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ainbo (Abbo)
看板Urban_Plan
标题Re: [讨论] 都市更新条例
时间Wed Jul 11 13:19:02 2012
都市更新小组之一的张金鹗老师,所提之修正建议
https://www.facebook.com/duckhome/posts/404492059560894
思考未来都市更新修法方向必须兼顾地主权益与推动都更两个重点:
1. 有关都更范围(事业概要)划定方面:
(1)提高同意比例由原先的1/10到5/10;
(2)必须以书面通知所有地主;
(3)对未参加都更公听会的地主,必须以书面资料告知确认并提供申诉管道。
2. 建立非营利专业组织(NGO)参与都市更新法制化:
(1)建立都更NGO的组织规范,其中成员应包括建筑师、估价师、地政士、律师、
及都市计画技师,并经政府认证,同时接受考核;
(2)订定都更NGO协商的法定程序
3. 都市更新三家估价师选定须由实施者、地主、及估价师公会三方指定
4. 在不影响个人隐私权情况下,政府必须提供都更资讯给权利关系人
5. 不同意参与都更者,必须提供书面意见
6. 不同意者视情况得以排除在划定都更范围外:
(1)经过至少三次NGO协商程序,仍然不愿参与;
(2)不影响其他人的都更推动。
7. 不同意者得透过整建维护方式,不必拆屋,也不必排除在都更范围外
8. 提高更新事业计画同意比例到9/10
9. 都更同意者如有特殊情况者(如:胁迫、诈欺)得反悔
10. 建立都更法院外仲裁(ADR)机制:
(1)建立都更ADR组织规范;
(2)针对不同意参与者经事前法定协商程序後,若仍不愿意参与,须要求
进行法院外仲裁
11. 地上物完全拆除後方得申请建筑执照,始得预售
12. 须经上述协商、仲裁及审议後,仍表不同意者,必须经法院判决,政府才得代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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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4.189
排版一下
※ 编辑: xainbo 来自: 140.112.4.189 (07/11 13:19)
1F:推 stratist:用仲裁来做真的不伦不类,行政处分有问题怎麽仲裁? 07/11 13:39
2F:→ stratist:政府又不是跟你签约,还可以场外自己"乔" 07/11 13:39
3F:→ xainbo:其实我不解ADR是啥意思.... 07/11 13:51
4F:→ xainbo:民办都更事业计画,是否属於行政计画/行政处分呢? 07/11 13:52
查行政程序法第164条第1项所定应经公开及听证程序之「行政计画」,应同时符合「有关
一定地区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建设之设置」、「涉及多数不同利益之人」及「涉及
多数不同行政机关之权限」等三项要件,「行政机关」提出之行政计画若无法同时具备上
开3项要件者,并无前开条文规定之适用。参照内政部91年1月29日内授营都字0910081426
号函、法务部90年8月22日九十法律字第000491号函、法务部91年4月1日法律字第
0910010061号函说明意旨,由更新单元范围内之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所组成之都市
更新团体(实施者),其自行研拟之都市更新事业计画及权利变换计画(自办都市更新)并未
同时具备上开3项要件,非属该条文所定应经公开及听证程序之「行政计画」范畴,并无
上开条文规定之适用。
http://2007taiwan.blogspot.tw/
自办都更事业计画 ≠ 行政计画 ≠ 行政处分,那麽这个ADR到底要仲裁啥= =??
※ 编辑: xainbo 来自: 140.112.4.189 (07/11 13:55)
5F:推 dans:非常坚决要陷害估价师工会 @@ 07/11 18:37
6F:→ unclefucka:不错不错不错,谁空的没事想做功德可加入...没钱赚~ 07/30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