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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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产权 文林苑核心课题
时间Wed Apr 18 12:32:19 2012
→ HaHaYang:有个错误要解释@@ 地方自治条例位阶确实比中央法律低 04/18 08:04
这跟地方自治条例或中央法律位阶无关
第一,民法通行权只是便宜措施,并非物权,更非财产权,自然无所谓财产权剥夺问题
第二,权利变换制乃属立体重划制度,其和市地重划一样都是一种财富重分配之措施
目的就是要解决都市土地利用问题,并藉由公共负担之方式将外部成本内部化
此与民法袋地通行权仅为解决相邻关系冲突之便宜措施,基本精神完全不同,其
乃属宪法第143条国家对於土地分配与整理措施,所以拿民法袋地通行权来打权
利变换制度根本是不伦不类.
如果财产权都已经可以进行重分配调整了,为什麽还要再去用民法不得已的便
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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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4.53.151
※ 编辑: hifree 来自: 114.34.53.151 (04/18 13:01)
1F:→ hawick:财产已经可以重分配的依据在哪?宪法143条可以强行徵收袋地? 04/18 16:11
2F:→ hawick:还是强制权利变换?那袋地地主都不需行使通行权 04/18 16:16
3F:→ hawick:将袋地划入只是建商的私人行为,自治条例也没要求强制划入 04/18 16:19
谁说建商可以划地了
第 11 条 未经划定应实施更新之地区,
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为促
进其土地再开发利用或改善居住环境,得依主管机关所定更新单元划定基准,
自行划
定更新单元,依前条规定,申请实施该地区之都市更新事业。
4F:→ hawick:以不造成相邻土地无法划定更新单元为"原则",有强制吗? 04/18 16:26
权利变换哪来的徵收问题?
请你先搞清楚什麽叫权利变换再来讨论好吗?
不要鸡同鸭讲
至於财产重分配的依据,宪法第143条4项不是讲的很清楚了
他的依据就跟市地重划的依据是一样的
乃平均地权政策之实施
只不过一个是立体重划,一个是平面重划罢了
解释字号: 释 字第 232 号
解释日期: 民国 77 年 11 月 04 日
解 释 文: 公有土地参加依平均地权条例第五十八条之
土地所有权人自行组织重
划会办理市地重划,实质意义与主管机关依同条例第五十六条办理市地
重划,而将公有土地
核定属重划区范围予以重划同,系为实现宪法平均地
权之政策而设,
并非土地所有权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权利发生变更之处分行
为,自无土地法第二十五条之适用。
5F:→ HaHaYang:我只是针对那句提醒而已........... 04/18 16:26
※ 编辑: hifree 来自: 114.34.53.151 (04/18 17:40)
6F:→ hawick:装傻看不到土地所有权人吗?建商是土地所有权人? 04/18 20:12
7F:→ hawick:自办都更划地的不是建商不然是谁? 04/18 20:14
残念
阁下又打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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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98年度诉字第2467号
2.查本案系属被告於91年10月28日公告划定○○○区○○街
○○街附近更新地区(捷运淡水线西侧)」内,
前经诉外
人赖科兴依上引自治条例第12条第1项第4款规定
划定更新
单元,并拟具事业概要,申请实施都市更新事业,故本案
於事业概要阶段已确定实施都市更新范围,参加人就前开
范围,依上引都市更新条例第19条规定,据以申请实施都
市更新事业,洵无不合。
=======================================
你可不可以把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再来讨论好吗?
不要老是自动脑补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0:19)
8F:→ hawick:这个释字主体是公有土地,跟私人产权的袋地有哪门子关系? 04/18 20:19
知之为知之
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
而将公有土地核定
属重划区范围予以重划同,系为实现宪法平均地
权之政策而设,并非土地所有权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权利发生变更之处分行
为,自无土地法第二十五条之适用。
========================
大法官都说的那麽清楚了
市地重划是为实现宪法平均地权之政策而设,并非土地所有权人以自己之意思使
权利发生变更之处分行为
你还在跳针公有土地私有土地?
