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ainbo (阿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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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轉錄][牢騷] 三分鐘搞懂【農村再生條例】
時間Fri Dec 26 17:03:13 2008
系上老師寫的文章,貼來大家討論一下
土地法體系所規定的:農村農地農有農用
看來真的要徹底瓦解了......
法律是人定的,農地農有農用或許不合時代潮流
但是,當農地不再是農地的時候,問題可就大了
一級產業所占的全國經濟各種評比的比例都相當低
但是不代表我們不需要一級產業
漁村、農村如果都爆炸,我們哪來的新鮮便宜漁貨?
能想像水果、稻米、蔬菜都進口的那種恐怖情況嗎?
或許有人會說,我們可以轉型成觀光農業呀
對,的確很多已經轉型成觀光農業(體驗業)
但是,最基本、樸實,真正的一級產業,
還是有其存在之必要,一級產業的生產
若是落入外國經貿的掌控,那國家會有很多限制的 :(
http://www.sjhsu51545.blogspot.com/
農村再生?四去一沒有!
徐世榮、賴宗裕、顏愛靜
(作者皆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隨著經濟及社會結構的變遷,台灣的農村多已呈現嚴重凋敝及窳陋的現象,此時亟需政府
及社會各界伸出援手,真正以農村及居住於當地農民的福祉為考量,努力扶植及振興農村
相關產業,由此來扭轉農村的頹勢。我們原本對於「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抱持著相當大的
期待,但是審視立法院近日所審查的行政院版本,我們的心情卻是跌入了谷底,因為這不
是一部真正為了農村再生而設計的法案,它試圖假借農村再生之名,而行再度剝削台灣的
農民、農地、農業及農村之實。
第一、「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並非為農民而設計,它是為了居住於都市地區的居民而量身
打造的。該草案非常著重於「鄉村區建築用地範圍擴大」,它要用區段徵收、土地重劃、
及整合型農地整備的手段,來取得可建築用地。因此,其目的是為了都市居民來興建「別
墅型農舍」,而這也是建商財團及地方派系長久以來企圖突破「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
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延伸,其造成的嚴重後果將是農民的被驅趕、離開其所居
住的家園。
第二、「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也不是為了保護農地及發展農業而來設計的,在上位計畫付
之闕如的情況下,任由地方政府隨意的圈地及建築開發,其後果將會嚴重降低台灣優良農
田的存量,並衝擊我們的農業能否繼續存活。維持一定的糧食自給一直是各先進國家非常
努力的目標,也應是我們國家的重大政策,但是,目前台灣的糧食自給率僅有百分之三十
二,已經遠低於鄰國日本的百分之三十九,我們政府對此不感驚心,竟然還要反向操作,
大筆的劃出農地。我們憂心,當大部分農地都成為建地及其預備地時,台灣的農業也將一
去不復返了,而農地及農業的環境生態及文化價值也都將大為減損。
第三、「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將會嚴重的侵害私人土地所有權。對於「鄉村區建築用地範
圍擴大」,此法案欲以區段徵收為主要手段之一,但是,非常重要的,土地的徵收必須是
以公共利益為前提。然而,觀諸條文,重要的「農村再生發展區」竟僅是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擬定,「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即可,民眾倘有異議,也僅能「提供意見,
併同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這樣的程序明顯過於粗糙,嚴重忽視了對於私人財產
權應有的保障。
因此,農民所持有的土地若位於政府所規劃的「農村再生發展區」內,就很有可能會被徵
收,但是此再生發展區的劃設過程有否納入真正的民眾參與?再生發展區的規劃內容為何
?是否符合土地徵收所必要的公共利益?而當民眾有異議時,其權益要如何才能獲得確保
?這些重要的內容在此草案中都不明確,相對的,卻賦予了行政機關相當龐大的權力,由
其完全掌握公共利益的詮釋權,這相當不符合自由民主社會的常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百零九號解釋已明白指陳,「徵收土地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
,舉凡徵收土地之各項要件及應踐行之程序,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有關徵收目的及用途
之明確具體、衡量公益之標準以及徵收急迫性因素等,均應由法律予以明定。」大法官要
我們「不厭其詳」,並「應由法律予以明定」,但「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卻是背道而行,
與大法官的要求不相符。
我們認為,「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通過將產生「四去一沒有」的嚴重後果,那就是「去
農民、去農地、去農業、去農村」,農民最後僅存的土地產權也會「沒有」了!因此除了
要鄭重表達反對意見之外,也要呼籲行政部門儘速撤回這個草案,重新再擬定一部真正關
心及照顧台灣農民、農地、農業及農村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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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iShenHsieh:我覺得如果不能解決菜蟲這塊 農民要有福址很難 12/26 17:17
2F:推 sakura0123:去農地,去農民之後連菜都沒有了,又怎麼會有菜蟲 12/26 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