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h507121 (五十嵐梨花的監督君)
看板StockPicket
標題Re: [檢舉] #1bRMhYZt 4-5-1 pwseki206
時間Wed Dec 6 18:55:21 2023
1F:→ pwseki206: 一、在現行法制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基於善意而為適 12/06 15:49
2F:→ pwseki206: 當之評論,得阻卻違法。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與12/06 15:49
3F:→ pwseki206: 公眾議題相關有關之事」、「適當評論」乃「經綜合評價 12/06 15:49
4F:→ pwseki206: 後屬適當之個人主觀評論意見」。PTT係屬受中華民國法 12/06 15:49
5F:→ pwseki206: 律所拘束之網路論壇,上開上位法之見解亦應酌採。合先12/06 15:49
6F:→ pwseki206: 敘明。12/06 15:49
你說的是刑法第311條?這裡是股板不是現實法院,你拿刑法套用在4-5-1?我檢舉的是4-5-1
而不是4-11欸?
4-5-1. 引戰、人身攻擊:
對特定人物、使用者、特定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者。
4-11. 發言違反批踢踢站規、刑法者,水桶一月。
7F:→ pwseki206: 三、查檢舉人於近日確有於邊緣人版上以各式言行鼓勵並 12/06 15:49
8F:→ pwseki206: 惹起曾於本版遭受水桶處分之版友針對現任版主提出罷免 12/06 15:49
9F:→ pwseki206: 案,而罷免案之本身不僅為私人之間之紛爭與事務,而係 12/06 15:49
10F:→ pwseki206: 關係整體討論區之使用者權益之公眾事務。對此,應屬可 12/06 15:49
11F:→ pwseki206: 受公評之事(意即與公共議題有直接相關)而在違規認定上 12/06 15:49
12F:→ pwseki206: 宜採取最嚴格之標準。又,檢舉人曾任西洽版版主,因此 12/06 15:49
13F:→ pwseki206: 屬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公眾人物而負有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 12/06 15:49
14F:→ pwseki206: 義務。12/06 15:49
15F:→ pwseki206: 七、查違規說明僅摘出邊緣人版即主觀認定本人對於特定12/06 15:49
16F:→ pwseki206: 版版友引戰難免過於牽強。經查,違規說明之言論係本版12/06 15:49
17F:→ pwseki206: 其他版友在問及這樣的不合理行為之來源為何,本人即予12/06 15:49
18F:→ pwseki206: 以答覆,在定性上應屬中性行為。倘若任由檢舉人加以歪 12/06 15:49
19F:→ pwseki206: 曲逕指本人有一對於整體邊緣人版進行引戰行為,此舉不12/06 15:49
20F:→ pwseki206: 僅是強行將主觀臆測與推斷加諸於本人身上,亦與本人之12/06 15:49
21F:→ pwseki206: 主觀想法(因本人欲批判之對象為近日無理由之罷免與救12/06 15:49
22F:→ pwseki206: 濟之行為者)有違。12/06 15:49
他板事務與股板無關,小組長都說過了不要帶入他板事務。
在ptt有一萬多個看板,板主有那麼多人,怎麼會是公眾人物,股板甚至不是我所管轄的看
