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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HaYang:有个错误要解释@@ 地方自治条例位阶确实比中央法律低 04/18 08:04 这跟地方自治条例或中央法律位阶无关 第一,民法通行权只是便宜措施,并非物权,更非财产权,自然无所谓财产权剥夺问题 第二,权利变换制乃属立体重划制度,其和市地重划一样都是一种财富重分配之措施 目的就是要解决都市土地利用问题,并藉由公共负担之方式将外部成本内部化 此与民法袋地通行权仅为解决相邻关系冲突之便宜措施,基本精神完全不同,其 乃属宪法第143条国家对於土地分配与整理措施,所以拿民法袋地通行权来打权 利变换制度根本是不伦不类. 如果财产权都已经可以进行重分配调整了,为什麽还要再去用民法不得已的便 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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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4.53.151 ※ 编辑: hifree 来自: 114.34.53.151 (04/18 13:01)
1F:→ hawick:财产已经可以重分配的依据在哪?宪法143条可以强行徵收袋地? 04/18 16:11
2F:→ hawick:还是强制权利变换?那袋地地主都不需行使通行权 04/18 16:16
3F:→ hawick:将袋地划入只是建商的私人行为,自治条例也没要求强制划入 04/18 16:19
谁说建商可以划地了 第 11 条 未经划定应实施更新之地区,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为促 进其土地再开发利用或改善居住环境,得依主管机关所定更新单元划定基准,自行划 定更新单元,依前条规定,申请实施该地区之都市更新事业。
4F:→ hawick:以不造成相邻土地无法划定更新单元为"原则",有强制吗? 04/18 16:26
权利变换哪来的徵收问题? 请你先搞清楚什麽叫权利变换再来讨论好吗? 不要鸡同鸭讲 至於财产重分配的依据,宪法第143条4项不是讲的很清楚了 他的依据就跟市地重划的依据是一样的 乃平均地权政策之实施 只不过一个是立体重划,一个是平面重划罢了 解释字号: 释 字第 232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77 年 11 月 04 日 解 释 文: 公有土地参加依平均地权条例第五十八条之土地所有权人自行组织重 划会办理市地重划,实质意义与主管机关依同条例第五十六条办理市地 重划,而将公有土地核定属重划区范围予以重划同,系为实现宪法平均地 权之政策而设并非土地所有权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权利发生变更之处分行 ,自无土地法第二十五条之适用。
5F:→ HaHaYang:我只是针对那句提醒而已........... 04/18 16:26
※ 编辑: hifree 来自: 114.34.53.151 (04/18 17:40)
6F:→ hawick:装傻看不到土地所有权人吗?建商是土地所有权人? 04/18 20:12
7F:→ hawick:自办都更划地的不是建商不然是谁? 04/18 20:14
残念 阁下又打脸了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98年度诉字第2467号 2.查本案系属被告於91年10月28日公告划定○○○区○○街 ○○街附近更新地区(捷运淡水线西侧)」内,前经诉外 人赖科兴依上引自治条例第12条第1项第4款规定划定更新 单元,并拟具事业概要,申请实施都市更新事业,故本案 於事业概要阶段已确定实施都市更新范围,参加人就前开 范围,依上引都市更新条例第19条规定,据以申请实施都 市更新事业,洵无不合。 ======================================= 你可不可以把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再来讨论好吗? 不要老是自动脑补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0:19)
8F:→ hawick:这个释字主体是公有土地,跟私人产权的袋地有哪门子关系? 04/18 20:19
知之为知之 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 而将公有土地核定属重划区范围予以重划同,系为实现宪法平均地 权之政策而设,并非土地所有权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权利发生变更之处分行 ,自无土地法第二十五条之适用。 ======================== 大法官都说的那麽清楚了 市地重划是为实现宪法平均地权之政策而设,并非土地所有权人以自己之意思使 权利发生变更之处分行为 你还在跳针公有土地私有土地? 你到底懂不懂什麽叫公用徵收 什麽叫市地重划或权利变换 二个完全不同的制度都可以混为一谈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0:24)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0:25)
9F:→ hawick:权利发生变更的是"公有土地"举这例子一点也不相关 04/18 20:26
10F:→ hawick:没有什麽法律授权政府徵收或权利变换袋地 04/18 20:28
不要再打脸了好吗? 第 31 条 权利变换後之土地及建筑物扣除前条规定折价抵付共同负担後,其余? 及建筑物依各宗土地权利变换前之权利价值比例,分配与原土地所有权人 。但其不愿参与分配或应分配之土地及建筑物未达最小分配面积单元,无 法分配者,得以现金补偿之。
11F:→ hawick:私人产权的东西除了公共利益外政府就是不能动 04/18 20:29
第二十三条(基本人权之限制)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 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 限制之。 人家宪法明明讲的是 1.防止妨碍他人自由 2.避免紧急危难 3.维持社会秩序 4.增进公共利益 什麽时候只剩下公共利益这个选项了 如果你还是这麽习惯不搞清楚事实来龙去脉 光凭自己的想像讨论问题的话 那真的没有必要为仅存於你脑海中的幻想 浪费大家的时间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0:35)
12F:→ hawick:你要主张土地所有权人非建商划地也行,虽然实际上不是这样 04/18 20:31
13F:→ hawick:都是私权之间的纠纷,政府介入剥夺袋地地主权利干麻? 04/18 20:32
不要再跳针了好吗? 1.申请划定的是赖姓地主 2.台北市依据都更自治条例审核并无违法 3.王家要主张划出必须先解决袋地问题 4.王家到行政法院判决确定前都没有解决袋地问题 5.行政法院判决王家败诉 所以我不知道你的问题在哪? 请先把背景事实搞清楚再说好吗?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0:38)
14F:→ hawick:不要把权利变换实施的法条当成符合权利变换资格的法条好吗 04/18 20:37
你问我授权在哪里? 法条都给你了 你还拼命跳针?
