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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這不就409號解釋在吵的嗎? 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就徵收目的及用途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之財產權應受國家保障,惟國家因公用需要得依法限制人民土地所有權或取 得人民之土地,此觀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徵收私有土地 ,給予相當補償,即為達成公用需要手段之一種,而徵收土地之要件及程序,憲法並未規 定,係委由法律予以規範,此亦有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可資依據。土地法第 二百零八條第九款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係就徵收土地之目的及用途所為之概括規定, 但並非謂合於上述目的及用途者,即可任意實施徵收,仍應受土地法相關規定及土地法施 行法第四十九條比例原則之限制。是上開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九款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 ^^^^^^^^^^^^^^^^^^^^^^^^^^^^^^^^^^^^^^^^^^^^^^^^ 八條,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牴觸。然徵收土地究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 ^^^^^^^^^^^^^^^^^^^^^^^^^^^^^^^^^^^^^^^^^^^^^^^^^^^^^^^^^^^^^^^^^^^^^^^^^^^^^^ ,法律就徵收之各項要件,自應詳加規定,前述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各款用語有欠具體明 ^^^^^^^^^^^^^^^^^^^^^^^^^^^^^^^^^^^^^^^^^^^^^^^^^^^^^^^^^^^^^^^^^^^^^^^^^^^^^^ 確,徵收程序之相關規定亦不盡周全,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 理由書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惟國家因公用需要得依法限制 ^^^^^^^^^^^^^^^^ 人民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人民之土地,此觀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自明。徵收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即為達成公用需要手段之一種,而徵收土地之要件 及程序,憲法並未規定,係委由法律予以規範,此亦有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 可資依據(並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三六號解釋)。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國家因左列 公共事業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規定,徵收私有土地。但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需者為 限:一、國防設備。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六、 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八、國營事業。九 、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前段規定:「本法 ^^^^^^^^ 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均係 就徵收土地之目的及用途所為之概括規定,但並非謂合於上述目的及用途者,即可任意實 施徵收,仍應受土地法相關規定及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 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之限制。又土地法第二百二 十二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為辦理徵收必須遵守之程序。且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後一 定期間內,土地未依計畫開始使用者,或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原土地所有 權人復得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行使收回權。是上開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九款及都市計畫 法第四十八條前段,旨在揭櫫徵收土地之用途應以興辦公共利益為目的之公共事業或公用 ^^^^^^^^^^^^^^^^^^^^^^^^^^^^^^^^^^^^^^^^^^^^^^^^^^^^^^^^^^^^ 事業之必要者為限,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 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 ^^^^^^^^^^^^^^^^^^^^^^^^^^^^^^^^^^^^^^^^^^^^^^^^^^^^^^^^^^^^^^^^^^^^^^ ,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 ^^^^^^^^^^^^^^^^^^^^^^^^^^^^^^^^^^^^^^^^^^^^^^^^^^^^^^^^^^^^^^^^^^^^^^^^^^^^^^ 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俾行政主管機關處理徵收事件及司法機關為適法性審查 ^^^^^^^^^^^^^^^^^^^^^^^^^^^^ ^^^^^^^^ 有所依據。