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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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產權 文林苑核心課題
時間Wed Apr 18 12:32:19 2012
→ HaHaYang:有個錯誤要解釋@@ 地方自治條例位階確實比中央法律低 04/18 08:04
這跟地方自治條例或中央法律位階無關
第一,民法通行權只是便宜措施,並非物權,更非財產權,自然無所謂財產權剝奪問題
第二,權利變換制乃屬立體重劃制度,其和市地重劃一樣都是一種財富重分配之措施
目的就是要解決都市土地利用問題,並藉由公共負擔之方式將外部成本內部化
此與民法袋地通行權僅為解決相鄰關係衝突之便宜措施,基本精神完全不同,其
乃屬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分配與整理措施,所以拿民法袋地通行權來打權
利變換制度根本是不倫不類.
如果財產權都已經可以進行重分配調整了,為什麼還要再去用民法不得已的便
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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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4.53.151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18 13:01)
1F:→ hawick:財產已經可以重分配的依據在哪?憲法143條可以強行徵收袋地? 04/18 16:11
2F:→ hawick:還是強制權利變換?那袋地地主都不需行使通行權 04/18 16:16
3F:→ hawick:將袋地劃入只是建商的私人行為,自治條例也沒要求強制劃入 04/18 16:19
誰說建商可以劃地了
第 11 條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
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自行劃
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
4F:→ hawick:以不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有強制嗎? 04/18 16:26
權利變換哪來的徵收問題?
請你先搞清楚什麼叫權利變換再來討論好嗎?
不要雞同鴨講
至於財產重分配的依據,憲法第143條4項不是講的很清楚了
他的依據就跟市地重劃的依據是一樣的
乃平均地權政策之實施
只不過一個是立體重劃,一個是平面重劃罷了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23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7 年 11 月 04 日
解 釋 文: 公有土地參加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
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
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實質意義與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辦理市地
重劃,而將公有土地
核定屬重劃區範圍予以重劃同,係為實現憲法平均地
權之政策而設,
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
為,自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5F:→ HaHaYang:我只是針對那句提醒而已........... 04/18 16:26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18 17:40)
6F:→ hawick:裝傻看不到土地所有權人嗎?建商是土地所有權人? 04/18 20:12
7F:→ hawick:自辦都更劃地的不是建商不然是誰? 04/18 20:14
殘念
閣下又打臉了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2.查本案係屬被告於91年10月28日公告劃定○○○區○○街
○○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內,
前經訴外
人賴科興依上引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劃定更新
單元,並擬具事業概要,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故本案
於事業概要階段已確定實施都市更新範圍,參加人就前開
範圍,依上引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據以申請實施都
市更新事業,洵無不合。
=======================================
你可不可以把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搞清楚再來討論好嗎?
不要老是自動腦補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0:19)
8F:→ hawick:這個釋字主體是公有土地,跟私人產權的袋地有哪門子關係? 04/18 20:19
知之為知之
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
而將公有土地核定
屬重劃區範圍予以重劃同,係為實現憲法平均地
權之政策而設,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
為,自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
大法官都說的那麼清楚了
市地重劃是為實現憲法平均地權之政策而設,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
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
你還在跳針公有土地私有土地?
你到底懂不懂什麼叫公用徵收
什麼叫市地重劃或權利變換
二個完全不同的制度都可以混為一談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0:24)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0:25)
9F:→ hawick:權利發生變更的是"公有土地"舉這例子一點也不相關 04/18 20:26
10F:→ hawick:沒有什麼法律授權政府徵收或權利變換袋地 04/18 20:28
不要再打臉了好嗎?
第 31 條
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
及建築物
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
。但其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
法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11F:→ hawick:私人產權的東西除了公共利益外政府就是不能動 04/18 20:29
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除為防止妨礙
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
限制之。
人家憲法明明講的是
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2.避免緊急危難
3.維持社會秩序
4.增進公共利益
什麼時候只剩下公共利益這個選項了
如果你還是這麼習慣不搞清楚事實來龍去脈
光憑自己的想像討論問題的話
那真的沒有必要為僅存於你腦海中的幻想
浪費大家的時間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0:35)
12F:→ hawick:你要主張土地所有權人非建商劃地也行,雖然實際上不是這樣 04/18 20:31
13F:→ hawick:都是私權之間的糾紛,政府介入剝奪袋地地主權利幹麻? 04/18 20:32
不要再跳針了好嗎?