15F:→ hawick:不要一直扯违法,有人说北市府违法吗 04/18 20:39
既然没有违法? 你还想扯什麽? 王家的所有权并没有丧失 只是转换为将来分配之土地和建筑 国家也没有取得王家的土地所有权 同样的建商也没有 何来徵收之说? 不要把你自己脑海中的想像就当作事实好吗?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0:44)
16F:→ hawick:这条文当成可以划入袋地的依据?你的理解是这样? 04/18 20:47
17F:→ hawick:自己紮草人还打的很高兴那你慢慢玩吧 04/18 20:53
先生 从头到尾在扎稻草人的人是你好不? 请先把行政法院判决看清楚再来讨论好吗?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98年度诉字第2467号 ........................... (二)关於划定本件都市更新单元范围部分: 1.按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条例第 12条第1项规定:「都市更 新单元划定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一、为完整 之计画街廓者。二、街廓内面积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内邻接二条以上之计画道路,面积大於该街廓四 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四、街廓内相邻土地 业已建筑完成,确无法合并更新,且无碍建筑设计及市容 观瞻,其面积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并为一次更新完成者 。但其面积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经叙明理由,提经审议 委员会审议通过者。五、跨街廓更新单元之划设,其中应 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之一,并采整体开 发,且不影响各街廓内相邻土地之开发者。」可知,凡符 合上开条项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可划定为都市更新单 元,并非应具备全部5款之要件,始得划定之。 2.查本案系属被告於91年10月28日公告划定○○○区○○街 ○○街附近更新地区(捷运淡水线西侧)」内,前经诉外 人赖科兴依上引自治条例第12条第1项第4款规定划定更新 单元,并拟具事业概要,申请实施都市更新事业,故本案 於事业概要阶段已确定实施都市更新范围,参加人就前开 范围,依上引都市更新条例第19条规定,据以申请实施都 市更新事业,洵无不合。又本件更新单元范围达1,923 平 方公尺,面积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内相邻土地计有13 笔土地,小庙非属本案相邻土地,南侧相邻土地791 、79 2 、793 、794 、795 、806 、807 、808 、809-1 为91 年3 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 层,地下2 层之建筑物,业已 建筑完成,确无法合并更新;另北侧相邻土地782 、783 地号及南侧相邻土地804-2 、805 地号,经参加人与其相 关权利人沟通纳入都市更新单元范围事宜,邻地所有权人 表示不愿参加,且该相邻土地未纳入,无碍於建筑设计及 市容观瞻等情,此有本件都市更新单元之邻地范围示意图 、台北市政府工务局91年5 月2 日核发之91使字第0151号 使用执照存根、协调邻地参与都市更新事业访谈纪录及邻 地所有人回覆不愿合并更新之存证信函在卷可证( 见本院 卷第383 、305-308 页) ,揆诸上引自治条例第12条第1 项第4 款之规定,本件都市更新单元范围之划定,於法并 无违误。原告等以本件都市更新单元之划定不符合上引自 治条例第12条第1 项第3 款「街廓内邻接二条以上之计画 道路」之要件,主张原处分核准本件都市更新案违法云云 ,显系误解该规定,即无足采。 3.原告等虽复主张上开相邻土地未纳入,将有碍於建筑设计 及市容观瞻,即与上开自治条例第12条第1项第4款规定不 符云云。惟按,都市更新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主管机 关为审议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权利变换计画及处理有关争 议,应分别遴聘(派)学者、专家、热心公益人士及相关 机关代表,以合议制及公开方式办理之;必要时,并得委 托专业团体或机构协助作技术性之谘商。」被告依上开授 权规定,订定「台北市都市更新及争议处理审议会设置要 点」,其中第3点第1项之规定,审议会之成员包括主管机 关及有关机关代表(例如工务局、地政处、交通局、法规 委员会、都市发展局等);暨具有都市计画、建筑、景观 、社会、法律、交通、财经、土地开发、估价或地政等专 门学识经验之专家学者及热心公益人士,乃经由不同属性 及专业之代表,透过合议制及公开审议程序,独立行使职 权,共同作成决定,应认享有「判断余地」,而在「判断 余地」范围内,除非专业机关於判断时,有「未遵守法定 程序」,「基於错误之事实」、「未遵守一般有效之价值 判断原则」、「夹杂与事件无关之考虑因素」等显然违法 之情形外,其专业认定自应受法院之尊重。