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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ainbo (Abbo)》之銘言: : 目前的討論,或許可以分成幾個脈絡來進行: : 1. 在計畫與建築相關法規當中,王家是否有充足理由被劃入更新。 關於這點,有兩點可以討論,第一點是必要性,第二點是不必要性。 必要與不必要現在都只是紙上談兵跟事後諸葛,因為實際上審議者為 台北市政府,這是都更法賦予它們優位的裁量權。 市政府已經作下把王家納入的結論,所以我們在討論時應排除這個事實, 就不思要討論到一半又跳針到「既然這樣為什麼市政府會審議過關」的結 果。因為討論者沒有改變市政府決定的權力,而只能分析這樣的審議是否 盡善盡美。 第一點,王家被納入的必要性。 目前網路上最新的專業討論是這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664187&last=34894735 其中的重點是 Q:為什麼建商一定要把王家的兩塊土地 畫入都更案中? A:依據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王家土地是為袋地,所以依法建商必需把王家 的兩塊土地劃入都更案 不管王家同不同意參予。 法源則是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 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 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簡而言之,「臺北市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 變換計畫案」,意即文林苑,在原則上是不可以把王家排除在外,否則有違第十四條所應 遵守的事項。 為什麼法律如此規定?合理的解釋是你都更了這裡,卻導致其他住戶無法改建的話,便是 侵害對方的權益,因此都更條例的美意在此彰顯,都更的設計者必須同時考量多數與少數 ,作通盤的規劃。 但是該第十四條雖以「應...」來規範此次作為設計者的樂揚,卻也在當初寫下這條文時 留下「原則」這個但書。如果這是強制性的條款,則不需也不該有後面的原則二字。 這代表法條在制定時,制定者們有意會到實際上可能產生的例外。這使得第十四條條例 產生轉圜餘地,王家被納入的必要性並沒有這麼強烈。也所以中央營建署在參與協調時 ,有立場提出所謂「切結書」建議,作為王家退出都更的解套。 相關的過程在這裡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6429 不過很可惜的是,營建署的意見並未被採納,一個月後市府也沒有改變拆遷的決定。 也許營建署的解套並沒有法源依據,但是建商堅持的都更條例,也並沒有他們所說的 如此不可撼動。 另外,如果你覺得mobile這篇講得很有道理,那麼你不妨翻到第20F, 或閱讀這篇 http://tinyurl.com/7mkbdhg。 總而言之,因為多年後王家將成為危樓而影響當地消防安全云云等理由, 將王家納入都更是屬必要的作法。從法源上來看並不是毫無可議空間,至 於法官的心證與判決為何,這並不是我們需要置喙之處。 第二點,王家納入都更的不必要性 事實上這要上綱到本「臺北市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的客觀意義。 為什麼要這麼囉嗦地把「文林苑」或「王家案」寫得這麼長?因為唯有這樣,我們才 能嘗試從都更的原意,客觀地檢視它的必要性,而不是認定這是個「建案」或只是單 獨探討「王家在本案中的責任歸屬」等兩種極端的立場去各說各話。 這是本案的介紹,讀者可以參考其"效益"一欄,來檢視它的公共利益價值 http://tinyurl.com/8yrtwva 如果你我都對數字沒什麼概念,那麼我們繼續看下去; 天下雜誌作出了一篇拆遷後的分析報導,我把內容節錄如下 ========================================================= 都更條例的大陷阱在此:都更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十分之一所有權人同意,再加上 土地或建物樓地板面積超過十分之一,即可申請更新」。這是什麼意思?來自五分埔的都 更受害戶李昭玫說,「就是只要有錢人或建商想都更,買下幾戶,灌進大量人頭,然後佔 多數,就可以開啟都更大門。」李昭玫的社區就遇到幾戶灌進七十多個人頭的個案。 好好看看士林,這裡只有舊房,沒有髒房,也沒有安全問題,這裡連遊民都比守法比乾淨 ;這裡房子的所有權人年紀都很大,他們又老實又脆弱。建商在老舊社區進行都更,手法 經常是各個擊破,要住戶簽都更同意書時,總對他們哄騙說:先簽一簽,反正又不一定會 成。雙方的資訊與知識根本不對稱。缺乏法律知識的老人家,根本不知道物權與債權的差異 ,他們竟不知道,物權行使不可撤回。 ========================================================= http://tinyurl.com/7d2dtuc 「文林苑」如果只是採取多數決,36戶人可以決定王家生死,這只是民主制, 由多數決定少數命運。且不論是否有人信奉這樣的真理,這是違背目前我國憲 法對個人自由與財產保護的。 而我們處在憲政民主的制度裡,則就要把憲法23條納入考慮,憲法23條明訂, 若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正當性,則上述保護不在此限。 那麼,重點是不是就回到文林苑相對應的公共利益價值才是關鍵了呢? 在都更案中,決定此價值者是誰呢? 你發現了嗎?其實不是建商,不是36戶或王家,而是具有審議權力的市政府。 今天郝市長也許是出於政治語言,而說出自己要負全責的話,但事實也正如他 所說的,市政府對同意此都更案的運作結果,要概括承受。 於法,市政府應該是沒有瑕疵,有法可據;但是法沒有規範到,而賦予你裁決 的空間,市政府有沒有妥善的處理呢?這便是能評論之處。 講到這邊,我個人的立場已經很清楚了,若要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回頭檢視此都更案, 勢必要動用到釋憲的過程,對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及目的的正當性去作仔細的解讀 。 而技術上,程序上,法律途徑上,道德上,這些不同面向的討論,其實都不能單獨 用來解釋這個複雜的社會事件;或因為誰犯了什麼錯,誰利用了法,誰在審議上偏 好了哪一方,就認定誰該負全責。 我覺得這都沒有意義,有意義的是透過討論,找出如何對在此案上受到傷害的,不 公的,去予以彌補與改善的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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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248.10
1F:推 coalar:很好的觀點,我欣賞您的思路(還有排版)。 04/03 00:21
2F:→ xainbo:這樣的討論很良性,很好QQ 04/03 01:14
3F:推 coalar:樓上幾篇討論到如此激烈是無所謂,但能不能排個版啊? 04/03 09:24
4F:推 houkoferng:偷渡很多不適當的觀念,比方說士林只有舊房子 04/03 11:53
5F:→ houkoferng:那不是說了算,而且釋憲你可以去釋但未必會贏 04/03 11:53
6F:→ houkoferng:輸了要說大法官恐龍嗎? 04/03 11:53
7F:→ houkoferng:判決書也都沒看,審議權是在審議委員會非市政府 04/03 11:54
8F:→ houkoferng:直接就跳過關鍵因素 04/03 11:54
第一,我對釋憲結果採開放式態度 紮個恐龍大法官稻草人很有意義嗎? 有人說他說了算嗎?誤把評論當成定論 不是良好的溝通方式 第二,以您的意見,審議權是屬於哪些人? 你有沒有看過一般都市更新處審議會的記錄過? 列席人士有研究過是哪些嗎? 再者,若只想從判決書的結果去演繹解讀, 那是你的自由,這篇文章並沒有阻止你這麼作。 ※ 編輯: windcanblow 來自: 114.43.127.119 (04/03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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