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scyd (一只火星人)
看板NIHONGO
标题Re: [闲聊] 关於考古题与着作权法,个人的一点想法
时间Mon Jun 22 22:31:23 2009
※ 引述《medama ( )》之铭言:
以下是个人的浅见,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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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於着作权,我想JLPT的考古题是拥有着作权的
: 这个大家应该没什麽疑问。
这应该是没啥问题
只是再厘清一下
依照着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五款:
下列各款不得为着作权之标的︰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其中「依法令」指的是依我国的法令
例如大学的期中、期末考依『大学法施行细则』
故不得为着作权之标的
而像JLPT或托福考试非上述依本国法令所举行之考试
其考试试题如合於着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着作之规定者
即享有着作权
: 那麽把考古题整篇放到网路上供人下载违法吗?
: 把部分题目贴在BBS上,寻求讨论和解答违法吗?
: 我认为前者很可能会违法,後者则较无此问题
: 以台湾的着作权法来看:
: 第 52 条
: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
: 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 即使是作为「教学、研究」之用,
: 但整篇放到网路上,我想已经超出「合理范围内」了吧。
: 如果只是举出数题来讨论,在大众一般观念里,
: 应该尚属於合理范围。
依据着作权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七款前段
「未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或授权,
意图供公众透过网路公开传输或重制他人着作,侵害着作财产权」
把考古题整篇放到网路上,算是重制他人着作
而且又放到网路公开传输
基本上是很有可能构成侵害着作财产权
至於後者
除了上述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之外
还要依据第六十五条来判断
「部分」是占了多少比例?
是否有营利之目的?等等
都是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时的考量
最後是依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依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一至第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利用他人着作者,
应明示其出处。」
所以即使是合理使用范围,也要标明出处,算是对着作权人的尊重。
: 那麽贴出考古题网站的连结违法吗?
: 我认为不一定违法。
: 如果直接把考古题连结贴出来,确实会有违反法律之疑虑。
: 但如果只是说「XX网站有JLPT考古题」,
: 或是直接把该网站首页贴出来(上面没有下载连结的话)
: 个人认为似乎并不会犯法。
其实是很有可能违法
虽然不是直接重制或公开传输他人着作
但是贴出连结网站
有可能会被当成间接侵权或是引诱侵权
: 因为发文者既没有提供下载,
: 该网站是否取得授权,也不是我们能够知道的。
: 举例来说:
: 如果今天我的朋友A想要买JLPT考古题的书
: 我推荐他到甲书局去买乙出版社的书。
: 但如果乙出版社未合法取得授权,被着作权拥有者告发了,
: 如果甲书局收到通知後立即下架,朋友A也没有出售该书,
: 我认为「我」、「朋友A」、「甲书局」皆不会犯法
: 但乙出版社违法了。
基本上除了朋友A之外其他都有可能构成违法
乙出版社就不用说了,肯定构成违法
至於你推荐朋友A去买
若你不知道乙出版社的书是盗版就算了
若明知是盗版,甚至如果你是乙出版社的工作人员甚至是业务的话
情形可能就比较严重
朋友A如果「明知」那是盗版的还去买
虽然目前着作权对於「买盗版」无相关规定
所以这边基本上是道德良心的问题
所谓「杀头的生意有人作、赔钱的生意没人作」
若大家都存着「反正我买盗版是自己用不犯法」的心态
将间接鼓励盗版者侵权
至於甲书局有没有构成违法已经有实例
之前e-bay有人卖爱玛仕假货
结果e-bay被罚2万欧元
前一阵子更因为有人卖LV假货
结果又被罚4000万欧元
虽然e-bay的案例应该是跟商标法或是专利法有关
跟着作权比较无关
但一样可以作为借镜
: 但我觉得不应该去预先判断出版者(或是网站)是否违法
: 毕竟我们不知道它是否有取得版权,片面认定违法似乎不妥。
: 为了避嫌,我想不要主动贴出下载页面较好
: 但只是提出网站名称的话,应该是不要紧的吧。
基本上为了自保,还是不要乱贴连结比较好
虽然法令有规定合理使用的规范
但那也是在有可能构成侵害着作财产权的前提下
才会来考虑是不是合理使用
那万一要是法院认为你不是合理使用呢?
所以大家还是慎重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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