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b12 (槌子)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请益] 关於刑法293第1项无义务遗弃罪
时间Wed Dec 16 06:08:45 2009
※ 引述《stupigII (有遗憾,也不要有後悔)》之铭言:
: 想请教一个关於刑法293第1项无义务遗弃罪的问题,因为有一个点一直想不通
: 到底无义务遗弃罪的适用时机是为何?
广义的遗弃分三种:
1.伴随空间转移的积极遗弃.(例将伤者移至不易发现处)
2.未伴随空间转移的积极遗弃.(以物体遮断他人视线而无从救援)
3.消极遗弃.(不作为)
前2者属狭义的遗弃 而刑法二九三条无义务者之遗弃仅属狭义之遗弃行为
: EX: 走在路上,看到一个血流如柱的人躺在路边 心里认知可能他再流血下去会挂
: 但,不甘我的事,也不打电话求救,就继续离开,原则上,这样是不会有293第1项的成立,
: 对吧?
: 除非,我有积极作为,也就是将此人从路边移到草丛边,使人不易发觉,才会有该条
: 的适用.
: 也就是说,无义务遗弃罪是需要有积极的作为为前提,才能成立,单纯的不作为是
: 不会有任何事
: 另外,想请教,好像黄常仁教授有发表过关於此条的文章,不知道有谁知道在那个杂志
: 那一期呢? 想再去多了解一下,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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