1.申請劃定的是賴姓地主
2.台北市依據都更自治條例審核並無違法
3.王家要主張劃出必須先解決袋地問題
4.王家到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前都沒有解決袋地問題
5.行政法院判決王家敗訴
所以我不知道你的問題在哪?
請先把背景事實搞清楚再說好嗎?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0:38)
14F:→ hawick:不要把權利變換實施的法條當成符合權利變換資格的法條好嗎 04/18 20:37
你問我授權在哪裡?
法條都給你了
你還拼命跳針?
15F:→ hawick:不要一直扯違法,有人說北市府違法嗎 04/18 20:39
既然沒有違法?
你還想扯什麼?
王家的所有權並沒有喪失
只是轉換為將來分配之土地和建築
國家也沒有取得王家的土地所有權
同樣的建商也沒有
何來徵收之說?
不要把你自己腦海中的想像就當作事實好嗎?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0:44)
16F:→ hawick:這條文當成可以劃入袋地的依據?你的理解是這樣? 04/18 20:47
17F:→ hawick:自己紮草人還打的很高興那你慢慢玩吧 04/18 20:53
先生
從頭到尾在扎稻草人的人是你好不?
請先把行政法院判決看清楚再來討論好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
(二)關於劃定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部分:
1.
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12條第1項規定:「都市更
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為完整
之計畫街廓者。二、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
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四、街廓內相鄰土地
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
觀瞻,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
。但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五、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
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並採整體開
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可知,凡符
合上開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可劃定為都市更新單
元,並非應具備全部5款之要件,始得劃定之。
2.查本案係屬被告於91年10月28日公告劃定○○○區○○街
○○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內,
前經訴外
人賴科興依上引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劃定更新
單元,並擬具事業概要,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故本案
於事業概要階段已確定實施都市更新範圍,參加人就前開
範圍,依上引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據以申請實施都
市更新事業,洵無不合。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達1,923 平
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地計有13
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791 、79
2 、793 、794 、795 、806 、807 、808 、809-1 為91
年3 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 層,地下2 層之建築物,業已
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 、783
地號及南側相鄰土地804-2 、805 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
關權利人溝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
表示不願參加,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
市容觀瞻等情,此有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鄰地範圍示意圖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年5 月2 日核發之91使字第0151號
使用執照存根、協調鄰地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訪談紀錄及鄰
地所有人回覆不願合併更新之存證信函在卷可證( 見本院
卷第383 、305-308 頁) ,
揆諸上引自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
無違誤。原告等以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不符合上引自
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3 款「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
道路」之要件,主張原處分核准本件都市更新案違法云云
,顯係誤解該規定,即無足採。
3.原告等雖復主張上開相鄰土地未納入,將有礙於建築設計
及市容觀瞻,即與上開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
符云云。惟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
關為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
議,應分別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
機關代表,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之;必要時,並得委
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諮商。」被告依上開授
權規定,訂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
點」,其中第3點第1項之規定,審議會之成員包括主管機
關及有關機關代表(例如工務局、地政處、交通局、法規
委員會、都市發展局等);暨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
、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政等專
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乃經由不同屬性
及專業之代表,透過合議制及公開審議程序,獨立行使職
權,共同作成決定,應認享有「判斷餘地」,而在「判斷
餘地」範圍內,除非專業機關於判斷時,有「未遵守法定
程序」,「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
判斷原則」、「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顯然違法
之情形外,其專業認定自應受法院之尊重。本件業經台北
市都更審議會進行第12次、第16次會議審議結果,均無認
為有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之情形(見本院卷第283-290
頁) ,經核該審議會於審議時,亦未見有基於錯誤之事實
、未遵守法定程序及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或夾雜與
都市更新因素無關之考量,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其審議
結果,自應予尊重。況且,原告所述本件都市更新單元南
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 名稱:有應公廟) 均位
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
此與原告等所有上開803 、80
1 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
新單元東南側之804 及796 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
改建不同( 見本院卷第372 、345 頁) ;此外,原告等亦
未指出上開相鄰土地未合併更新,如何有礙於建築設計及
市容觀瞻之具體情事,徒憑個人主觀見解,指摘本件更新
單元之劃定,不符上開自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
,委無憑採。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1:12)
18F:→ hawick:早知道你要引這條了,從頭到尾拿無關的法條釋憲來模糊焦點 04/18 21:28
19F:→ hawick:憲法哪裡有授權袋地強制劃入?都是你自己的釋憲 04/18 21:33
憲法23條+憲法142+憲法143+都更條例第11條
請別再跳針了好嗎?