板,在股板我也只是一般使用者,連板主權限都沒有,股板板規也沒有將批評公眾人物列
入免責範圍。
再者,你在推文中也並非只有對我個人進行引戰,而是針對整個看板進行引戰,從推文中
的「某版鬧版集團」、「這群」、「他們」、「那群高挫折者」就可以知道是在針對該特
定看板而非僅針對我個人。
23F:→ pwseki206: 五、毫無是非屬針對公共事務做成之合理評論或較具主觀 12/06 15:49
24F:→ pwseki206: 性與強烈性之批判而不成立引戰。的確,針對特定版友之 12/06 15:49
25F:→ pwseki206: 處份難免會有不當之處,然而,經查受影響之版友之權利 12/06 15:49
26F:→ pwseki206: 已經獲得回復,貿然指摘其為不適任版主而應予以罷免不 12/06 15:49
27F:→ pwseki206: 僅於情、於理、於法均有過當之處(意即,單單憑一兩件 12/06 15:49
28F:→ pwseki206: 錯判即貿然指摘其執法不當,難免過於武斷)。因此,本 12/06 15:49
29F:→ pwseki206: 人之毫無是非是在指摘上開罷免案之提案人與教唆人在欠 12/06 15:49
30F:→ pwseki206: 缺正當性下罔顧其他過往執法之經驗與紀錄即行武斷推定 12/06 15:49
31F:→ pwseki206: 其不適格之批判,應屬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之合理評論。 12/06 15:49
這已經不是板主laptic第一次執法不當了,過去就曾將未曾於Stock、Stockpicket發言的
板友擅自水桶,並被群組長提醒
#1a78J3Ie (AboutBoards):
6. 板主握有影響使用者使用看板之重大系統權限,運用此權力時務必心平氣和,
小心謹慎,執行前務必再三確認符合板規 - 能力越大,責任越大。
如今卻又將
未違反板規的個人推文以「聚眾鬧板」水桶10年並禁止申訴,於情、於理、於
法均有過當之處。
根據
https://webptt.com/m.aspx?n=bbs/BoardCourt/M.1537445634.A.D35.html
一、
為保障使用者網路公民權,
履行本站對使用者受處分至少一次向上申訴權益之保證,
具體實踐
#1ReeLWvv (BoardCourt)所述之價值與精神
站務方保障所有使用者皆有申訴之權利,這篇文章還是laptic貼給我看的,有需要且lapti
c本人同意的話我可以公開此站內信以供查證,現在卻又無視站規禁止使用者申訴,明顯
無視群組長的提醒,指謫其板務執行過當之處又怎麼會是毫無是非?
32F:→ pwseki206: 六、鬧版之定義經查各版暫無統一之定義,但或有認為僅 12/06 15:49
33F:→ pwseki206: 需有干擾或影響看板秩序即可成立。經查,檢舉人與受教 12/06 15:49
34F:→ pwseki206: 唆人在欠缺救濟實益之下不斷透過各式檢舉程序就即為枝 12/06 15:49
35F:→ pwseki206: 微末節之各式事件反覆進行救濟聲請,此舉除或有造成版 12/06 15:49
36F:→ pwseki206: 主與小族長之困擾之虞外,此等行為在評價上難免也令人12/06 15:49
37F:→ pwseki206: 質疑其是否具有基於干擾版主或小組長之執法之意欲而為12/06 15:49
38F:→ pwseki206: 之。因此本人基於上開涵攝而對於其爭議性言行以鬧版稱12/06 15:49
39F:→ pwseki206: 之,在定性上也僅為對於檢舉人與受教唆人不斷透過各式 12/06 15:49
40F:→ pwseki206: 方式進行之不當救濟申請之質疑而難認有引戰之適用。 12/06 15:49
罷免是組規授予的權利,使用者合乎規定的替自己爭取權利又怎麼會是鬧板、意圖顛覆股
板?