你到底懂不懂什麽叫公用徵收
什麽叫市地重划或权利变换
二个完全不同的制度都可以混为一谈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0:24)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0:25)
9F:→ hawick:权利发生变更的是"公有土地"举这例子一点也不相关 04/18 20:26
10F:→ hawick:没有什麽法律授权政府徵收或权利变换袋地 04/18 20:28
不要再打脸了好吗?
第 31 条
权利变换後之土地及建筑物扣除前条规定折价抵付共同负担後,其余?
及建筑物
依各宗土地权利变换前之权利价值比例,分配与原土地所有权人
。但其不愿参与分配或应分配之土地及建筑物未达最小分配面积单元,无
法分配者,得以现金补偿之。
11F:→ hawick:私人产权的东西除了公共利益外政府就是不能动 04/18 20:29
第二十三条(基本人权之限制)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
除为防止妨碍
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
限制之。
人家宪法明明讲的是
1.防止妨碍他人自由
2.避免紧急危难
3.维持社会秩序
4.增进公共利益
什麽时候只剩下公共利益这个选项了
如果你还是这麽习惯不搞清楚事实来龙去脉
光凭自己的想像讨论问题的话
那真的没有必要为仅存於你脑海中的幻想
浪费大家的时间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0:35)
12F:→ hawick:你要主张土地所有权人非建商划地也行,虽然实际上不是这样 04/18 20:31
13F:→ hawick:都是私权之间的纠纷,政府介入剥夺袋地地主权利干麻? 04/18 20:32
不要再跳针了好吗?
1.申请划定的是赖姓地主
2.台北市依据都更自治条例审核并无违法
3.王家要主张划出必须先解决袋地问题
4.王家到行政法院判决确定前都没有解决袋地问题
5.行政法院判决王家败诉
所以我不知道你的问题在哪?
请先把背景事实搞清楚再说好吗?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0:38)
14F:→ hawick:不要把权利变换实施的法条当成符合权利变换资格的法条好吗 04/18 20:37
你问我授权在哪里?
法条都给你了
你还拼命跳针?
15F:→ hawick:不要一直扯违法,有人说北市府违法吗 04/18 20:39
既然没有违法?
你还想扯什麽?
王家的所有权并没有丧失
只是转换为将来分配之土地和建筑
国家也没有取得王家的土地所有权
同样的建商也没有
何来徵收之说?
不要把你自己脑海中的想像就当作事实好吗?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0:44)
16F:→ hawick:这条文当成可以划入袋地的依据?你的理解是这样? 04/18 20:47
17F:→ hawick:自己紮草人还打的很高兴那你慢慢玩吧 04/18 20:53
先生
从头到尾在扎稻草人的人是你好不?
请先把行政法院判决看清楚再来讨论好吗?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98年度诉字第2467号
...........................
(二)关於划定本件都市更新单元范围部分:
1.