本件业经台北 市都更审议会进行第12次、第16次会议审议结果,均无认 为有碍於建筑设计及市容观瞻之情形(见本院卷第283-290 页) ,经核该审议会於审议时,亦未见有基於错误之事实 、未遵守法定程序及一般有效之价值判断原则、或夹杂与 都市更新因素无关之考量,揆诸前揭说明,本院就其审议 结果,自应予尊重。况且,原告所述本件都市更新单元南 侧之郭元益糕饼博物馆及庙宇等( 名称:有应公庙) 均位 於建筑线上而得自行改建,此与原告等所有上开803 、80 1 地号土地所在位置,并无面临建筑线,且为本件都市更 新单元东南侧之804 及796 地号等土地包围之情形而无法 改建不同( 见本院卷第372 、345 页) ;此外,原告等亦 未指出上开相邻土地未合并更新,如何有碍於建筑设计及 市容观瞻之具体情事,徒凭个人主观见解,指摘本件更新 单元之划定,不符上开自治条例第12条第1 项第4 款规定 ,委无凭采。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1:12)
18F:→ hawick:早知道你要引这条了,从头到尾拿无关的法条释宪来模糊焦点 04/18 21:28
19F:→ hawick:宪法哪里有授权袋地强制划入?都是你自己的释宪 04/18 21:33
宪法23条+宪法142+宪法143+都更条例第11条 请别再跳针了好吗? 如果不懂 请回去问问你的法绪或宪法老师
20F:→ hawick:实际上就是北市府的自治条例以保护畸零地地主的理由 04/18 21:35
21F:→ hawick:授权实施者将强制将袋地划入更新单元 04/18 21:36
先生您又再扎稻草人了 第 11 条 未经划定应实施更新之地区,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为促 进其土地再开发利用或改善居住环境,得依主管机关所定更新单元划定基准,自行划 定更新单元,依前条规定,申请实施该地区之都市更新事业。 从头到尾就只有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有权申请划定更新范围 什麽时候变成实施者了? 请不要一再的背离现实好吗?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1:40)
22F:→ hawick:无所谓谁划,都是私权的行使,争执这个有意义吗 04/18 21:41
差多了 实施者是受地主(权利变换关系人)办理更新事业 他的权利来源是地主的授权 你连这点都搞不清楚 难怪会导出一大堆莫名奇妙的推论出来
23F:→ hawick:北市府授权其中一方将另一方强制划入 04/18 21:42
?????? 私权的行使? 先生你是真不懂还假不懂? 都市更新单元的划定什麽时候变成私权行使了?
24F:→ hawick:即使被强制的一方是袋地又如何,权利就不用保障 04/18 21:44
要保障什麽权利? 财产权丧失了吗?
25F:→ hawick:一直胡乱推论别人的论点,然後打的很高兴,都不需要看懂 04/18 21:53
胡乱推论? 是谁胡乱推论? 现行都更条例第11条明明就规定了只有地主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才有权 申请划定更新单元 什麽时候允许实施者代劳了 而申请划定行为系属行政行为 什麽时候又变成私权行为了 更别提权利变换本身就是权利关系人间的财产交换行为 什麽时候又变成政府徵收了 从头到尾就是您搞不清楚事情真相 拼命指鹿为马 引出了判决给您看 您还视而不见 继续坚持自己荒谬的论点 拼命扎个稻草人 愈刺愈爽 怪谁哩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2:09)
26F:→ hawick:上面就是推论的最好示范,你再继续推论好了,都是你自己说 04/18 22:29
27F:→ hawick:我也没说北市府违法,也没指着你骂,看不懂不干我事 04/18 22:32
28F:→ valepiy:别闹了 人家法条开一堆出来 装傻还是看不懂? 04/18 22:55
29F:→ hawick:北市府又没违法到底开法条要给谁看 04/18 23:09
30F:→ valepiy:你连法律概念都说的模模糊糊是要谈啥 有交集才奇怪 04/18 23:11
31F:→ hawick:北市府的自治条例跟宪法有什麽关系我看不出来 04/18 23:14
32F:→ hawick:我只看到把划定更新单元跟权利变换偷换概念 04/18 23:16
33F:→ hawick:反正对我没管辖权的东西应该也不用太认真看待 04/18 23:18
偷换概念?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00792&ex=1&ic=0000015 楼上的请把都市更新事业流程搞清楚再来说吧 别再跳针了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9 06:34)
34F:推 proletariat:真的是白费工夫了!观念混乱的人永远都听不懂. 04/19 07:11
35F:推 skyprayer:先搞清楚状况吧 没搞清楚状况就依照自己认定的正义行事 04/19 09:55
36F:→ skyprayer:事情无法解决 也只会害到自己和他人 04/19 09:55
37F:推 dans:再给你个建议,回推文不要用分行断句 04/20 01:13
38F:→ dans:正文可以一行一行这样搞 但回推文这样搞其实没人会想看 04/20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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