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dcanblow (戏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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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聊聊文林苑
时间Mon Apr 2 22:34:12 2012
※ 引述《xainbo (Abbo)》之铭言:
: 目前的讨论,或许可以分成几个脉络来进行:
: 1. 在计画与建筑相关法规当中,王家是否有充足理由被划入更新。
关於这点,有两点可以讨论,第一点是必要性,第二点是不必要性。
必要与不必要现在都只是纸上谈兵跟事後诸葛,因为实际上审议者为
台北市政府,这是都更法赋予它们优位的裁量权。
市政府已经作下把王家纳入的结论,所以我们在讨论时应排除这个事实,
就不思要讨论到一半又跳针到「既然这样为什麽市政府会审议过关」的结
果。因为讨论者没有改变市政府决定的权力,而只能分析这样的审议是否
尽善尽美。
第一点,王家被纳入的必要性。
目前网路上最新的专业讨论是这篇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664187&last=34894735
其中的重点是
Q:为什麽建商一定要把王家的两块土地 画入都更案中?
A:依据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条例 王家土地是为袋地,所以依法建商必需把王家
的两块土地划入都更案 不管王家同不同意参予。
法源则是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条例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划定为应实施更新之地区,其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自行划定更
新单元者,除应符合第十二条之规定外,并
应以不造成街廓内相邻土地无法划
定更新单元为原则。
简而言之,「台北市士林区阳明段一小段771-2地号等21笔土地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暨权利
变换计画案」,意即文林苑,
在原则上是不可以把王家排除在外,否则有违第十四条所应
遵守的事项。
为什麽法律如此规定?合理的解释是你都更了这里,却导致其他住户无法改建的话,便是
侵害对方的权益,因此
都更条例的美意在此彰显,都更的设计者必须同时考量多数与少数
,作通盘的规划。
但是该第十四条虽以「
应...」来规范此次作为设计者的乐扬,却也在当初写下这条文时
留下「
原则」这个但书。如果这是强制性的条款,则不需也不该有後面的原则二字。
这代表法条在制定时,制定者们有意会到实际上可能产生的例外。这使得第十四条条例
产生转圜余地,王家被纳入的必要性并没有这麽强烈。也所以中央营建署在参与协调时
,有立场提出所谓「切结书」建议,作为王家退出都更的解套。
相关的过程在这里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6429
不过很可惜的是,营建署的意见并未被采纳,一个月後市府也没有改变拆迁的决定。
也许营建署的解套并没有法源依据,但是建商坚持的都更条例,也并没有他们所说的
如此不可撼动。
另外,如果你觉得mobile这篇讲得很有道理,那麽你不妨翻到第20F,
或阅读这篇
http://tinyurl.com/7mkbdhg。
总而言之,因为多年後王家将成为危楼而影响当地消防安全云云等理由,
将王家纳入都更是属必要的作法。从法源上来看并不是毫无可议空间,至
於法官的心证与判决为何,这并不是我们需要置喙之处。
第二点,王家纳入都更的不必要性
事实上这要上纲到本「
台北市士林区阳明段一小段771-2地号等21笔土地都市更新事业
计画暨权利变换计画案」的客观意义。
为什麽要这麽罗嗦地把「文林苑」或「王家案」写得这麽长?因为唯有这样,我们才
能尝试从都更的原意,客观地检视它的必要性,而不是认定这是个「建案」或只是单
独探讨「王家在本案中的责任归属」等两种极端的立场去各说各话。
这是本案的介绍,读者可以参考其"效益"一栏,来检视它的公共利益价值
http://tinyurl.com/8yrtwva
如果你我都对数字没什麽概念,那麽我们继续看下去;
天下杂志作出了一篇拆迁後的分析报导,我把内容节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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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条例的大陷阱在此:都更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分之一所有权人同意,再加上
土地或建物楼地板面积超过十分之一,即可申请更新」。这是什麽意思?来自五分埔的都
更受害户李昭玫说,「就是只要有钱人或建商想都更,买下几户,灌进大量人头,然後占
多数,就可以开启都更大门。」李昭玫的社区就遇到几户灌进七十多个人头的个案。
好好看看士林,这里只有旧房,没有脏房,也没有安全问题,这里连游民都比守法比乾净
;这里房子的所有权人年纪都很大,他们又老实又脆弱。建商在老旧社区进行都更,手法
经常是各个击破,要住户签都更同意书时,总对他们哄骗说:先签一签,反正又不一定会
成。
但
双方的资讯与知识根本不对称。缺乏法律知识的老人家,根本不知道物权与债权的差异
,他们竟不知道,物权行使不可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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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7d2dtuc
「文林苑」如果只是采取多数决,36户人可以决定王家生死,这只是民主制,
由多数决定少数命运。且不论是否有人信奉这样的真理,这是违背目前我国宪
法对个人自由与财产保护的。
而我们处在宪政民主的制度里,则就要把
宪法23条纳入考虑,宪法23条明订,
若以
公共利益为目的之正当性,则上述保护不在此限。
那麽,重点是不是就回到文林苑相对应的公共利益价值才是关键了呢?
在都更案中,决定此
价值者是谁呢?
你发现了吗?其实不是建商,不是36户或王家,而是具有审议权力的市政府。
今天郝市长也许是出於政治语言,而说出自己要负全责的话,但事实也正如他
所说的,市政府对同意此都更案的运作结果,要概括承受。
於法,市政府应该是没有瑕疵,有法可据;但是法没有规范到,而赋予你裁决
的空间,市政府有没有妥善的处理呢?这便是能评论之处。
讲到这边,我个人的立场已经很清楚了,若要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回头检视此都更案,
势必要动用到
释宪的过程,对宪法第23条的
比例原则及目的的正当性去作仔细的解读
。
而技术上,程序上,法律途径上,道德上,这些不同面向的讨论,其实都不能单独
用来解释这个复杂的社会事件;或因为谁犯了什麽错,谁利用了法,谁在审议上偏
好了哪一方,就认定谁该负全责。
我觉得这都没有意义,有意义的是透过讨论,找出如何对在此案上受到伤害的,不
公的,去予以弥补与改善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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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248.10
1F:推 coalar:很好的观点,我欣赏您的思路(还有排版)。 04/03 00:21
2F:→ xainbo:这样的讨论很良性,很好QQ 04/03 01:14
3F:推 coalar:楼上几篇讨论到如此激烈是无所谓,但能不能排个版啊? 04/03 09:24
4F:推 houkoferng:偷渡很多不适当的观念,比方说士林只有旧房子 04/03 11:53
5F:→ houkoferng:那不是说了算,而且释宪你可以去释但未必会赢 04/03 11:53
6F:→ houkoferng:输了要说大法官恐龙吗? 04/03 11:53
7F:→ houkoferng:判决书也都没看,审议权是在审议委员会非市政府 04/03 11:54
8F:→ houkoferng:直接就跳过关键因素 04/03 11:54
第一,我对释宪结果采开放式态度
紮个恐龙大法官稻草人很有意义吗?
有人说他说了算吗?误把评论当成定论
不是良好的沟通方式
第二,以您的意见,审议权是属於哪些人?
你有没有看过一般都市更新处审议会的记录过?
列席人士有研究过是哪些吗?
再者,若只想从判决书的结果去演绎解读,
那是你的自由,这篇文章并没有阻止你这麽作。
※ 编辑: windcanblow 来自: 114.43.127.119 (04/03 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