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_Plan 板


LINE

→ HaHaYang:有個錯誤要解釋@@ 地方自治條例位階確實比中央法律低 04/18 08:04 這跟地方自治條例或中央法律位階無關 第一,民法通行權只是便宜措施,並非物權,更非財產權,自然無所謂財產權剝奪問題 第二,權利變換制乃屬立體重劃制度,其和市地重劃一樣都是一種財富重分配之措施 目的就是要解決都市土地利用問題,並藉由公共負擔之方式將外部成本內部化 此與民法袋地通行權僅為解決相鄰關係衝突之便宜措施,基本精神完全不同,其 乃屬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分配與整理措施,所以拿民法袋地通行權來打權 利變換制度根本是不倫不類. 如果財產權都已經可以進行重分配調整了,為什麼還要再去用民法不得已的便 宜措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53.151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18 13:01)
1F:→ hawick:財產已經可以重分配的依據在哪?憲法143條可以強行徵收袋地? 04/18 16:11
2F:→ hawick:還是強制權利變換?那袋地地主都不需行使通行權 04/18 16:16
3F:→ hawick:將袋地劃入只是建商的私人行為,自治條例也沒要求強制劃入 04/18 16:19
誰說建商可以劃地了 第 11 條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 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 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
4F:→ hawick:以不造成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有強制嗎? 04/18 16:26
權利變換哪來的徵收問題? 請你先搞清楚什麼叫權利變換再來討論好嗎? 不要雞同鴨講 至於財產重分配的依據,憲法第143條4項不是講的很清楚了 他的依據就跟市地重劃的依據是一樣的 乃平均地權政策之實施 只不過一個是立體重劃,一個是平面重劃罷了 解釋字號: 釋 字第 23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7 年 11 月 04 日 解 釋 文: 公有土地參加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 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實質意義與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辦理市地 重劃,而將公有土地核定屬重劃區範圍予以重劃同,係為實現憲法平均地 權之政策而設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 ,自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5F:→ HaHaYang:我只是針對那句提醒而已........... 04/18 16:26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4.34.53.151 (04/18 17:40)
6F:→ hawick:裝傻看不到土地所有權人嗎?建商是土地所有權人? 04/18 20:12
7F:→ hawick:自辦都更劃地的不是建商不然是誰? 04/18 20:14
殘念 閣下又打臉了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2.查本案係屬被告於91年10月28日公告劃定○○○區○○街 ○○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內,前經訴外 人賴科興依上引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劃定更新 單元,並擬具事業概要,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故本案 於事業概要階段已確定實施都市更新範圍,參加人就前開 範圍,依上引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據以申請實施都 市更新事業,洵無不合。 ======================================= 你可不可以把整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搞清楚再來討論好嗎? 不要老是自動腦補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0:19)
8F:→ hawick:這個釋字主體是公有土地,跟私人產權的袋地有哪門子關係? 04/18 20:19
知之為知之 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 而將公有土地核定屬重劃區範圍予以重劃同,係為實現憲法平均地 權之政策而設,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 ,自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 大法官都說的那麼清楚了 市地重劃是為實現憲法平均地權之政策而設,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 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 你還在跳針公有土地私有土地? 你到底懂不懂什麼叫公用徵收 什麼叫市地重劃或權利變換 二個完全不同的制度都可以混為一談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0:24)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0:25)
9F:→ hawick:權利發生變更的是"公有土地"舉這例子一點也不相關 04/18 20:26
10F:→ hawick:沒有什麼法律授權政府徵收或權利變換袋地 04/18 20:28
不要再打臉了好嗎? 第 31 條 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 及建築物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 。但其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 法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11F:→ hawick:私人產權的東西除了公共利益外政府就是不能動 04/18 20:29
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 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 限制之。 人家憲法明明講的是 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2.避免緊急危難 3.維持社會秩序 4.增進公共利益 什麼時候只剩下公共利益這個選項了 如果你還是這麼習慣不搞清楚事實來龍去脈 光憑自己的想像討論問題的話 那真的沒有必要為僅存於你腦海中的幻想 浪費大家的時間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0:35)
12F:→ hawick:你要主張土地所有權人非建商劃地也行,雖然實際上不是這樣 04/18 20:31
13F:→ hawick:都是私權之間的糾紛,政府介入剝奪袋地地主權利幹麻? 04/18 20:32
不要再跳針了好嗎? 1.申請劃定的是賴姓地主 2.台北市依據都更自治條例審核並無違法 3.王家要主張劃出必須先解決袋地問題 4.王家到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前都沒有解決袋地問題 5.行政法院判決王家敗訴 所以我不知道你的問題在哪? 請先把背景事實搞清楚再說好嗎?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0:38)
14F:→ hawick:不要把權利變換實施的法條當成符合權利變換資格的法條好嗎 04/18 20:37
你問我授權在哪裡? 法條都給你了 你還拼命跳針?
