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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hsu51545.blogspot.com/2009/03/blog-post_27.html 政大地政系主任 徐世榮教授 去立法院參加公聽會的情形 大綱如下 1. 法律授權不明確 譏諷只要兩條就可 a.給你兩千億 b.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 2. 欠缺計畫流程 ↑(這條) 都市計畫法用25條去規範流程,農再用一條↑ 3. 破壞整體計畫體系 主管機關不只一個;民眾有異議也無訴訟條文。 4. 雞同鴨講 學者們要談第三章,官員們都在說第二章 節錄文稿如下 一、違背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原則 此條例草案最為人憂慮之處乃是它的第三章,它欲以「區段徵收、土地重劃、協議價購及 土地交換」等手段,來實現「農村土地活化」,由於區段徵收與土地重劃皆嚴重涉及了人 民財產權的保障,必須特別慎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九號解釋文明白指陳,「 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 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 ,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大法官要我們「不厭其詳」,並「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但是 此條例草案卻是背道而行。再者,不論是區段徵收或是土地重劃皆應屬於「重大事項」,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文,「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 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退而言之,雖然此解釋文不完全排除法 律可以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但此之法律授權仍須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之 原則,亦即在授權之目的、範圍、內容皆必須明確可預見,始符合法律保留之原則。但是 觀之此條例草案在重要之處,卻是相當的模糊與簡略,條例草案中充斥了許多「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的空白授權,這非常不符合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二、欠缺土地計畫所需的根本元素 我國的土地大抵是分為二大類別,一為都市土地,另一為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是受到「 都市計畫法」的規範,非都市土地則是受到「區域計畫法」的規範,這兩部法律都非常重 要,也都有著相當豐富的條文,而其主管機關皆為內政部。現今送交立法院審查的條例草 案,則是欲將非都市土地的「農村社區」部份取出,另交由農委會來負責規劃、開發及管 理。長期以來,我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的管理早就受到許多的批評,因此,敝人及一 些學界關懷農村的朋友們原本對這部新訂法律有著高度的期待,希望它能夠擁有嚴謹的規 劃過程(processes),也有著翔實的計畫內容(substances),因為這兩個部份是土地 計畫立法中所不可欠缺的根本元素。 但是,敝人的期待落空了,該條例草案中非常重要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在前述這 兩個重要部份竟然僅是以一個條文來予以規範!一部都市計畫法有八十七條條文,但是農 村再生條例草案中的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卻僅是一條!這個差異何其之大!該條例草案第 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前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以 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及提供意見,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這是過程的部份; 另,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定與變更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 點、應檢具之書件、規模、條件、審查、核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這是內容部份。這樣的立法無疑是非常粗糙及不負責任的,也非常不符合民主政 治時代土地計畫法規的要求,因為條文中沒有明確指明民眾倘有異議的處理方式,計畫內 容部份竟然也是完全付諸闕如,而這些都無法用行政命令來予以取代的。 三、忽視計畫體系所需的整合面向 如同上述,我國土地計畫的法體系大抵包含了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此條例草案的立 法通過將會嚴重衝擊我國整體的土地計畫體系,因此必須要有相關細膩的規定,以此來進 行必要的整合及分工。但是,此條例草案卻是採取相當模糊的立法方式來進行整合,例如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指出「前項計畫所需活化農村社區發展之土地,得依法辦理使用分 區或使用地變更」,此處所稱的「依法」,指的是區域計畫法,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 是同條第三項卻又指出,「前二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用地變更 原則、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處所稱的「中央主管機關」乃是農委會。這是兩個非 常不一樣的路徑,竟然是匯集在同一個條文!此條例草案通過之後該如何來運作?不同計 畫之間該如何來進行整合?內政部及農委會彼此之間又該如何來分工?未來會否造成主管 機關之間的爭端?此條例草案並沒有詳細的規範。行政院現今所提之版本一方面是要隱藏 在區域計畫法體制之下,但另一方面卻又要脫離區域計畫法的管制,另設農村再生發展區 ,並由農委會擁有計畫區內實質的決策權,這種遮遮掩掩的立法方式敝人以為相當不可取 ,它不僅相當不負責任,也嚴重破壞現行土地計畫體制。於此,也要特別澄清與強調,敝 人並不反對由農委會來主導農村社區的規劃與建設,但是,農委會的立法必須要光明磊落 ,並走大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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