以
後第一场诉讼之失败)则免除徒弟原来的学费给付义务,换言之,是以「学成以後第
一场诉讼之失败」为生效条件,发生免除债务之法律效果。因此在第一种解释底下,
徒弟之胜诉,即在法律上终局改变师徒双方之法律关系,即徒弟不对师傅负有一学费
给付之义务,从而既然学费给付义务在法律上自始不存在,自然也无所谓维持原来义
务之效力。而徒弟之败诉,即在法律上终局维持师徒双方原来法律关系,则徒弟仍须
依约对师傅负有一学费给付义务,只是又依该契约之特别约款,徒弟因败诉之条件的
成就,而得免除其学费给付义务,因此不用付钱。总而言之,在第一种解释底下,徒
弟无论胜败都不用付出学费。
第二种解释是,在对「倘条件成就,则要交学费」之真意的解释上有所不同,将此一
约款解释为,倘条件成就,则必须另付出与学费相当之金额,亦即另行发生不同於原
来学费给付义务的另一项新的债务。因此在第二种解释底下,徒弟之胜诉,纵依法其
原来学费给付义务不存在,但是依契约之特别约款,其须另负一新生债务;徒弟之败
诉,依法其仍须负原来之学费给付义务,惟依契约之特别约款,其得因败诉而免除此
一存在的学费给付义务。因此,在第二种解释底下,徒师胜诉则须付学费,败诉则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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