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ingerQ (楼上学长)
看板Urban_Plan
标题[发问] 古蹟与历建的容积移转问题
时间Fri Sep 11 23:57:23 2015
今台北市有一商四土地
法定容积率800%
因面临路宽不足(土管自治条例25条)
限缩其容积上限至639%
请问
1.若经指定为古蹟後
移出之楼地板之面积上限是否能以800% 计?
2.若经指定为历史建筑
都市更新後获得的奖励容积+法定容积能否超越639%?
有请专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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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hewie: 1.要扣除古积所占容积 2. 历史建筑是指保留立面? 有可能 09/12 00:02
2F:→ chewie: 但就牵涉都更处与文化局两个单位的审查了 09/12 00:02
3F:→ gingerQ: 文资会议指定历建→都市设计审议决定奖励容积多寡这样? 09/12 00:17
北市都更自治条例#6有写到 保存维护更新单元内具历史性、纪念性、艺术价值之
建筑物,其奖励容积以法定容积的15%为上限 ← 疑惑的是这里的法定容积要如何认定?
以上述例子来看,是用639%还是800%?
如果当初800%已经用不满了,奖励获得的容积能否移转?
※ 编辑: gingerQ (124.155.174.200), 09/12/2015 01:30:14
4F:→ chewie: 你的情况法定容积就是639%罗 另外奖励容积不能移转 09/14 11:07
5F:→ chewie: 不过因为都更会放宽土管高度比的限制 依北市都更自治条例 09/14 11:08
6F:→ chewie: 16条管制(但中央3.6/1仍有效) 所以用不用的满要看一下 09/14 11:08
但基地位在商四...第16条似乎不适用..... 另外请问()内是什麽意思?orz
※ 编辑: gingerQ (140.112.4.206), 09/14/2015 15:29:09
7F:→ gingerQ: 感谢水球 建筑技术规则第164条 09/14 15:43
8F:→ msn6289: 是问送出基地还是接受基地这部分我有点不了解,假设是说 09/30 01:19
9F:→ msn6289: 当送出基地,经指定为古蹟,就是基准容积尽数移转,不扣 09/30 01:19
10F:→ msn6289: 古蹟本体容积,理论上是用800%,不过建议还是询问都发局8 09/30 01:19
11F:→ msn6289: 260比较准;至於历建移转须先扣除本体容积,在除以本身容 09/30 01:19
12F:→ msn6289: 积率,当送出基地是否符合利益考量请三思,依经验来说, 09/30 01:19
13F:→ msn6289: 历建只有大稻埕地区有移出价值,市内其他地区历建地主反 09/30 01:19
14F:→ msn6289: 而可能亏本 09/30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