按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条例第 12条第1项规定:「都市更
新单元划定基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一、为完整
之计画街廓者。二、街廓内面积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内邻接二条以上之计画道路,面积大於该街廓四
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四、街廓内相邻土地
业已建筑完成,确无法合并更新,且无碍建筑设计及市容
观瞻,其面积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并为一次更新完成者
。但其面积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经叙明理由,提经审议
委员会审议通过者。五、跨街廓更新单元之划设,其中应
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之一,并采整体开
发,且不影响各街廓内相邻土地之开发者。」可知,凡符
合上开条项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可划定为都市更新单
元,并非应具备全部5款之要件,始得划定之。
2.查本案系属被告於91年10月28日公告划定○○○区○○街
○○街附近更新地区(捷运淡水线西侧)」内,
前经诉外
人赖科兴依上引自治条例第12条第1项第4款规定划定更新
单元,并拟具事业概要,申请实施都市更新事业,故本案
於事业概要阶段已确定实施都市更新范围,参加人就前开
范围,依上引都市更新条例第19条规定,据以申请实施都
市更新事业,洵无不合。又本件更新单元范围达1,923 平
方公尺,面积大於1000平方公尺,街廓内相邻土地计有13
笔土地,小庙非属本案相邻土地,南侧相邻土地791 、79
2 、793 、794 、795 、806 、807 、808 、809-1 为91
年3 月25日始竣工之地上9 层,地下2 层之建筑物,业已
建筑完成,确无法合并更新;另北侧相邻土地782 、783
地号及南侧相邻土地804-2 、805 地号,经参加人与其相
关权利人沟通纳入都市更新单元范围事宜,邻地所有权人
表示不愿参加,且该相邻土地未纳入,无碍於建筑设计及
市容观瞻等情,此有本件都市更新单元之邻地范围示意图
、台北市政府工务局91年5 月2 日核发之91使字第0151号
使用执照存根、协调邻地参与都市更新事业访谈纪录及邻
地所有人回覆不愿合并更新之存证信函在卷可证( 见本院
卷第383 、305-308 页) ,
揆诸上引自治条例第12条第1
项第4 款之规定,本件都市更新单元范围之划定,於法并
无违误。原告等以本件都市更新单元之划定不符合上引自
治条例第12条第1 项第3 款「街廓内邻接二条以上之计画
道路」之要件,主张原处分核准本件都市更新案违法云云
,显系误解该规定,即无足采。
3.原告等虽复主张上开相邻土地未纳入,将有碍於建筑设计
及市容观瞻,即与上开自治条例第12条第1项第4款规定不
符云云。惟按,都市更新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主管机
关为审议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权利变换计画及处理有关争
议,应分别遴聘(派)学者、专家、热心公益人士及相关
机关代表,以合议制及公开方式办理之;必要时,并得委
托专业团体或机构协助作技术性之谘商。」被告依上开授
权规定,订定「台北市都市更新及争议处理审议会设置要
点」,其中第3点第1项之规定,审议会之成员包括主管机
关及有关机关代表(例如工务局、地政处、交通局、法规
委员会、都市发展局等);暨具有都市计画、建筑、景观
、社会、法律、交通、财经、土地开发、估价或地政等专
门学识经验之专家学者及热心公益人士,乃经由不同属性
及专业之代表,透过合议制及公开审议程序,独立行使职
权,共同作成决定,应认享有「判断余地」,而在「判断
余地」范围内,除非专业机关於判断时,有「未遵守法定
程序」,「基於错误之事实」、「未遵守一般有效之价值
判断原则」、「夹杂与事件无关之考虑因素」等显然违法
之情形外,其专业认定自应受法院之尊重。本件业经台北
市都更审议会进行第12次、第16次会议审议结果,均无认
为有碍於建筑设计及市容观瞻之情形(见本院卷第283-290
页) ,经核该审议会於审议时,亦未见有基於错误之事实
、未遵守法定程序及一般有效之价值判断原则、或夹杂与
都市更新因素无关之考量,揆诸前揭说明,本院就其审议
结果,自应予尊重。况且,原告所述本件都市更新单元南
侧之郭元益糕饼博物馆及庙宇等( 名称:有应公庙) 均位
於建筑线上而得自行改建,
此与原告等所有上开803 、80
1 地号土地所在位置,并无面临建筑线,且为本件都市更
新单元东南侧之804 及796 地号等土地包围之情形而无法
改建不同( 见本院卷第372 、345 页) ;此外,原告等亦
未指出上开相邻土地未合并更新,如何有碍於建筑设计及
市容观瞻之具体情事,徒凭个人主观见解,指摘本件更新
单元之划定,不符上开自治条例第12条第1 项第4 款规定
,委无凭采。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1:12)
18F:→ hawick:早知道你要引这条了,从头到尾拿无关的法条释宪来模糊焦点 04/18 21:28
19F:→ hawick:宪法哪里有授权袋地强制划入?都是你自己的释宪 04/18 21:33
宪法23条+宪法142+宪法143+都更条例第11条
请别再跳针了好吗?