41F:推 pwseki206: 另,前版主應負之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除依據現行法 12/06 16:43
42F:→ pwseki206: 歸得以推斷外,於本站其他群組之過往見解亦認為「至於 12/06 16:44
43F:→ pwseki206: 小組長、群組長、板主等是否為公眾人物,其主題為討論 12/06 16:45
44F:→ pwseki206: 本站群組事務,廣義而言適用公眾人物之定義」,故本人 12/06 16:45
45F:→ pwseki206: 答辯主張之檢舉人負有特別容忍義務亦非無理由之主觀見 12/06 16:45
46F:→ pwseki206: 解。上開實務見解併以敘明。 12/06 16:46
其他群組是其他群組的事,與股板、財金法律研究院小組、國家研究院群組無關,另外也
如我前面所論述,該推文並非僅針對擔任板主職的我個人而是針對特定群體。
以鬧板集團、挾帶私人恩怨、高挫折者、意圖顛覆股板及搞亂ptt等言論誣衊特定看板之群
體,指責該特定群體「根本不會來股版但很想控制股版」更是與事實嚴重相背,已對該群
體構成引戰,對該群體進行言語侮辱、挑釁、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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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FhhzB4L.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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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91.89.1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StockPicket/M.1701860123.A.7C0.html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12/06/2023 18:56:39
47F:→ YU1225: 需要我幫你重發文嗎?你檢舉跟是不是版主有什麼差別 12/06 18:57
48F:→ YU1225: 這是股版 不是法院 一個在講法律…一個說版規 雞同鴨講 12/06 18:58
49F:→ laptic: 被檢舉人如有意見補充,請直接回文說明,謝謝 12/06 18:59
50F:推 YU1225: 明顯就有違規 版主一直不處理 上訴到小組版比較快 12/06 19:00
51F:→ YU1225: 看以前版規 說任何族群 用不雅敘述就成立 12/06 19:01
52F:→ YU1225: 規則不要一下他可以 別人不可以 一樣自然就沒人會說話了 12/06 19:01
53F:推 YU1225: 其實你已經被他牽著走了..就他違規的去檢舉即可 12/06 19:06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12/06/2023 19:45:19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12/06/2023 19:49:00
54F:推 pwseki206: 針對上開反對答辯,本人答辯如下: 12/06 20:13
55F:→ pwseki206: 一、PTT乃身為眾多個版之討論區,個版之重要性與知名 12/06 20:13
56F:→ pwseki206: 度或有不同。若檢舉人身為一般小版版主,則強加認定其 12/06 20:13
57F:→ pwseki206: 與其他大版版主具有同樣之社會地位與期待可能或難謂其 12/06 20:13
58F:→ pwseki206: 正當。然,檢舉人既曾任希洽板版主,西洽版不僅在卡漫 12/06 20:13
59F:→ pwseki206: 夢工廠群組乃至於全PTT都具有重要知名度與地位(據鄉民 12/06 20:13
60F:→ pwseki206: 百科記載:希洽板每天文章動輒數百篇,人氣也常駐前十 12/06 20:13
61F:→ pwseki206: ,甚至前五),對於整體社會風氣與形象之形塑亦具有相 12/06 20:13
62F:→ pwseki206: 當之重要性。據此,難認如此長年居於全站前十之重要版 12/06 20:13
63F:→ pwseki206: 面版主不屬公眾人物而毋需忍受外界檢視與監督。 12/06 20:13
64F:→ pwseki206: 二、如前揭答辯,係爭言論主要是針對特定社會事實加以 12/06 20:13
