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scyd (一隻火星人)
看板NIHONGO
標題Re: [閒聊] 關於考古題與著作權法,個人的一點想法
時間Mon Jun 22 22:31:23 2009
※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以下是個人的淺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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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著作權,我想JLPT的考古題是擁有著作權的
: 這個大家應該沒什麼疑問。
這應該是沒啥問題
只是再釐清一下
依照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其中「依法令」指的是依我國的法令
例如大學的期中、期末考依『大學法施行細則』
故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而像JLPT或托福考試非上述依本國法令所舉行之考試
其考試試題如合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作之規定者
即享有著作權
: 那麼把考古題整篇放到網路上供人下載違法嗎?
: 把部分題目貼在BBS上,尋求討論和解答違法嗎?
: 我認為前者很可能會違法,後者則較無此問題
: 以台灣的著作權法來看:
: 第 52 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即使是作為「教學、研究」之用,
: 但整篇放到網路上,我想已經超出「合理範圍內」了吧。
: 如果只是舉出數題來討論,在大眾一般觀念裡,
: 應該尚屬於合理範圍。
依據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前段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
把考古題整篇放到網路上,算是重製他人著作
而且又放到網路公開傳輸
基本上是很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至於後者
除了上述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之外
還要依據第六十五條來判斷
「部分」是佔了多少比例?
是否有營利之目的?等等
都是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時的考量
最後是依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應明示其出處。」
所以即使是合理使用範圍,也要標明出處,算是對著作權人的尊重。
: 那麼貼出考古題網站的連結違法嗎?
: 我認為不一定違法。
: 如果直接把考古題連結貼出來,確實會有違反法律之疑慮。
: 但如果只是說「XX網站有JLPT考古題」,
: 或是直接把該網站首頁貼出來(上面沒有下載連結的話)
: 個人認為似乎並不會犯法。
其實是很有可能違法
雖然不是直接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
但是貼出連結網站
有可能會被當成間接侵權或是引誘侵權
: 因為發文者既沒有提供下載,
: 該網站是否取得授權,也不是我們能夠知道的。
: 舉例來說:
: 如果今天我的朋友A想要買JLPT考古題的書
: 我推薦他到甲書局去買乙出版社的書。
: 但如果乙出版社未合法取得授權,被著作權擁有者告發了,
: 如果甲書局收到通知後立即下架,朋友A也沒有出售該書,
: 我認為「我」、「朋友A」、「甲書局」皆不會犯法
: 但乙出版社違法了。
基本上除了朋友A之外其他都有可能構成違法
乙出版社就不用說了,肯定構成違法
至於你推薦朋友A去買
若你不知道乙出版社的書是盜版就算了
若明知是盜版,甚至如果你是乙出版社的工作人員甚至是業務的話
情形可能就比較嚴重
朋友A如果「明知」那是盜版的還去買
雖然目前著作權對於「買盜版」無相關規定
所以這邊基本上是道德良心的問題
所謂「殺頭的生意有人作、賠錢的生意沒人作」
若大家都存著「反正我買盜版是自己用不犯法」的心態
將間接鼓勵盜版者侵權
至於甲書局有沒有構成違法已經有實例
之前e-bay有人賣愛瑪仕假貨
結果e-bay被罰2萬歐元
前一陣子更因為有人賣LV假貨
結果又被罰4000萬歐元
雖然e-bay的案例應該是跟商標法或是專利法有關
跟著作權比較無關
但一樣可以作為借鏡
: 但我覺得不應該去預先判斷出版者(或是網站)是否違法
: 畢竟我們不知道它是否有取得版權,片面認定違法似乎不妥。
: 為了避嫌,我想不要主動貼出下載頁面較好
: 但只是提出網站名稱的話,應該是不要緊的吧。
基本上為了自保,還是不要亂貼連結比較好
雖然法令有規定合理使用的規範
但那也是在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前提下
才會來考慮是不是合理使用
那萬一要是法院認為你不是合理使用呢?
所以大家還是慎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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