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ingerQ (樓上學長)
看板Urban_Plan
標題[發問] 古蹟與歷建的容積移轉問題
時間Fri Sep 11 23:57:23 2015
今台北市有一商四土地
法定容積率800%
因面臨路寬不足(土管自治條例25條)
限縮其容積上限至639%
請問
1.若經指定為古蹟後
移出之樓地板之面積上限是否能以800% 計?
2.若經指定為歷史建築
都市更新後獲得的獎勵容積+法定容積能否超越639%?
有請專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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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155.1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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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hewie: 1.要扣除古積所佔容積 2. 歷史建築是指保留立面? 有可能 09/12 00:02
2F:→ chewie: 但就牽涉都更處與文化局兩個單位的審查了 09/12 00:02
3F:→ gingerQ: 文資會議指定歷建→都市設計審議決定獎勵容積多寡這樣? 09/12 00:17
北市都更自治條例#6有寫到 保存維護更新單元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
建築物,其獎勵容積以法定容積的15%為上限 ← 疑惑的是這裡的法定容積要如何認定?
以上述例子來看,是用639%還是800%?
如果當初800%已經用不滿了,獎勵獲得的容積能否移轉?
※ 編輯: gingerQ (124.155.174.200), 09/12/2015 01:30:14
4F:→ chewie: 你的情況法定容積就是639%囉 另外獎勵容積不能移轉 09/14 11:07
5F:→ chewie: 不過因為都更會放寬土管高度比的限制 依北市都更自治條例 09/14 11:08
6F:→ chewie: 16條管制(但中央3.6/1仍有效) 所以用不用的滿要看一下 09/14 11:08
但基地位在商四...第16條似乎不適用..... 另外請問()內是什麼意思?orz
※ 編輯: gingerQ (140.112.4.206), 09/14/2015 15:29:09
7F:→ gingerQ: 感謝水球 建築技術規則第164條 09/14 15:43
8F:→ msn6289: 是問送出基地還是接受基地這部分我有點不了解,假設是說 09/30 01:19
9F:→ msn6289: 當送出基地,經指定為古蹟,就是基準容積盡數移轉,不扣 09/30 01:19
10F:→ msn6289: 古蹟本體容積,理論上是用800%,不過建議還是詢問都發局8 09/30 01:19
11F:→ msn6289: 260比較準;至於歷建移轉須先扣除本體容積,在除以本身容 09/30 01:19
12F:→ msn6289: 積率,當送出基地是否符合利益考量請三思,依經驗來說, 09/30 01:19
13F:→ msn6289: 歷建只有大稻埕地區有移出價值,市內其他地區歷建地主反 09/30 01:19
14F:→ msn6289: 而可能虧本 09/30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