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ratist (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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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共产党的暴力拆迁
时间Sun Jun 19 22:17:56 2011
啊这不就409号解释在吵的吗?
土地法、都市计画法就徵收目的及用途之规定违宪?
解释文
人民之财产权应受国家保障,惟国家因公用需要得依法限制人民土地所有权或取
得人民之土地,此观宪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自明。徵收私有土地
,给予相当补偿,即为达成公用需要手段之一种,而徵收土地之要件及程序,宪法并未规
定,系委由法律予以规范,此亦有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十四款可资依据。土地法第
二百零八条第九款及都市计画法第四十八条系就徵收土地之目的及用途所为之概括规定,
但并非谓合於上述目的及用途者,即可任意实施徵收,仍应受土地法相关规定及土地法施
行法第四十九条比例原则之限制。是上开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九款及都市计画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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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尚无抵触。然徵收土地究对人民财产权发生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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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徵收之各项要件,自应详加规定,前述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条各款用语有欠具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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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徵收程序之相关规定亦不尽周全,有关机关应检讨修正,并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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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书
人民之财产权应予保障,宪法第十五条定有明文。惟国家因公用需要得依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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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土地所有权或取得人民之土地,此观宪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自明。徵收私有土地,给予相当补偿,即为达成公用需要手段之一种,而徵收土地之要件
及程序,宪法并未规定,系委由法律予以规范,此亦有宪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十四款
可资依据(并参照本院释字第二三六号解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国家因左列
公共事业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规定,徵收私有土地。但徵收之范围,应以其事业所必需者为
限:一、国防设备。二、交通事业。三、公用事业。四、水利事业。五、公共卫生。六、
政府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他公共建筑。七、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八、国营事业。九
、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之事业」,都市计画法第四十八条前段规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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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供公用事业设施之用者,由各该事业机构依法予以徵收」,均系
就徵收土地之目的及用途所为之概括规定,但并非谓合於上述目的及用途者,即可任意实
施徵收,仍应受土地法相关规定及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条:「徵收土地於不妨碍徵收目
的之范围内,应就损失最少之地方为之,并应尽量避免耕地」之限制。又土地法第二百二
十二条至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为办理徵收必须遵守之程序。且徵收补偿发给完竣後一
定期间内,土地未依计画开始使用者,或未依核准徵收原定兴办事业使用者,原土地所有
权人复得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条行使收回权。是上开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九款及都市计画
法第四十八条前段,旨在揭櫫徵收土地之用途应以兴办公共利益为目的之公共事业或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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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之必要者为限,与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尚无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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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对人民财产权发生严重影响,举凡徵收土地之各项要件及应践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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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应不厌其详。有关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确具体、衡量公益之标准以及徵收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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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因素等,均应由法律予以明定,俾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徵收事件及司法机关为适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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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依据。尤其於徵收计画确定前,应听取土地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之意见,俾公益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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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与私益维护得以兼顾,且有促进决策之透明化作用。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条各款用语有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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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明确,徵收程序之规定亦不尽周全,有关机关应本诸上开意旨检讨修正,并此指明。
其实问题就是两个,第一,公益是什麽是那些法律要说清楚讲明白,不要每次都开大绝来
个其它。第二、你认为有公益我认为不是,双方有机会讲个清楚来辩论到底你公益在那里
不要先射箭再画靶,我说我有公益,再来说我是公共利益,什麽都你在讲。
还有,快点把国内这套四不像的审议委员制度拆掉,明明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就不要学英
美法系的弄什麽委员会,人家的委员会定的是法律,我们的只是来帮主管机关护航的,连
个橡皮图章都算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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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ainbo (Abbo)》之铭言:
: ※ 引述《pjc0510 (Yumiko)》之铭言:
: : 记得差不多十年前有一次听陈文茜演说
: : 他说上海好进步呀
: : 一整个特区比台北的信义计画区还大
: : 建设速度之快是台湾没办法想像的
: : 我那时候就在想
: : 土地徵收才是最大的问题吧
: : 社会风气保守民智未开的时候
: : 每个人口中念毛泽东心理想社会主义的时候
: : 上级一个建设国家的命令下来
: : 搞不好你不仅是搬家
: : 还是自掏腰包搬家
: : 反正国家会照顾我
: : 当时配合上海市镇发展搬迁的人要是看到现在的钉子户之类的人
: : 应该也会想说
: : 爲什麽当时要这麽白痴配合国家政策...