15F:→ hawick:不要一直扯違法,有人說北市府違法嗎 04/18 20:39
既然沒有違法? 你還想扯什麼? 王家的所有權並沒有喪失 只是轉換為將來分配之土地和建築 國家也沒有取得王家的土地所有權 同樣的建商也沒有 何來徵收之說? 不要把你自己腦海中的想像就當作事實好嗎?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0:44)
16F:→ hawick:這條文當成可以劃入袋地的依據?你的理解是這樣? 04/18 20:47
17F:→ hawick:自己紮草人還打的很高興那你慢慢玩吧 04/18 20:53
先生 從頭到尾在扎稻草人的人是你好不? 請先把行政法院判決看清楚再來討論好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 (二)關於劃定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部分: 1.按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 12條第1項規定:「都市更 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為完整 之計畫街廓者。二、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四 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四、街廓內相鄰土地 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 觀瞻,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 。但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五、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 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並採整體開 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可知,凡符 合上開條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可劃定為都市更新單 元,並非應具備全部5款之要件,始得劃定之。 2.查本案係屬被告於91年10月28日公告劃定○○○區○○街 ○○街附近更新地區(捷運淡水線西側)」內,前經訴外 人賴科興依上引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劃定更新 單元,並擬具事業概要,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故本案 於事業概要階段已確定實施都市更新範圍,參加人就前開 範圍,依上引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規定,據以申請實施都 市更新事業,洵無不合。又本件更新單元範圍達1,923 平 方公尺,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內相鄰土地計有13 筆土地,小廟非屬本案相鄰土地,南側相鄰土地791 、79 2 、793 、794 、795 、806 、807 、808 、809-1 為91 年3 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 層,地下2 層之建築物,業已 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另北側相鄰土地782 、783 地號及南側相鄰土地804-2 、805 地號,經參加人與其相 關權利人溝通納入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事宜,鄰地所有權人 表示不願參加,且該相鄰土地未納入,無礙於建築設計及 市容觀瞻等情,此有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鄰地範圍示意圖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1年5 月2 日核發之91使字第0151號 使用執照存根、協調鄰地參與都市更新事業訪談紀錄及鄰 地所有人回覆不願合併更新之存證信函在卷可證( 見本院 卷第383 、305-308 頁) ,揆諸上引自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本件都市更新單元範圍之劃定,於法並 無違誤。原告等以本件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不符合上引自 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3 款「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 道路」之要件,主張原處分核准本件都市更新案違法云云 ,顯係誤解該規定,即無足採。 3.原告等雖復主張上開相鄰土地未納入,將有礙於建築設計 及市容觀瞻,即與上開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 符云云。惟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 關為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 議,應分別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 機關代表,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之;必要時,並得委 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諮商。」被告依上開授 權規定,訂定「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 點」,其中第3點第1項之規定,審議會之成員包括主管機 關及有關機關代表(例如工務局、地政處、交通局、法規 委員會、都市發展局等);暨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 、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估價或地政等專 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熱心公益人士,乃經由不同屬性 及專業之代表,透過合議制及公開審議程序,獨立行使職 權,共同作成決定,應認享有「判斷餘地」,而在「判斷 餘地」範圍內,除非專業機關於判斷時,有「未遵守法定 程序」,「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 判斷原則」、「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顯然違法 之情形外,其專業認定自應受法院之尊重。本件業經台北 市都更審議會進行第12次、第16次會議審議結果,均無認 為有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之情形(見本院卷第283-290 頁) ,經核該審議會於審議時,亦未見有基於錯誤之事實 、未遵守法定程序及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或夾雜與 都市更新因素無關之考量,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其審議 結果,自應予尊重。況且,原告所述本件都市更新單元南 側之郭元益糕餅博物館及廟宇等( 名稱:有應公廟) 均位 於建築線上而得自行改建,此與原告等所有上開803 、80 1 地號土地所在位置,並無面臨建築線,且為本件都市更 新單元東南側之804 及796 地號等土地包圍之情形而無法 改建不同( 見本院卷第372 、345 頁) ;此外,原告等亦 未指出上開相鄰土地未合併更新,如何有礙於建築設計及 市容觀瞻之具體情事,徒憑個人主觀見解,指摘本件更新 單元之劃定,不符上開自治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 ,委無憑採。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1:12)
18F:→ hawick:早知道你要引這條了,從頭到尾拿無關的法條釋憲來模糊焦點 04/18 21:28
19F:→ hawick:憲法哪裡有授權袋地強制劃入?都是你自己的釋憲 04/18 21:33
憲法23條+憲法142+憲法143+都更條例第11條 請別再跳針了好嗎? 如果不懂 請回去問問你的法緒或憲法老師
20F:→ hawick:實際上就是北市府的自治條例以保護畸零地地主的理由 04/18 21:35
21F:→ hawick:授權實施者將強制將袋地劃入更新單元 04/18 21:36
先生您又再扎稻草人了 第 11 條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 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 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 從頭到尾就只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有權申請劃定更新範圍 什麼時候變成實施者了? 請不要一再的背離現實好嗎?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1:40)
22F:→ hawick:無所謂誰劃,都是私權的行使,爭執這個有意義嗎 04/18 21:41
差多了 實施者是受地主(權利變換關係人)辦理更新事業 他的權利來源是地主的授權 你連這點都搞不清楚 難怪會導出一大堆莫名奇妙的推論出來
23F:→ hawick:北市府授權其中一方將另一方強制劃入 04/18 21:42
?????? 私權的行使? 先生你是真不懂還假不懂? 都市更新單元的劃定什麼時候變成私權行使了?