如果不懂
请回去问问你的法绪或宪法老师
20F:→ hawick:实际上就是北市府的自治条例以保护畸零地地主的理由 04/18 21:35
21F:→ hawick:授权实施者将强制将袋地划入更新单元 04/18 21:36
先生您又再扎稻草人了
第 11 条 未经划定应实施更新之地区,
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为促
进其土地再开发利用或改善居住环境,得依主管机关所定更新单元划定基准,自行划
定更新单元,依前条规定,申请实施该地区之都市更新事业。
从头到尾就只有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有权
申请划定更新范围
什麽时候变成实施者了?
请不要一再的背离现实好吗?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1:40)
22F:→ hawick:无所谓谁划,都是私权的行使,争执这个有意义吗 04/18 21:41
差多了
实施者是受地主(权利变换关系人)办理更新事业
他的权利来源是地主的授权
你连这点都搞不清楚
难怪会导出一大堆莫名奇妙的推论出来
23F:→ hawick:北市府授权其中一方将另一方强制划入 04/18 21:42
??????
私权的行使?
先生你是真不懂还假不懂?
都市更新单元的划定什麽时候变成私权行使了?
24F:→ hawick:即使被强制的一方是袋地又如何,权利就不用保障 04/18 21:44
要保障什麽权利?
财产权丧失了吗?
25F:→ hawick:一直胡乱推论别人的论点,然後打的很高兴,都不需要看懂 04/18 21:53
胡乱推论?
是谁胡乱推论?
现行都更条例第11条明明就规定了只有
地主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才有权
申请划定更新单元
什麽时候允许
实施者代劳了
而申请划定行为系属
行政行为
什麽时候又变成
私权行为了
更别提权利变换本身就是
权利关系人间的财产交换行为
什麽时候又变成
政府徵收了
从头到尾就是您搞不清楚事情真相
拼命指鹿为马
引出了判决给您看
您还视而不见
继续坚持自己荒谬的论点
拼命扎个稻草人
愈刺愈爽
怪谁哩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8 22:09)
26F:→ hawick:上面就是推论的最好示范,你再继续推论好了,都是你自己说 04/18 22:29
27F:→ hawick:我也没说北市府违法,也没指着你骂,看不懂不干我事 04/18 22:32
28F:→ valepiy:别闹了 人家法条开一堆出来 装傻还是看不懂? 04/18 22:55
29F:→ hawick:北市府又没违法到底开法条要给谁看 04/18 23:09
30F:→ valepiy:你连法律概念都说的模模糊糊是要谈啥 有交集才奇怪 04/18 23:11
31F:→ hawick:北市府的自治条例跟宪法有什麽关系我看不出来 04/18 23:14
32F:→ hawick:我只看到把划定更新单元跟权利变换偷换概念 04/18 23:16
33F:→ hawick:反正对我没管辖权的东西应该也不用太认真看待 04/18 23:18
偷换概念?
http://www.cepd.gov.tw/m1.aspx?sNo=0000792&ex=1&ic=0000015
楼上的请把都市更新事业流程搞清楚再来说吧
别再跳针了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5.205 (04/19 06:34)
34F:推 proletariat:真的是白费工夫了!观念混乱的人永远都听不懂. 04/19 07:11
35F:推 skyprayer:先搞清楚状况吧 没搞清楚状况就依照自己认定的正义行事 04/19 09:55
36F:→ skyprayer:事情无法解决 也只会害到自己和他人 04/19 09:55
37F:推 dans:再给你个建议,回推文不要用分行断句 04/20 01:13
38F:→ dans:正文可以一行一行这样搞 但回推文这样搞其实没人会想看 04/20 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