65F:→ pwseki206: 討論與批判。又,集團、這群、他們等名詞充其量僅能得 12/06 20:13
66F:→ pwseki206: 出本人批判之對象為二人以上之複數概念,在主詞無法特 12/06 20:13
67F:→ pwseki206: 定之情況僅能得知本人所指之對象係特定群體,但在未標 12/06 20:13
68F:→ pwseki206: 明主詞之情況下擅自認為係對特定看板之使用者進行之引 12/06 20:13
69F:→ pwseki206: 戰難免過於牽強且無限上綱。又,高挫折者在政治與社會 12/06 20:13
70F:→ pwseki206: 學上係指因為家庭關係等因素造成之內心有所不滿之人群 12/06 20:13
71F:→ pwseki206: 集體之名詞,若貿然遽指其為引戰,則一般學術上對於群 12/06 20:13
72F:→ pwseki206: 體之心理特徵之詮釋引述豈不全有引戰之嫌? 12/06 20:13
73F:→ pwseki206: 三、版主之適任與否各版自有監督與制衡機制予以監察, 12/06 20:13
74F:→ pwseki206: 檢舉人自身身為前版主理應自明。然偶發之錯誤判決是否 12/06 20:13
75F:→ pwseki206: 足以構成不適任之重大違誤會因不同之認定標準而有所不 12/06 20:13
76F:→ pwseki206: 同:嚴格認定者會認為一次過錯即應解職、寬鬆認定者會 12/06 20:13
77F:→ pwseki206: 認為須連續犯錯即應解職。因此,在各方心證寬嚴不一支 12/06 20:13
78F:→ pwseki206: 情況下,社會各界均有可能對此進行評價:支持者或認為 12/06 20:13
79F:→ pwseki206: 此等言行是從嚴監督執法者,然嚴格認定者亦會認為此等 12/06 20:13
80F:→ pwseki206: 行為毫無正當性可言。爰此,考量檢舉人反覆就支微末節 12/06 20:13
81F:→ pwseki206: 之事反覆進行無異議爭執之行為(合理與否社會自有公斷) 12/06 20:13
82F:→ pwseki206: ,本人指摘其為欠缺是非之過當行為亦僅數合理或充其量 12/06 20:13
83F:→ pwseki206: 較嚴厲之之社會行為評價而難認其有惡意引戰之嫌。 12/06 20:13
84F:→ pwseki206: 四、承上,指摘檢舉人鬧版與顛覆股版亦同,此等反覆檢 12/06 20:13
85F:→ pwseki206: 舉行為不僅影響版主與小組長甚鉅,且此等行為讓相關人 12/06 20:13
86F:→ pwseki206: 士疲於奔命之行為豈不有干擾管理人員維持看板秩序之嫌 12/06 20:13
87F:→ pwseki206: (此等應為可受公評之事)?又股版長期以來面臨執法效率 12/06 20:13
88F:→ pwseki206: 之質疑與批判,貿然對版主進行罷免亦屬對於股版既有之 12/06 20:13
89F:→ pwseki206: 穩定秩序之重大攻擊與挑戰。既然如此,指摘其為鬧版、 12/06 20:13
90F:→ pwseki206: 顛覆股版充其量或僅為較為嚴重之指控或主觀之批判而仍 12/06 20:13
91F:→ pwseki206: 屬合理批判之範疇。 12/06 20:13
92F:→ pwseki206: 五、法律之解釋應採整體性解釋加以判斷,此為法學方法 12/06 20:13
93F:→ pwseki206: 論自明。因此,他版之見解與法規或雖無法直接適用,但 12/06 20:13
94F:→ pwseki206: 仍有其參考價值而在解釋與適用上自有價值(亦即得做為 12/06 20:13
95F:→ pwseki206: 個案適用之輔助性法源)。倘若按檢舉人之主張而將僅能 12/06 20:13
96F:→ pwseki206: 狹隘的使用版規加以解釋,此等偏狹的法律適用與解釋不 12/06 20:13
97F:→ pwseki206: 僅無益於版規適用,反而如同在審判上時僅能適用具高度 12/06 20:13
98F:→ pwseki206: 抽象且條文有限之法條一般(然既便是刑法,在量刑上亦 12/06 20:13
99F:→ pwseki206: 必須就行為人之各項因素綜合考慮之而不能僅限於該犯罪 12/06 20:13
100F:→ pwseki206: 行為之評價上)之荒謬。指著別人說勿將他版事務帶入本 12/06 20:13
101F:→ pwseki206: 版中,但卻在有利於己時時而過度擴大解釋時而過度限縮 12/06 20:13
102F:→ pwseki206: ,豈不自相矛盾? 12/06 20:13
103F:→ pwseki206: 六、查檢舉人指證之係爭言論可分為二段:第一段為07:1 12/06 20:13
104F:→ pwseki206: 7-07:19分主要針對特定行為之陳述、第二段為7:20分之 12/06 20:13