尤其於徵收計畫確定前,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俾公益考 ^^^^^^^^^^^^^^^^^^^^^^^^^^^^^^^^^^^^^^^^^^^^^^^^^^^^^^^^^^^^^^^^^^^^ 量與私益維護得以兼顧,且有促進決策之透明化作用。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各款用語有欠 ^^^^^^^^^^^^^^^^^^^^ 具體明確,徵收程序之規定亦不盡周全,有關機關應本諸上開意旨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其實問題就是兩個,第一,公益是什麼是那些法律要說清楚講明白,不要每次都開大絕來 個其它。第二、你認為有公益我認為不是,雙方有機會講個清楚來辯論到底你公益在那裡 不要先射箭再畫靶,我說我有公益,再來說我是公共利益,什麼都你在講。 還有,快點把國內這套四不像的審議委員制度拆掉,明明是大陸法系的國家,就不要學英 美法系的弄什麼委員會,人家的委員會定的是法律,我們的只是來幫主管機關護航的,連 個橡皮圖章都算不上。 -- ※ 引述《xainbo (Abbo)》之銘言: : ※ 引述《pjc0510 (Yumiko)》之銘言: : : 記得差不多十年前有一次聽陳文茜演說 : : 他說上海好進步呀 : : 一整個特區比台北的信義計畫區還大 : : 建設速度之快是台灣沒辦法想像的 : : 我那時候就在想 : : 土地徵收才是最大的問題吧 : : 社會風氣保守民智未開的時候 : : 每個人口中唸毛澤東心理想社會主義的時候 : : 上級一個建設國家的命令下來 : : 搞不好你不僅是搬家 : : 還是自掏腰包搬家 : : 反正國家會照顧我 : : 當時配合上海市鎮發展搬遷的人要是看到現在的釘子戶之類的人 : : 應該也會想說 : : 爲什麼當時要這麼白痴配合國家政策... : : 搬到一個鳥不生但的地方去 : : 什麼都沒有... : 這牽涉到對於土地的概念。 : 中華民國的憲法,對於土地的基本國策是: : 第 143 條 :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 : 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 共享之。 :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 簡言之,依據原先「民生主義」的概念, : 1. 人民可依法取得土地,並受保障與限制→因此有了土地法系等相關法令 : 2. 土地應照價納稅、照價收買→土地稅相關法令→土地徵收條例 : 3. 資源屬國有,礦、溫泉等皆是 : 4. 非勞利得→土地增值稅→最近的豪宅稅 : 5. 扶植自耕農→三七五條例等 : 在憲法中,徵收與否的先決條件則是「公共利益」: : 第 22 條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23 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因此,若非公共利益,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應受法律保障。 : 但但但但但但但但但但 : 1. 公共利益所言何事?全國?全市?全鄉?全部落?全棟大樓?全家? : 2. 依法取得之土地....現有許多違建、占用戶,是在建管、都計法頒布前取得土地的。 : 因此,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但‥‥ : (btw, 土地法所稱之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 至於,關於對岸的那種土地徵收的討論,我們必須先思辨 : 1. 公平 vs. 效率? : 推薦這本書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53628 : 2. 財產權 vs. 土地使用? : 推薦這本書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92601 -- 在各種人類愛之中, 愛情的短命是惡命昭彰的。 但,它偏偏喜歡做天長地久的諾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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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4.43.95
1F:推 dans:你這是很標準地政學派的說法 但這說法的盲點很大 06/19 22:23
2F:→ dans:『公共利益這』種東西極度唯心、主觀 你要怎麼定義? 06/19 22:23
3F:→ dans:最後還不是淪為現在這種:從使用歸類就從使用,不能就從經濟 06/19 22:24
4F:→ dans:數字 結果人家照著法律走還不是又繼續吵 06/19 22:24
5F:→ dans:不買帳就算了 偏偏吵回去公共利益又不願意說明到底什麼是公共 06/19 22:25
6F:→ dans:利益 06/19 22:25
7F:→ dans:公共利益不是只有申請徵收者要自證 你要推翻現行制度的也要 06/19 22:26
8F:→ dans:自證 而不是上來打鬧一番之後問別人什麼是公共利益 06/19 22:26
9F:→ stratist:公共利益的確極度唯心,但是在民主社會還是可以有共識 06/19 22:44
10F:→ stratist:現行的制度就是缺乏一個辯證的場域,讓什麼是公共利益 06/19 22:45
11F:→ stratist:透過辯證產生共識,如此來建立合法性或是符合法律的授權 06/19 22:45
12F:→ stratist:換句話說,現在的根本稱不上叫吵,只是無力的抗爭而已 06/19 22:46
13F:→ xainbo:請愛用回文 :) 06/19 22:47
14F:→ stratist:公聽會、說明會根本只是合法性的"程序",聊備一格 06/19 22:47
15F:→ stratist:事情鬧大了,找到民意代表,才有一點機會回到一個可以稍 06/19 22:48
16F:→ stratist:為平等的場域去對話、鬥爭 06/19 22:49
17F:推 dans:板主切的超好的 用Rawls的理論來看的話 上面是公共意識 06/20 00:24
18F:→ dans:下面是程序正義 但stratist把這兩個混在一起不自覺 06/20 00:24
19F:→ dans:其實應該要分開看才對 06/20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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