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zishan (Fuzishan)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請益] 法律精神的權力基礎為何??
時間Sun Feb 28 02:22:27 2010
感謝上一篇大大回應
我想針對兩點提出意見
1.大大所提及的最低工資10萬法案,其時是假定人民不理性到了一個極點,
但是我們知道其實,普羅大眾是相當多元意見,且會思考會反應問題的,
所以我認為要求執行死刑和要求月薪十萬根本不可以類比
這時候的分歧點是,到底要以民眾感受為主? 還是以法學理論為主?
2.第二點,逼迫少數人活在多數人的世界裡,人是群居動物,想在一起生活,本來就要妥協
尊重制度,我異想天開的主張,把台灣劃一塊土地出來,不願意接受社會契約,不願意給台灣
法律約束的人,給你們一片土地自己生活,你們的確是有權力不與社會訂立契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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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沒有喚醒個人的智慧,反而鼓勵個人去因襲某種模式 因而阻礙了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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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7.200.24
1F:推 RobertAlexy:多數決不能決定所有的事情 02/28 03:39
2F:→ Fuzishan:所以少數人自己一個地方 不讓多數人決定阿~ 02/28 13:44
3F:推 meblessme:每個人都有成為少數的時候啊! 02/28 15:59
4F:推 RIFF:社會契約的權益之一 應該包含分離的權益 02/28 20:02
5F:→ RIFF:若自始即排除分離 則不可稱為約定 而是綁架 02/28 20:03
6F:→ RIFF:各個地方的理想國都不相同 有的 社會主義 有的資本主義 02/28 20:05
7F:→ RIFF:有的唯物.有的泛靈 強迫合併在一起是不健康的 02/28 20:06
8F:→ RIFF:從心理健康的角度來看 靈活的制度讓所有的群體建構自己的國度 02/28 20:07
9F:→ RIFF:讓所有的群體都能自我實現 才是健康的 並符合人性 02/28 20:07
10F:→ RobertAlexy:社會契約包涵飛離的權益? 盧梭可不會這麼認為 03/01 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