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koh (『結夏』)
看板Urban_Plan
標題Re: [發問] 細部計畫法定期限疑問
時間Sat Feb 18 10:10:53 2017
※ 引述《ALUMIUM (鋁)》之銘言:
: 都市計畫法第17條:
: ...第一期發展地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後,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設施。...
: 請問「最多二年完成細部計畫」,是指完成(1)草案(2)核定(3)發布(4)實施,哪一種呢?
內政部67年12月14日台內營字第811556號函
http://goo.gl/BfGkUM
指細部計畫之"擬定"
即不含審議及核定公告發布實施
: 另外,如果細部計畫未能在法定的「最多二年完成」會怎麼樣嗎?主管機關或核定單位可以依據哪條法規給予延長嗎?
: 問題有點多,麻煩各位解答了~
要看主要計畫之規定
例如原採工業區變更之案件
可能會在主要計畫載明未依實施進度辦理者
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應都計法27條變更回復原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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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sn0326: 1.簡單來說 有擬定就好 發布發布無關法律 2.主計定細計 02/22 07:33
2F:→ jsn0326: 期限者 不擬就是打假球 02/22 07:33
3F:推 ALUMIUM: 了解!! 感謝解答 02/24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