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ainbo (Abbo)
看板Urban_Plan
標題Re: [討論] 都市更新條例
時間Wed Jul 11 13:19:02 2012
都市更新小組之一的張金鶚老師,所提之修正建議
https://www.facebook.com/duckhome/posts/404492059560894
思考未來都市更新修法方向必須兼顧地主權益與推動都更兩個重點:
1. 有關都更範圍(事業概要)劃定方面:
(1)提高同意比例由原先的1/10到5/10;
(2)必須以書面通知所有地主;
(3)對未參加都更公聽會的地主,必須以書面資料告知確認並提供申訴管道。
2. 建立非營利專業組織(NGO)參與都市更新法制化:
(1)建立都更NGO的組織規範,其中成員應包括建築師、估價師、地政士、律師、
及都市計畫技師,並經政府認証,同時接受考核;
(2)訂定都更NGO協商的法定程序
3. 都市更新三家估價師選定須由實施者、地主、及估價師公會三方指定
4. 在不影響個人隱私權情況下,政府必須提供都更資訊給權利關係人
5. 不同意參與都更者,必須提供書面意見
6. 不同意者視情况得以排除在劃定都更範圍外:
(1)經過至少三次NGO協商程序,仍然不願參與;
(2)不影響其他人的都更推動。
7. 不同意者得透過整建維護方式,不必拆屋,也不必排除在都更範圍外
8. 提高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比例到9/10
9. 都更同意者如有特殊情況者(如:脅迫、詐欺)得反悔
10. 建立都更法院外仲裁(ADR)機制:
(1)建立都更ADR組織規範;
(2)針對不同意參與者經事前法定協商程序後,若仍不願意參與,須要求
進行法院外仲裁
11. 地上物完全拆除後方得申請建築執照,始得預售
12. 須經上述協商、仲裁及審議後,仍表不同意者,必須經法院判決,政府才得代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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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189
排版一下
※ 編輯: xainbo 來自: 140.112.4.189 (07/11 13:19)
1F:推 stratist:用仲裁來做真的不倫不類,行政處分有問題怎麼仲裁? 07/11 13:39
2F:→ stratist:政府又不是跟你簽約,還可以場外自己"喬" 07/11 13:39
3F:→ xainbo:其實我不解ADR是啥意思.... 07/11 13:51
4F:→ xainbo:民辦都更事業計畫,是否屬於行政計畫/行政處分呢? 07/11 13:52
查行政程序法第164條第1項所定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之「行政計畫」,應同時符合「有關
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建設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涉及
多數不同行政機關之權限」等三項要件,「行政機關」提出之行政計畫若無法同時具備上
開3項要件者,並無前開條文規定之適用。參照內政部91年1月29日內授營都字0910081426
號函、法務部90年8月22日九十法律字第000491號函、法務部91年4月1日法律字第
0910010061號函說明意旨,由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所組成之都市
更新團體(實施者),其自行研擬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自辦都市更新)並未
同時具備上開3項要件,非屬該條文所定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之「行政計畫」範疇,並無
上開條文規定之適用。
http://2007taiwan.blogspot.tw/
自辦都更事業計畫 ≠ 行政計畫 ≠ 行政處分,那麼這個ADR到底要仲裁啥= =??
※ 編輯: xainbo 來自: 140.112.4.189 (07/11 13:55)
5F:推 dans:非常堅決要陷害估價師工會 @@ 07/11 18:37
6F:→ unclefucka:不錯不錯不錯,誰空的沒事想做功德可加入...沒錢賺~ 07/30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