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ndsomeh ( ︠N  ﰩ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情報] 誠實信用與信賴保護的差別
時間Tue May 18 11:01:07 2010
※ 引述《aaveajean (恩主公)》之銘言:
: 標題: [情報] 誠實信用與信賴保護的差別
: 時間: Mon May 17 00:27:0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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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大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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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請問信賴保護原則跟誠信原則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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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該是就公法方面的討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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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曉得這兩個比較主要的差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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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不曉得我的想法對不會,所以上來問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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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大家能解決我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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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感覺是誠信原則比較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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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信賴保護的範圍比較窄,因為必須要符合三個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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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不曉得有沒有其他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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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甚至是不能這樣分, 跟大家請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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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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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http://www.wretch.cc/album/veaje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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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討厭狐狸這個動物,尤其當他是化身為人的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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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22.117.133.183
: 推 marxo10926:1.其實這個問題教科書上都寫得很清楚了,你上來問其他 05/17 02:10
: → marxo10926:人恐怕也沒辦法告訴你教科書以外的知識。 05/17 02:11
: → marxo10926:2.我看過的一個說法是,誠信原則是相對人跟行政機關都 05/17 02:11
: → marxo10926:可以主張的,信賴保護原則則限於相對人才能主張。 05/17 02:12
: → marxo10926:3.還有,跟民法一樣,信賴保護原則算是誠信原則的下位 05/17 02:14
: → marxo10926:概念。其實誠信原則本身十分空洞,實際上要適用都有賴 05/17 02:15
: → marxo10926:進一步的具體化。 05/17 02:15
: 推 handsomeh:一般還是認為法安定性原則是信賴保護原則的根據 05/17 12:20
: 推 marxo10926:這說法很怪,因為信賴保護原則規範所有行政行為,甚至 05/17 17:23
: → marxo10926:也包括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這些就與法安不安定無關。 05/17 17:24
: 推 handsomeh:請看陳愛娥教授受保訓會委託做的研究報告,保訓會網站有 05/17 22:32
: → handsomeh:這一篇也濃縮改寫,刊在台灣法學雜誌(改名前?)y 05/17 22:32
: 推 marxo10926:well,如果什麼問題討論到最後都變成在互開書單,那還 05/18 00:23
: → marxo10926:有什麼討論的必要。不管陳愛娥教授的文章寫得多麼有道 05/18 00:24
: → marxo10926:理,事實就是你講不出個所以然來。 05/18 00:25
: 推 marxo10926:m.我剛想到說不定源於法安定性原則比較有理由,因為撤 05/18 00:56
: → marxo10926:銷違法授益處分時一樣適用信籟保護原則@@"。 05/18 00:57
那我就講個道理出來吧
這是marxo大的說法:
"信賴保護原則規範所有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
這些就與法安不安定無關。"這麼說顯然是把法安定性原則看的太狹隘了。
法安定性原則要求,"所有的國家行為"必須具有"可預測性",不得輕易變動,
如此以保護人民在國家行為所形塑的法律關係中自由發展自己人格。
簡單說,人民被允許做的或是被允許得到的,嗣後被認為是不合法或不能得到,
對人民而言,事實上與"侵害"沒有差異,因此人民必須且應該可以相信,
自己行為的效力不輕易受影響。
如此說來,要求法律效力不得向前發生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以及要求有限變更行政處分效力並且給予人民補償的的信賴保護原則,
實際上都是出於法安定性原則對於"可預測性"的要求。
前者,人民信賴的是立法者以"法規範"所形塑的"一般性法律關係",
後者,人民信賴的是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所形塑的"具體法律關係"。
在此,即是區分人民所信賴的是"抽象一般的"或是"具體個別的"國家行為而區別處理。
因為,人民尚難以信賴"抽象一般的"法規範可以永遠不變更。
並且,對於直接形塑人民與國家間法律關係的行政處分,
"直接"受該處分影響的人民恐應有更高的信賴強度。
此外,亦有認為,應以(廣義的)信賴保護原則作為上述內容的上位概念。
這或許就是marxo大說的"信賴保護原則規範所有行政行為"主張的來源。
因為行政行為也包括抽象一般的行政命令,尤其是得基於法律授權規範
人民權利義務的法規命令。
至於,主張信賴保護原則是由誠信原則所導出,雖然不是沒有人主張,
但是個人存疑。因為誠信原則雖說是由民法所發展出的"一般法律原則",
得適用於公法領域,但是由民法的規定以及民法學者的討論來看,
焦點放在"權利濫用"的討論上。也就是,在人與人間的具體法律關係中,
作為"權利行使"的內在界限,例如不得已損害他人為目的等。
由此,應該可以看出信賴保護與誠信原則在內容上的差異,
尤其是國家行為通常不是"權利行使",而是"權力行使",
並且,在具體個案中,人民通常係因"信賴行政處分的效力",
而不是基於相信國家"不會對自己濫用權力"而為特定行為。
以上個人淺見,酌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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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26.194.254
1F:→ aaveajean:我推你!! 05/18 21:05
2F:推 Augusta:誠信原則幾乎是凌越法律的金科玉律,跟信賴保護層次差很多 05/21 12:01
3F:推 marxo10926:1.你對"法安定性"理解成"法律關係的可預測性"我認為是 05/22 23:02
4F:→ marxo10926:正確的,也的確反駁了我所舉的行政處分的例證。 05/22 23:03
5F:→ marxo10926:2.但是在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指導)下,根本不存在法律 05/22 23:03
6F:→ marxo10926:關係,這一部份還是需要引證法安定性以外的法理來解決 05/22 23:04
7F:推 marxo10926:3.至於民法上的討論,之前我看了一篇吳從周老師討論權 05/22 23:07
8F:→ marxo10926:利失效的文章,討論的要件跟信賴保護相差甚微,所以相 05/22 23:11
9F:→ marxo10926:關的討論依然存在。 05/22 23:11
10F:推 marxo10926:抱歉,我剛發覺第3點有誤,此論點先行保留。 05/22 23:25
11F:推 ccshia:很細膩的論述,相當獨到的觀點! 01/24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