24F:→ hawick:即使被強制的一方是袋地又如何,權利就不用保障 04/18 21:44
要保障什麼權利? 財產權喪失了嗎?
25F:→ hawick:一直胡亂推論別人的論點,然後打的很高興,都不需要看懂 04/18 21:53
胡亂推論? 是誰胡亂推論? 現行都更條例第11條明明就規定了只有地主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才有權 申請劃定更新單元 什麼時候允許實施者代勞了 而申請劃定行為係屬行政行為 什麼時候又變成私權行為了 更別提權利變換本身就是權利關係人間的財產交換行為 什麼時候又變成政府徵收了 從頭到尾就是您搞不清楚事情真相 拼命指鹿為馬 引出了判決給您看 您還視而不見 繼續堅持自己荒謬的論點 拼命扎個稻草人 愈刺愈爽 怪誰哩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8 22:09)
26F:→ hawick:上面就是推論的最好示範,你再繼續推論好了,都是你自己說 04/18 22:29
27F:→ hawick:我也沒說北市府違法,也沒指著你罵,看不懂不干我事 04/18 22:32
28F:→ valepiy:別鬧了 人家法條開一堆出來 裝傻還是看不懂? 04/18 22:55
29F:→ hawick:北市府又沒違法到底開法條要給誰看 04/18 23:09
30F:→ valepiy:你連法律概念都說的模模糊糊是要談啥 有交集才奇怪 04/18 23:11
31F:→ hawick:北市府的自治條例跟憲法有什麼關係我看不出來 04/18 23:14
32F:→ hawick:我只看到把劃定更新單元跟權利變換偷換概念 04/18 23:16
33F:→ hawick:反正對我沒管轄權的東西應該也不用太認真看待 04/18 23:18
偷換概念?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00792&ex=1&ic=0000015 樓上的請把都市更新事業流程搞清楚再來說吧 別再跳針了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4.8.75.205 (04/19 06:34)
34F:推 proletariat:真的是白費工夫了!觀念混亂的人永遠都聽不懂. 04/19 07:11
35F:推 skyprayer:先搞清楚狀況吧 沒搞清楚狀況就依照自己認定的正義行事 04/19 09:55
36F:→ skyprayer:事情無法解決 也只會害到自己和他人 04/19 09:55
37F:推 dans:再給你個建議,回推文不要用分行斷句 04/20 01:13
38F:→ dans:正文可以一行一行這樣搞 但回推文這樣搞其實沒人會想看 04/20 01:13







like.gif 您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icon.png[問題/行為] 貓晚上進房間會不會有憋尿問題
icon.pngRe: [閒聊] 選了錯誤的女孩成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張
icon.png[心得] EMS高領長版毛衣.墨小樓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龍隔熱紙GE55+33+22
icon.png[問題] 清洗洗衣機
icon.png[尋物] 窗台下的空間
icon.png[閒聊] 双極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車]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門
icon.png[討論] 能從照片感受到攝影者心情嗎
icon.png[狂賀] 賀賀賀賀 賀!島村卯月!總選舉NO.1
icon.png[難過] 羨慕白皮膚的女生
icon.png閱讀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問題] SBK S1安裝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舊woo100絕版開箱!!
icon.pngRe: [無言] 關於小包衛生紙
icon.png[開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簡單測試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執行者16PT
icon.png[售車]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戰33 LV10 獅子座pt solo
icon.png[閒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購教學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產版官方照無預警流出
icon.png[售車] Golf 4 2.0 銀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籃汽座(有底座)2000元誠可議
icon.png[問題] 請問補牙材質掉了還能再補嗎?(台中半年內
icon.png[問題] 44th 單曲 生寫竟然都給重複的啊啊!
icon.png[心得] 華南紅卡/icash 核卡
icon.png[問題] 拔牙矯正這樣正常嗎
icon.png[贈送] 老莫高業 初業 102年版
icon.png[情報] 三大行動支付 本季掀戰火
icon.png[寶寶] 博客來Amos水蠟筆5/1特價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鮮人一些面試分享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麒麟25PT
icon.pngRe: [閒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創漫畫翻譯
icon.pngRe: [閒聊] OGN中場影片:失蹤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問題] 台灣大哥大4G訊號差
icon.png[出售] [全國]全新千尋侘草LED燈, 水草

請輸入看板名稱,例如:BuyTogether站內搜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