105F:→ pwseki206: 明確指出特定看板之答覆特定版友言論。然查第一段之言 12/06 20:13
106F:→ pwseki206: 論(檢舉人指摘之違規言行)既無明確指明主體是誰、又逕 12/06 20:13
107F:→ pwseki206: 自將兩段基於不同目的所為之陳述加以張冠李戴而無視當 12/06 20:13
108F:→ pwseki206: 時時空環境等因素綜合考量之不當類比(一為批判行為、 12/06 20:13
109F:→ pwseki206: 二為答覆行為)而自認為為對己言論,難免有對號入座之 12/06 20:13
110F:→ pwseki206: 嫌。 12/06 20:13
111F:→ pwseki206: 綜上所言,檢舉人仍持續無視自己曾任PTT大版版主而有 12/06 20:13
112F:→ pwseki206: 特別容忍義務之事實,基於不當之法學解釋方法強行割裂 12/06 20:13
113F:→ pwseki206: 具有整體性之規範體系且錯誤將針對爭議行為進行之一般 12/06 20:14
114F:→ pwseki206: 評論與基於真實惡意、完全毫無根據的惡意攻擊或引戰混 12/06 20:14
115F:→ pwseki206: 為一談,上開反對答辯應屬無理由。 12/06 20:14
116F:→ pwseki206: 以上答辯。 12/06 20:14
117F:→ nh507121: 勿帶入他板事務是小組長講的阿 12/06 20:25
118F:→ nh507121: 你知道小組長是股板板主的直屬上級嗎? 12/06 20:26
119F:→ nh507121: 還有前板務站長(發言時仍是現任)曾說過即使群組長,首先 12/06 20:30
120F:→ nh507121: 仍是一般使用者 12/06 20:31
121F:→ nh507121: 權限更大的群組長都是如此了,更何況是一般板主? 12/06 20:31
122F:推 pwseki206: 群組長之見解於解釋上宜解釋為對於構成要件事實之應用 12/06 20:51
123F:→ pwseki206: ,然而,基於法規範之整體性,若逕自將具有整體性之法 12/06 20:52
124F:→ pwseki206: 規範加以割裂而捨棄不用不僅無助於真實之發現,更無益 12/06 20:52
125F:→ pwseki206: 於執法者認事用法。因此,本人認為若版規未規定之部分 12/06 20:53
126F:推 YU1225: 醒醒吧這邊是股版 不是法律制度的詮釋 12/06 20:53
127F:→ pwseki206: 適度的類推適用其他各類規範不僅與群組長之見解無違, 12/06 20:53
128F:→ pwseki206: 於認事用法上亦有助益 12/06 20:54
129F:→ pwseki206: 又,版規並不排斥適用其他規範,因此本人認為檢舉人之 12/06 20:55
130F:→ pwseki206: 主張為無理由 12/06 20:56
131F:推 YU1225: 大大快點立股版規則 12/06 20:56
132F:→ YU1225: 讓說到dpp一詞 言論自由不會被水桶好不好 12/06 20:56
133F:→ YU1225: 強詞奪理 無意義 12/06 20:56
134F:推 pwseki206: 查股版之版規乃高度抽象之法規範,具有其簡潔性。因此 12/06 21:00
135F:→ pwseki206: 在適用上難免會用到各式本版未必有明文規定的概念而加 12/06 21:00
136F:→ pwseki206: 以審判。若依檢舉人之見解,則執法恐有窒礙難行之虞。 12/06 21:00
137F:→ pwseki206: 為何本人於答辯時多次使用上位實體法律之概念?原因無他 12/06 21:02
138F:→ pwseki206: 因為實定法乃具有一定社會約制力之法規範,即便PTT執法 12/06 21:03
139F:→ pwseki206: 未必受其直接拘束,但實體法之規定仍在某些程度上影響 12/06 21:03
140F:→ pwseki206: 各版版規之規範與適用。補予說明如上。 12/06 21:04
141F:推 YU1225: 這邊是版規 不是來跟你說法律的 別再跳針啦… 12/06 21:09
142F:→ YU1225: 你去人家版上要遵守版規 不是要人守法律的.. 12/06 21:09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12/06/2023 22:38:17
※ 編輯: nh507121 (219.91.89.165 臺灣), 12/06/2023 22:40:27
143F:推 YU1225: 你去看我檢舉的 他竟然鬼扯說就算有違規也不處理 12/06 2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