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uei (金山好吃粥,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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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心得] 曹魏兵制與戰略粗略概況
時間Tue Nov 14 23:55:43 2017
1F:推 boman: 質任制應只在中軍及外軍軍將,地方太守、縣長不在範圍吧。11/13 17:36
2F:→ boman: 城陽都尉就官職屬於接近郡守的都尉管轄區首長,即是地方官11/14 18:23
3F:→ boman: ,不在質任範圍。11/14 18:23
上一篇我的推文有點亂,所以重打一篇,冏
原本《三國會要.7》:"
魏制諸將出征鎮守方面皆留質任於內"
到了《資治通鑑.卷第79》:
"(泰始元(265)年)
十二月....
詔除魏宗室禁錮,罷部曲將及長吏納質任"
在《晉書.帝紀第3》則是寫成:
"(泰始元(265)年十二月)
罷部曲將長吏以下質任"
所以統合兩則敘述後的個人想法是,這"以下"應該是誤植
否則無法同前面區分部曲將 & 非部曲將一般,來區別長吏 & 非長吏
我才資淺薄,只約略找到3個戰例來佐證上面的記述
1.過了265年以後的280年,算是長吏的城陽都尉─張喬帶兵時,帶的顯然是州郡兵
就已經不用質任了,那麼他選擇直接投降,也不算太難理解..干寶《晉紀》:
"
張悌、護軍孫震、丹楊太守沈瑩帥衆三萬濟江,圍成陽都尉張喬於楊荷橋。
眾才七千,閉柵自守,舉白接告降"
2.271年的楊稷等人,《晉書.列傳第27》:
"「
若賊圍城未百日而降者,家屬誅;若過百日救兵不至,吾(指晉將霍弋)
受其罪。」
(晉將楊)
稷等守未百日,糧盡,乞降,(吳將陶)
璜不許,給其糧使守"
..為的是"
須其日滿,然後受降,使彼(楊稷等人)
得無罪"
關於這點,我猜楊稷等人帶的,很可能同時州郡兵跟私兵都有
很難保證屆時會以無罪論處,要不然霍弋也不用戰前心戰喊話一下了
為了圓滿解釋楊稷等膽敢未滿百日就投降,似乎就得請出267年完成的《泰始律》裡
"
減梟、斬、族誅、從坐之條"
意思就是就算被緣坐,也不會擴及到很廣的範圍
(儘管在下未敢講霍弋是否有資格享有"八議入律"裡的議能、議功、議勤@@)
何況〈士亡法〉由〈高柔傳〉我們可知,由曹操時的"
考竟其妻子"
到曹叡時已放寬為"
沒其妻及男女為官奴婢"
當然以上絕非百分百是替他們開脫的理由,但為眾多原因之一也說不定
3.至於〈姜維傳〉:"
復出隴西,守狄道長李簡舉城降"
然後參考《後漢書.百官五》:"
屬官,每縣、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
其次置長,四百石"
可看出狄道這種不算大的縣,其縣長不屬於長吏,自然也就毋須質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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