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ekpwjnw (?!...!...!?)
看板Urban_Plan
标题Re: [讨论] 地制法修正案 终将让三都十五县梦碎
时间Mon Apr 13 13:50:04 2009
总觉得部分版友都在j大的例子中鬼打墙狂绕…
(老实说我也对j大切割区域中的部分例子有意见
但是我觉得讨论重点不在那里,就不多提了)
所以
我想把j大这篇文真正的重点给拉出来
※ 引述《JJLi ()》之铭言:
一、村落/社区/商圈
最基本的生活单位,可以是一个步程10分钟内的中小型聚落;或是一栋有规划的社
区靠镇大楼案,彼此有基本的小型社区联谊性组织,且有基本的邻里关系。若是在
商业区中,亦可代换为『商圈』的概念,拥有一个中小型的商街、商圈委员会。并
有最基本的(如便利商店/杂货店)的生活物资交换的概念。
依村落规模,多为千人以内的人口单位或至多.5平方公里的步程范围。若规模较此
更大,则为附近小距离内的生活中心,可因管理方便划分出数村并拥有较大影响力
(比方几个村落间的联谊会之类)。
合理权利:
附近地产管理(社区营造)、居民基本协调、协助折衷意见、协助发展产业
合理义务:
维持村落生活圈营运。
理想:
一村落选出一名(兼职)村长兼代议士,在乡镇层级为自已村落发声。
二、乡镇
步程一小时内;自行车20分钟内的生活圈。聚集人口万人左右,面积十平方公里上
下范围的生活圈,其中应有一个较大中地(村落)拥有初中阶生活机能,包含超商
、五金行、餐饮店、市场等交易机构,与教育机构,可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因应
台湾人口密度差异很大,应设定成立乡镇人口底限与面积上/下限。
不同乡镇间应该一明确天然分界线与居民意识形态来定义边界,独立乡镇体应有基
本的维持系统,如警消派出所与消防分队,或许有初步的社区自治意识并有稳定的
财源自行处理基本事务项(如修路、基本卫生设施)
权利:
基本教育、治安维护、基本公设与维护、基层地方自治、协调发展、小型公营企业
可以拥有一间公所与联合村委会或类似的东西。
合理义务:
维持地方生活机能、合理分配地方利益、凝聚地方生活共识。
三、郡/县/市
开车三十分内可连系,彼此以通勤、中等级消费行为、明确广域式的地方意识形态
所组成的由天险划分的较广区块。中心常具有如量贩店、百货或其他形式的密集式
商业中心。其中市(city)又有比县/郡(county)更强与集中的生活圈形态 ,故
通常市如同镇,是更高一级行政单位行政中心的所在地。
市本身有较重的企业色彩,辖区同时为邻近县管辖,面积较狭人口密集商业活动盛
,便於行政资源之集中。任一县最好不要超过1000平方公里,市则以100平方公里
为限。
权力
拥有初步地方自治权力(拥有政府、议事、商事、仲裁(司法)基本权力。)
四、州/省
以数千平方公里为单位,划分出来的完整认同圈单位。其中有一个具有完整中心都市
机能与市场的实质中心,离周边区域为两小时以内的距离,实质上一日内可来回之区
域。需有完全自主之财务能力,权力义务为完全自治,拥有完整行政司法立法权力,
仅无军事、外交之权力并需上交部份收入予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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