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ekpwjnw (?!...!...!?)
看板Urban_Plan
標題Re: [討論] 地制法修正案 終將讓三都十五縣夢碎
時間Mon Apr 13 13:50:04 2009
總覺得部分版友都在j大的例子中鬼打牆狂繞…
(老實說我也對j大切割區域中的部分例子有意見
但是我覺得討論重點不在那裡,就不多提了)
所以
我想把j大這篇文真正的重點給拉出來
※ 引述《JJLi ()》之銘言:
一、村落/社區/商圈
最基本的生活單位,可以是一個步程10分鐘內的中小型聚落;或是一棟有規劃的社
區靠鎮大樓案,彼此有基本的小型社區聯誼性組織,且有基本的鄰里關系。若是在
商業區中,亦可代換為『商圈』的概念,擁有一個中小型的商街、商圈委員會。並
有最基本的(如便利商店/雜貨店)的生活物資交換的概念。
依村落規模,多為千人以內的人口單位或至多.5平方公里的步程範圍。若規模較此
更大,則為附近小距離內的生活中心,可因管理方便劃分出數村並擁有較大影響力
(比方幾個村落間的聯誼會之類)。
合理權利:
附近地產管理(社區營造)、居民基本協調、協助折衷意見、協助發展產業
合理義務:
維持村落生活圈營運。
理想:
一村落選出一名(兼職)村長兼代議士,在鄉鎮層級為自已村落發聲。
二、鄉鎮
步程一小時內;自行車20分鐘內的生活圈。聚集人口萬人左右,面積十平方公里上
下範圍的生活圈,其中應有一個較大中地(村落)擁有初中階生活機能,包含超商
、五金行、餐飲店、市場等交易機構,與教育機構,可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因應
臺灣人口密度差異很大,應設定成立鄉鎮人口底限與面積上/下限。
不同鄉鎮間應該一明確天然分界線與居民意識形態來定義邊界,獨立鄉鎮體應有基
本的維持系統,如警消派出所與消防分隊,或許有初步的社區自治意識並有穩定的
財源自行處理基本事務項(如修路、基本衛生設施)
權利:
基本教育、治安維護、基本公設與維護、基層地方自治、協調發展、小型公營企業
可以擁有一間公所與聯合村委會或類似的東西。
合理義務:
維持地方生活機能、合理分配地方利益、凝聚地方生活共識。
三、郡/縣/市
開車三十分內可連繫,彼此以通勤、中等級消費行為、明確廣域式的地方意識形態
所組成的由天險劃分的較廣區塊。中心常具有如量販店、百貨或其他形式的密集式
商業中心。其中市(city)又有比縣/郡(county)更強與集中的生活圈形態 ,故
通常市如同鎮,是更高一級行政單位行政中心的所在地。
市本身有較重的企業色彩,轄區同時為鄰近縣管轄,面積較狹人口密集商業活動盛
,便於行政資源之集中。任一縣最好不要超過1000平方公里,市則以100平方公里
為限。
權力
擁有初步地方自治權力(擁有政府、議事、商事、仲裁(司法)基本權力。)
四、州/省
以數千平方公里為單位,劃分出來的完整認同圈單位。其中有一個具有完整中心都市
機能與市場的實質中心,離周邊區域為兩小時以內的距離,實質上一日內可來回之區
域。需有完全自主之財務能力,權力義務為完全自治,擁有完整行政司法立法權力,
僅無軍事、外交之權力並需上交部份收入予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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