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0858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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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聯發科限制離職工程師跳槽 高院判競業禁
時間Thu Jul 1 10:09:11 2021
2021年6月30日00:22
聯發科限制離職工程師跳槽 高院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國內IC設計大廠聯發科不滿離職工程師徐祥哲前往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任職,擔心營業祕
密洩漏給競爭對手,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為由,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的禁止令,要求徐祥哲
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到鑫澤任職;高等法院審理認定,聯發科訂定競業禁止條款「空泛」限
制離職員工的工作權,也未给予任何補償,勞資權利義務失衡,故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29日判聯發科應賠償徐男198萬5千元。還可上訴。
徐祥哲指稱,自2007年10月受僱聯發科擔任工程師,負責實體設計時間樹Clock Tree相關
工作,屬於晶片設計後端品質管控,未接觸任何CPU或圖形處理器技術,亦未參與「16奈
米鰭式場效電晶體」技術相關計畫。
徐祥哲表示,他於2014年4月19日自聯發科離職,同年6月18日另受僱於港商鑫澤數碼公司
,擔任顧問,並負責CPU晶片設計前端整合工作,聯發科明知他並無重製、洩漏營業祕密
情事,也未違反雙方簽署的聘僱契約書營業祕密條款,竟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
的假處分,要求他在2016年4月19日之前,不能到鑫潭數碼公司或關係機構任職,讓他形
同失業12個月,請求聯發科應賠償其損失。
新竹地院判決聯發科應賠償徐男薪資、分紅損失共326萬多元。雙方各自就其敗訴不利的
部份,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聯發科和徐男簽訂競業競止條款約定,徐男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從事與
聯發科有業務競爭關係,或潛在業務競爭關係的工作,且未限制職務類型,另就競業禁止
的區域、對象、職業活動的範圍,均不明確,是以「空泛且漫無標準」限制離職員工的工
作權,危及徐男的經濟生存能力,顯然逾越合理範圍,也未給予任何適當補償措施,雙方
權利義務顯然失衡,依民法第247條相關規定,此競業禁止條款應屬無效,
另外,聯發科曾提告徐男涉嫌犯罪,後來又撤回。檢方因查無徐男有洩漏營業祕密或複製
營業祕密等行為,因此以不起訴處分,聯發科卻以此對徐男聲請假處分獲准,並執行命令
,達到競業禁止的效果,因此徐男有權要求聯發科補償其在競業禁止期間所受的損失。
高院認定,計算徐男和鑫澤數碼約定的每月薪資、及假處分的競業禁止期間共1年又10天
,徐男受到薪資損害為203萬5千元,扣除徐男在假處分期間有5萬元的工作收入,29日判
聯發科應賠償徐男198萬5千元。
https://news.ltn.com.tw/news/Taipei/breakingnews/3586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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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Dark: 打到高等法院了.所以一審判決是? 07/01 10:18
2F:推 taipoo: 這很明顯違憲工作權的定義,所以可以直接駁回 07/01 10:35
3F:→ zo6596001: 沒給補償的禁止競業條款是無效的。 07/01 10:45
4F:→ Weky: 發哥連給個補償都沒有還想要上法院 法務該檢討了吧 07/01 11:02
5F:推 CodingDuck: 呵呵,台商過太爽,真的覺得法律隨便上層開心怎麼解 07/01 11:22
6F:→ CodingDuck: 釋就怎麼解釋。 07/01 11:22
7F:推 CodingDuck: 但注意法院判賠的部分不含分紅+扣除薪資,對勞工還是 07/01 11:26
8F:→ CodingDuck: 很沒保障的,聯發科是個什麼樣的公司大家清楚了吧。 07/01 11:26
9F:→ sextitanic: 中間有收入公司就可以少賠款喔 QQ? 07/01 11:49
10F:推 WaterLengend: 這判決真的對勞方有些不公平,他自己的工作收入跟聯 07/01 11:57
11F:→ WaterLengend: 發科對他的損失有什麼直接關係能夠抵掉補償? 07/01 11:57
12F:推 aidansky0989: 其實還行啦,這段時間他可以做想做的事 07/01 12:00
13F:推 vn509942: 沒有對等都是簽爽的 07/01 12:16
14F:→ dreamnook: 還可上訴QQ 07/01 12:17
15F:→ wulouise: 告了他還可以浪費勞工時間,媽的時間成本都不陪? 07/01 12:19
16F:→ iamshiao: 這算濫訴吧 07/01 14:38
17F:→ nfsong: 這麼大的公司還不知道競業要補償 07/01 17:03
18F:→ nfsong: 可能只是拖時間 07/01 17:03
19F:→ nfsong: 說人資不知道肯定在扯,應該是拖延 07/01 17:04
20F:推 NDark: 不是針對MTK,通常越大的公司的主管更會覺得有莫名的優越感. 07/01 17:04
21F:→ NDark: 這種大頭症的主管(或老闆)就覺得他想要怎樣就怎樣. 07/01 17:05
22F:→ nfsong: 拖一年大環境可能又變一輪了 07/01 17:05
23F:→ NDark: 但是脫離那個主管的管轄範圍來看.就會覺得是一種大頭症. 07/01 17:05
24F:→ NDark: 我所看到的人資都還蠻守規則的.比較知道法規的範圍到哪裡 07/01 17:06
25F:推 yobook: 可能真的是大頭症,也有可能怕公司機密! 07/01 17:16
26F:推 NDark: 機密就是要有代價的.平時就要針對機密作管制. 07/01 17:23
27F:→ NDark: 哪些人可以存取那些機密.在這個例子就是機密人士要pay更多 07/01 17:23
28F:噓 Diveln: 現在都居家上班怎麼抓 07/01 17:36
29F:推 NDark: 不可能做到完全防止.但還是有方法. 07/01 18:47
30F:→ NDark: 前公司是使用終端機的概念. 也就是存取檔案一定有紀錄. 07/01 18:48
31F:→ NDark: 大量存取不屬於專案的檔案就會有嫌疑. 07/01 18:48
32F:→ NDark: 當然不能完全防止螞蟻搬樹將資料一點一點截圖存檔. 07/01 18:49
33F:→ NDark: 手機App都能作到"截圖"動作的偵測了. 07/01 18:49
34F:→ NDark: 真的要防止員工搬運機密一定還是可以作得到. 07/01 18:50
35F:→ NDark: 只是代價很高.很麻煩.而且要事先準備好. 07/01 18:50
36F:推 bill0205: 如果別人記憶力特別好 過目不忘 那根本沒法防 07/01 19:53
37F:推 NDark: 是人才啊~要記加薪升職才對 07/02 10:06
38F:噓 knives: 沒給錢還想嚇人 07/02 10:47
39F:噓 assassin762: 低能台商 07/02 12:54
40F:推 ch1rmon: 反正大公司法務都很閒,公司只好找點事讓他們有事做,贏 07/05 12:30
41F:→ ch1rmon: 了賺到,輸了也可以練練法務經驗值,一舉多得 07/05 12:30
42F:→ Louis5213: 法務是不是該開除了......補償會不知道!? 07/06 01:15
43F:→ viper9709: 推樓樓上 07/06 23:31
44F:噓 chennylee809: 離職後沒給錢競業條款都是廢紙 07/07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