: : 搬到一个鸟不生但的地方去
: : 什麽都没有...
: 这牵涉到对於土地的概念。
: 中华民国的宪法,对於土地的基本国策是:
: 第 143 条
: 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於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
: 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
: 附着於土地之矿,及经济上可供公众利用之天然力,属於国家所有,不因
: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受影响。
: 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徵收土地增值税,归人民
: 共享之。
: 国家对於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
: 并规定其适当经营之面积。
: 简言之,依据原先「民生主义」的概念,
: 1. 人民可依法取得土地,并受保障与限制→因此有了土地法系等相关法令
: 2. 土地应照价纳税、照价收买→土地税相关法令→土地徵收条例
: 3. 资源属国有,矿、温泉等皆是
: 4. 非劳利得→土地增值税→最近的豪宅税
: 5. 扶植自耕农→三七五条例等
: 在宪法中,徵收与否的先决条件则是「公共利益」:
: 第 22 条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 第 23 条
: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
: 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因此,若非公共利益,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应受法律保障。
: 但但但但但但但但但但
: 1. 公共利益所言何事?全国?全市?全乡?全部落?全栋大楼?全家?
: 2. 依法取得之土地....现有许多违建、占用户,是在建管、都计法颁布前取得土地的。
: 因此,法律无规定者,依习惯……但‥‥
: (btw, 土地法所称之土地,谓水、陆,及天然富源)
: 至於,关於对岸的那种土地徵收的讨论,我们必须先思辨
: 1. 公平 vs. 效率?
: 推荐这本书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53628
: 2. 财产权 vs. 土地使用?
: 推荐这本书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9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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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人类爱之中,
爱情的短命是恶命昭彰的。
但,它偏偏喜欢做天长地久的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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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4.43.95
1F:推 dans:你这是很标准地政学派的说法 但这说法的盲点很大 06/19 22:23
2F:→ dans:『公共利益这』种东西极度唯心、主观 你要怎麽定义? 06/19 22:23
3F:→ dans:最後还不是沦为现在这种:从使用归类就从使用,不能就从经济 06/19 22:24
4F:→ dans:数字 结果人家照着法律走还不是又继续吵 06/19 22:24
5F:→ dans:不买帐就算了 偏偏吵回去公共利益又不愿意说明到底什麽是公共 06/19 22:25
6F:→ dans:利益 06/19 22:25
7F:→ dans:公共利益不是只有申请徵收者要自证 你要推翻现行制度的也要 06/19 22:26
8F:→ dans:自证 而不是上来打闹一番之後问别人什麽是公共利益 06/19 22:26
9F:→ stratist:公共利益的确极度唯心,但是在民主社会还是可以有共识 06/19 22:44
10F:→ stratist:现行的制度就是缺乏一个辩证的场域,让什麽是公共利益 06/19 22:45
11F:→ stratist:透过辩证产生共识,如此来建立合法性或是符合法律的授权 06/19 22:45
12F:→ stratist:换句话说,现在的根本称不上叫吵,只是无力的抗争而已 06/19 22:46
13F:→ xainbo:请爱用回文 :) 06/19 22:47
14F:→ stratist:公听会、说明会根本只是合法性的"程序",聊备一格 06/19 22:47
15F:→ stratist:事情闹大了,找到民意代表,才有一点机会回到一个可以稍 06/19 22:48
16F:→ stratist:为平等的场域去对话、斗争 06/19 22:49
17F:推 dans:板主切的超好的 用Rawls的理论来看的话 上面是公共意识 06/20 00:24
18F:→ dans:下面是程序正义 但stratist把这两个混在一起不自觉 06/20 00:24
19F:→ dans:其实应该要分开看才对 06/20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