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wick (刺蝟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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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产权 文林苑核心课题
时间Fri Apr 20 13:46:26 2012
释字400号解释:「宪法第十五条关於人民财产权应予保障之规定,旨在『确保个人依财
产之存续状态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能,并免於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之侵害,
俾能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为编者所加,即所谓存续保障)。如
因
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国家机关虽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财产,但『应给予相当之补偿
』,方符宪法保障财产权之意旨(『』为编者所加,即所谓价值保障)。既成道路符合一
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关系者,其所有权人对土地既已无从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
特别牺牲其财产上之利益,国家自应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徵收给予补偿,各级政府如因经费
困难,不能对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补偿,有关机关亦应订定期限筹措财源逐年办理或以他法
补偿。…」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146号判决
宪法第15条关於人民财产权应予保障之规定,旨在确保个人依财产之存续状态行使其自由
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能,并免於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之侵害。
是财产权之保障系重在存
续保障,此种存续保障祗有在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基於公益优先原则,由国家
依法徵收而给予相当补偿时,始由价值保障所取代。因此,财产权保障是以「存续保障」
为主、「价值保障」为辅,而存续保障是强调财产权之抵御性功能。从而,除法律明文规
定之情形外,认人民对国家具有公用徵收之公法上请求权时,似与存续保障之精神不符。
又,土地徵收系指国家因公益需要,为兴办公共事业,对人民受宪法保障之财产权,经由
法定程序予以剥夺之谓。因而,土地徵收系基於兴办有利於公益之公共事业之需要,国家
始得依法律所定程序为之,准此,徵收系对财产权具目的性侵害,并非国家纯粹取得财产
权之工具,更非调整私益冲突之手段,而是为实现公益需要之最後不得已措施。
王家的产权的使用、收益及处分被侵害是因为公益目的之必要吗?
王家依解释文观之,应该优先受「存续保障」,而不是依「价值保障」被权利变换
以袋地证明王家必须被权利变换,那就先承认袋地侵犯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邻人的产权
如果袋地侵犯公共利益,那直接土地徵收也无所谓
如果袋地未侵犯公共利益,那麽即使连权利变换也违反宪法保障财产权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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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仁人轻货,不可诱以利,可使出费;勇士轻难,不可惧以患,可使据危;
智者达於数,明於理,不可欺以不诚,可示以道理,可使立功;是三才也。
故愚者易蔽也,不肖者易惧也,贪者易诱也,是因事而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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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7.120.229
1F:→ hifree:请先搞清楚公用徵收和特别牺牲的定义再来讨论好吗? 04/20 14:02
2F:→ hifree:加油~~~~ 04/20 14:02
3F:推 dans:反正kuopohung一定会扯到你 那就先解决你好了 04/20 18:34
4F:→ dans:你程序问题搞错了 04/20 18:34
5F:→ dans:今天并不是被强制纳入都市更新单元 而是因王家未表示意见 04/20 18:35
6F:→ dans:视王家同意该都市更新事业计画 04/20 18:35
7F:→ dans:事有先後 只看结果讨论就变成你这样疯狂跳针 04/20 18:35
8F:→ hawick:王家表示反对一样要被划入都更,所以问题不在有没有表达 04/20 20:20
9F:→ hawick:问题在畸零地被自治条例强制纳入更新单元 04/20 20:23
10F:推 dans:王家本来就有则人协调邻地取得袋地通行权了 难不成要别人让给 04/20 21:22
11F:→ dans:他? 就是王家不协调 当然就视作王家同意以更新方式解决通行权 04/20 21:23
12F:→ dans:问题 04/20 21:23
13F:→ dans:产权关系没搞清楚 程序也搞不清楚 怎麽跳针倒是聊若指掌 04/20 21:24
14F:→ hawick:王家不协调是放弃通行权是他们自己的问题,王家不想主张 04/20 22:07
15F:→ hawick:不代表政府就有权利替他们解决袋地问题 04/20 22:08
16F:→ hawick:营建署自己也说只要王家签切结书即可退出都更 04/20 22:09
17F:推 dans:你看到政府介入阿 呵呵 是代为拆除 是实施者自己处理这问题 04/20 22:13
18F:→ dans:营建署说的 我大概知道在说哪个 那没法源依据 只是道德劝说 04/20 22:14
19F:推 houkoferng:切结书只是公务员想私了的便宜行事,并没有法律效益 04/21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