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b12 (槌子)
看板LegalTheory
標題Re: [請益] 關於刑法293第1項無義務遺棄罪
時間Wed Dec 16 06:08:45 2009
※ 引述《stupigII (有遺憾,也不要有後悔)》之銘言:
: 想請教一個關於刑法293第1項無義務遺棄罪的問題,因為有一個點一直想不通
: 到底無義務遺棄罪的適用時機是為何?
廣義的遺棄分三種:
1.伴隨空間轉移的積極遺棄.(例將傷者移至不易發現處)
2.未伴隨空間轉移的積極遺棄.(以物體遮斷他人視線而無從救援)
3.消極遺棄.(不作為)
前2者屬狹義的遺棄 而刑法二九三條無義務者之遺棄僅屬狹義之遺棄行為
: EX: 走在路上,看到一個血流如柱的人躺在路邊 心裡認知可能他再流血下去會掛
: 但,不甘我的事,也不打電話求救,就繼續離開,原則上,這樣是不會有293第1項的成立,
: 對吧?
: 除非,我有積極作為,也就是將此人從路邊移到草叢邊,使人不易發覺,才會有該條
: 的適用.
: 也就是說,無義務遺棄罪是需要有積極的作為為前提,才能成立,單純的不作為是
: 不會有任何事
: 另外,想請教,好像黃常仁教授有發表過關於此條的文章,不知道有誰知道在那個雜誌
: 那一期呢? 想再去多了解一下,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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