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wick (刺蝟哲學)
看板Urban_Plan
標題Re: [新聞] 產權 文林苑核心課題
時間Fri Apr 20 13:46:26 2012
釋字400號解釋:「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
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
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為編者所加,即所謂存續保障)。如
因
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為編者所加,即所謂價值保障)。既成道路符合一
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
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
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
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146號判決
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
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
是財產權之保障係重在存
續保障,此種存續保障祗有在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基於公益優先原則,由國家
依法徵收而給予相當補償時,始由價值保障所取代。因此,財產權保障是以「存續保障」
為主、「價值保障」為輔,而存續保障是強調財產權之抵禦性功能。從而,除法律明文規
定之情形外,認人民對國家具有公用徵收之公法上請求權時,似與存續保障之精神不符。
又,土地徵收係指國家因公益需要,為興辦公共事業,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
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因而,土地徵收係基於興辦有利於公益之公共事業之需要,國家
始得依法律所定程序為之,準此,徵收係對財產權具目的性侵害,並非國家純粹取得財產
權之工具,更非調整私益衝突之手段,而是為實現公益需要之最後不得已措施。
王家的產權的使用、收益及處分被侵害是因為公益目的之必要嗎?
王家依解釋文觀之,應該優先受「存續保障」,而不是依「價值保障」被權利變換
以袋地證明王家必須被權利變換,那就先承認袋地侵犯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鄰人的產權
如果袋地侵犯公共利益,那直接土地徵收也無所謂
如果袋地未侵犯公共利益,那麼即使連權利變換也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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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仁人輕貨,不可誘以利,可使出費;勇士輕難,不可懼以患,可使據危;
智者達於數,明於理,不可欺以不誠,可示以道理,可使立功;是三才也。
故愚者易蔽也,不肖者易懼也,貪者易誘也,是因事而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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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7.120.229
1F:→ hifree:請先搞清楚公用徵收和特別犧牲的定義再來討論好嗎? 04/20 14:02
2F:→ hifree:加油~~~~ 04/20 14:02
3F:推 dans:反正kuopohung一定會扯到你 那就先解決你好了 04/20 18:34
4F:→ dans:你程序問題搞錯了 04/20 18:34
5F:→ dans:今天並不是被強制納入都市更新單元 而是因王家未表示意見 04/20 18:35
6F:→ dans:視王家同意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04/20 18:35
7F:→ dans:事有先後 只看結果討論就變成你這樣瘋狂跳針 04/20 18:35
8F:→ hawick:王家表示反對一樣要被劃入都更,所以問題不在有沒有表達 04/20 20:20
9F:→ hawick:問題在畸零地被自治條例強制納入更新單元 04/20 20:23
10F:推 dans:王家本來就有則人協調鄰地取得袋地通行權了 難不成要別人讓給 04/20 21:22
11F:→ dans:他? 就是王家不協調 當然就視作王家同意以更新方式解決通行權 04/20 21:23
12F:→ dans:問題 04/20 21:23
13F:→ dans:產權關係沒搞清楚 程序也搞不清楚 怎麼跳針倒是聊若指掌 04/20 21:24
14F:→ hawick:王家不協調是放棄通行權是他們自己的問題,王家不想主張 04/20 22:07
15F:→ hawick:不代表政府就有權利替他們解決袋地問題 04/20 22:08
16F:→ hawick:營建署自己也說只要王家簽切結書即可退出都更 04/20 22:09
17F:推 dans:你看到政府介入阿 呵呵 是代為拆除 是實施者自己處理這問題 04/20 22:13
18F:→ dans:營建署說的 我大概知道在說哪個 那沒法源依據 只是道德勸說 04/20 22:14
19F:推 houkoferng:切結書只是公務員想私了的便宜行事,並沒有法律效益 04/21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