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ainbo (阿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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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议题] 农村再生条例326立法院公听会实录
时间Sat Apr 4 00:54:1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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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地政系主任 徐世荣教授 去立法院参加公听会的情形
大纲如下
1. 法律授权不明确
讥讽只要两条就可 a.给你两千亿 b.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订之
2. 欠缺计画流程 ↑(这条)
都市计画法用25条去规范流程,农再用一条↑
3. 破坏整体计画体系
主管机关不只一个;民众有异议也无诉讼条文。
4. 鸡同鸭讲
学者们要谈第三章,官员们都在说第二章
节录文稿如下
一、违背法律保留及授权明确原则
此条例草案最为人忧虑之处乃是它的第三章,它欲以「区段徵收、土地重划、协议价购及
土地交换」等手段,来实现「农村土地活化」,由於区段徵收与土地重划皆严重涉及了人
民财产权的保障,必须特别慎重。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四○九号解释文明白指陈,「
徵收土地对人民财产权发生严重影响,举凡徵收土地之各项要件及应践行之程序,法律规
定应不厌其详。有关徵收目的及用途之明确具体、衡量公益之标准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
,均应由法律予以明定。」大法官要我们「不厌其详」,并「应由法律予以明定」,但是
此条例草案却是背道而行。再者,不论是区段徵收或是土地重划皆应属於「重大事项」,
根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四四三号解释文,「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项者,应有法
律或法律授权之命令为依据之必要,乃属当然。」退而言之,虽然此解释文不完全排除法
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以法规命令规定之,但此之法律授权仍须符合「法律授权明确性」之
原则,亦即在授权之目的、范围、内容皆必须明确可预见,始符合法律保留之原则。但是
观之此条例草案在重要之处,却是相当的模糊与简略,条例草案中充斥了许多「由中央主
管机关定之」的空白授权,这非常不符合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二、欠缺土地计画所需的根本元素
我国的土地大抵是分为二大类别,一为都市土地,另一为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是受到「
都市计画法」的规范,非都市土地则是受到「区域计画法」的规范,这两部法律都非常重
要,也都有着相当丰富的条文,而其主管机关皆为内政部。现今送交立法院审查的条例草
案,则是欲将非都市土地的「农村社区」部份取出,另交由农委会来负责规划、开发及管
理。长期以来,我国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的管理早就受到许多的批评,因此,敝人及一
些学界关怀农村的朋友们原本对这部新订法律有着高度的期待,希望它能够拥有严谨的规
划过程(processes),也有着翔实的计画内容(substances),因为这两个部份是土地
计画立法中所不可欠缺的根本元素。
但是,敝人的期待落空了,该条例草案中非常重要的「农村再生发展区计画」,在前述这
两个重要部份竟然仅是以一个条文来予以规范!一部都市计画法有八十七条条文,但是农
村再生条例草案中的农村再生发展区计画却仅是一条!这个差异何其之大!该条例草案第
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拟订前条农村再生发展区计画,应以
公开方式供民众阅览及提供意见,并同计画,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这是过程的部份;
另,同条第二项规定:「前项农村再生发展区计画之拟定与变更程序、公开阅览时间与地
点、应检具之书件、规模、条件、审查、核定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
定之。」这是内容部份。这样的立法无疑是非常粗糙及不负责任的,也非常不符合民主政
治时代土地计画法规的要求,因为条文中没有明确指明民众倘有异议的处理方式,计画内
容部份竟然也是完全付诸阙如,而这些都无法用行政命令来予以取代的。
三、忽视计画体系所需的整合面向
如同上述,我国土地计画的法体系大抵包含了都市计画法及区域计画法,此条例草案的立
法通过将会严重冲击我国整体的土地计画体系,因此必须要有相关细腻的规定,以此来进
行必要的整合及分工。但是,此条例草案却是采取相当模糊的立法方式来进行整合,例如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指出「前项计画所需活化农村社区发展之土地,得依法办理使用分
区或使用地变更」,此处所称的「依法」,指的是区域计画法,其主管机关为内政部;但
是同条第三项却又指出,「前二项农村再生发展区范围内之土地容许使用项目、用地变更
原则、认定基准、土地使用强度、建筑风貌、管理监督方式、审核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
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此处所称的「中央主管机关」乃是农委会。这是两个非
常不一样的路径,竟然是汇集在同一个条文!此条例草案通过之後该如何来运作?不同计
画之间该如何来进行整合?内政部及农委会彼此之间又该如何来分工?未来会否造成主管
机关之间的争端?此条例草案并没有详细的规范。行政院现今所提之版本一方面是要隐藏
在区域计画法体制之下,但另一方面却又要脱离区域计画法的管制,另设农村再生发展区
,并由农委会拥有计画区内实质的决策权,这种遮遮掩掩的立法方式敝人以为相当不可取
,它不仅相当不负责任,也严重破坏现行土地计画体制。於此,也要特别澄清与强调,敝
人并不反对由农委会来主导农村社区的规划与建设,但是,农委会的立法必须要光明磊落
,并走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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