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samwang (南無阿彌陀佛)
看板Urban_Plan
標題[發問] 合建合約內,請銀行當保人?
時間Fri Feb 27 17:07:31 2026
根據我的下方文章的疑問
https://reurl.cc/xKYGg4
我有新的想法,
因為Youtube的新聞有報導,
合建契約書內有同業擔保,仍成為爛尾樓
https://reurl.cc/k84ZX9
看到以下影片:
https://reurl.cc/8br3qb
根據內容講述,
對消費者來講的最高保障機制
『價金反還』(影片7分50秒)。
但是...
我是地主的話,
沒有交付任何的價金,
所以好像也不適用。
我有一個想法,
『請建商找到銀行作為保人』
請問實際上可行嗎?
有實務上銀行願意作保人嗎?
譬如說:
A向銀行借錢1,000萬台幣,
銀行認定A的抵押物件價值太低,
就會請A的朋友B來作為保人,
如果A破產,
B就必須全權負責償還A的所有剩餘債務。
我的想法是,
01.因為想合建的新建設公司,不是上市公司,
所以風險相對高。
02.只有銀行不會倒,所以請銀行當履約保證的保人。
03.請新建商在合約內詳細記載,如果遇到舊建商起訴地主時,
新建商會全權且支付所有的費用,
且不會造成地主任何出庭困擾,出錢困擾,出席困擾,
如有發生出庭或出席,請新建商必須支付地主NTD:3,000元/8小時內。
-->請問這段話要怎樣寫成文字記載於合約書。
PS.
11.新建商的協理很誠懇的告訴我:
『歷史的共業,就讓我們一起承擔吧。』
12.
結果拿到合約樣本,合約內容我自己解讀如下:
『如果舊建商起訴地主的情況發生,
新建商負責請律師,地主負責出錢』
13.
我問新建設公司的襄理,
請問合約內容已經是最優條件了嗎?
襄理回答:
『是的,已經是最優。如果地主有疑惑可以申請釋疑』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Urban_Plan/M.1772183256.A.C32.html
ChatGTP(建議條文範本)
第○條 訴訟責任及費用負擔約定
一、如因舊建商就本案土地或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對地主提起訴訟、聲請保全程序、假處分
、假扣押、仲裁或任何司法、行政程序時,新建商應負完全處理責任,並應全權代表地主
處理相關事宜。
二、前項情形所生之一切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裁判費、鑑定費、執行費、保全費
用、和解金、賠償金及其他一切相關支出,概由新建商全額負擔,與地主無涉。
三、新建商應確保地主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金錢支出或程序上之不利益,並不得使
地主因此受有出庭、出席或其他程序參與之困擾。
四、如因法律規定或法院要求,地主仍須親自出庭、出席或配合相關程序者,新建商應另
行給付地主補償金,每次以八小時內為計算單位,給付新臺幣參仟元整(NTD 3,000元)
;逾八小時者,以比例另行計算。前開補償金應於地主出庭或出席當日或最遲三日內給付
完畢。
五、新建商違反本條約定,致地主受有損害者,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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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地主與建商合建時可以要求履約保證,但通常不是針對消費者預售屋的「價金返還保證」
,而是要求建商提供「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人」或採取「土地信託」機制。這類約
定能保障建商資金中斷導致「爛尾」時,地主不致血本無歸。
::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是地主在合建時保障自身權益的具體建議:
要求建商提供保證金: 在契約中要求建商開工前提供合理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作為建商
無法完成建築時的賠償。
信託登記機制: 將土地或建造執照「信託」於金融機構或專業第三人名下,避免建商將
土地擅自融資或一地二賣。
明確違約賠償條款: 詳列申請建照、開工、完工及交屋的明確期限,若建商遲延或未依
約執行,地主可終止契約並要求賠償。
尋求專業協助: 合建契約複雜,建議簽約前尋求律師審閱,並最好透過公證賦予「強制
執行」效力。
::中華民國建築經理商業同業公會::
總結來說,雖然合建不是賣方市場,但地主完全有權利在合約中要求建商提出上述保障措
施,以避免風險。
政理法律事務所
※ 編輯: newsamwang (103.126.253.58 臺灣), 02/27/2026 19:15:36
AI 摘要
合建契約公證費用是依據契約的「標的價額」(通常為預計興建房屋的總價值或公告土地
現值)對照「公證費用標準表」計算,約在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並非固定費用。若合建
契約中包含「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公證費會加收二分之一(最高加收5,000元)。
※ 編輯: newsamwang (103.126.253.58 臺灣), 02/27/2026 1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