如果不懂
請回去問問你的法緒或憲法老師
20F:→ hawick:實際上就是北市府的自治條例以保護畸零地地主的理由 04/18 21:35
21F:→ hawick:授權實施者將強制將袋地劃入更新單元 04/18 21:36
先生您又再扎稻草人了
第 11 條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
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
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
從頭到尾就只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有權
申請劃定更新範圍
什麼時候變成實施者了?
請不要一再的背離現實好嗎?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1:40)
22F:→ hawick:無所謂誰劃,都是私權的行使,爭執這個有意義嗎 04/18 21:41
差多了
實施者是受地主(權利變換關係人)辦理更新事業
他的權利來源是地主的授權
你連這點都搞不清楚
難怪會導出一大堆莫名奇妙的推論出來
23F:→ hawick:北市府授權其中一方將另一方強制劃入 04/18 21:42
??????
私權的行使?
先生你是真不懂還假不懂?
都市更新單元的劃定什麼時候變成私權行使了?
24F:→ hawick:即使被強制的一方是袋地又如何,權利就不用保障 04/18 21:44
要保障什麼權利?
財產權喪失了嗎?
25F:→ hawick:一直胡亂推論別人的論點,然後打的很高興,都不需要看懂 04/18 21:53
胡亂推論?
是誰胡亂推論?
現行都更條例第11條明明就規定了只有
地主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才有權
申請劃定更新單元
什麼時候允許
實施者代勞了
而申請劃定行為係屬
行政行為
什麼時候又變成
私權行為了
更別提權利變換本身就是
權利關係人間的財產交換行為
什麼時候又變成
政府徵收了
從頭到尾就是您搞不清楚事情真相
拼命指鹿為馬
引出了判決給您看
您還視而不見
繼續堅持自己荒謬的論點
拼命扎個稻草人
愈刺愈爽
怪誰哩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2:09)
26F:→ hawick:上面就是推論的最好示範,你再繼續推論好了,都是你自己說 04/18 22:29
27F:→ hawick:我也沒說北市府違法,也沒指著你罵,看不懂不干我事 04/18 22:32
28F:→ valepiy:別鬧了 人家法條開一堆出來 裝傻還是看不懂? 04/18 22:55
29F:→ hawick:北市府又沒違法到底開法條要給誰看 04/18 23:09
30F:→ valepiy:你連法律概念都說的模模糊糊是要談啥 有交集才奇怪 04/18 23:11
31F:→ hawick:北市府的自治條例跟憲法有什麼關係我看不出來 04/18 23:14
32F:→ hawick:我只看到把劃定更新單元跟權利變換偷換概念 04/18 23:16
33F:→ hawick:反正對我沒管轄權的東西應該也不用太認真看待 04/18 23:18
偷換概念?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00792&ex=1&ic=0000015
樓上的請把都市更新事業流程搞清楚再來說吧
別再跳針了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9 06:34)
34F:推 proletariat:真的是白費工夫了!觀念混亂的人永遠都聽不懂. 04/19 07:11
35F:推 skyprayer:先搞清楚狀況吧 沒搞清楚狀況就依照自己認定的正義行事 04/19 09:55
36F:→ skyprayer:事情無法解決 也只會害到自己和他人 04/19 09:55
37F:推 dans:再給你個建議,回推文不要用分行斷句 04/20 01:13
38F:→ dans:正文可以一行一行這樣搞 但回推文這樣搞其實沒人會想看 04/20 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