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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原po說勞工的生存權是政府的責任,會何會轉嫁給企業?有一些淺 見,然而其實敝人我只是個很不專業的路人而已,看到上面的文章後一時手 癢……望各位海涵,有錯勿怪。 首先我想要解釋一下勞工的生存權是什麼?我國以勞動生存權為立法基 礎的法令除了工資保障外,尚有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勞工教育,與職業補 償等。 生存權是勞動基本權的一種。勞動基本權包含有生存權、工作權、團結 權、協商權、爭議權五種。 對一個人而言,生存是最基本的要求,而有工作是維持生存的基本要求 ;團結、協商、爭議則是為了保障勞工的生存和工作的必要手段。 由此可知生存權不但是勞動基本權,而且是勞動基本權核心中的核心; 它保障勞工不但要能活著,還必須是好好的、有尊嚴的活著。 因此基本工資有保護個人尊嚴的意義在裡面。 我舉個例子,假設一個人生活的平均開銷就是17280元/月好了,你付出 勞力能換得這麼多錢,和你付出了勞力賺不到這麼多錢只好由政府補足,是 兩種不相同的概念。 也許有人會說,這種「自給自足不用人救濟」不過是假象,你的勞力在 企業主看來原本就不值17280元,只是政府為了讓你能養活自己,強迫企業 要給你這麼多錢,這樣它就不用花錢救濟你。 然而,若從政府財政收支的角度來看,國家救濟勞工所花的錢從哪來? 從稅金。稅金又從哪來?賺越多,繳越多。 企業給勞工比較少的薪水=較少的人事支出=較多利潤->較高利潤= 較多應繳稅額(先不考慮各種事實上的情況如企業避稅、或把這些利潤轉投 資等)->多繳上去的稅金再被用來發展社會福利救濟自己的員工? 該付出去的成本就是這麼多,只是形式上不同,因此我認為自始至終就 沒有所謂的「轉嫁」。 此外,上面有位R大說,最低工資不是使勞資談判對等,而是干擾勞資談 判的結果,我們應該設法使談判過程對等,而非干擾結果與干擾市場效率。 我想R大弄混了個別勞工與集體勞工的差別。 最低工資是在保護「個別」的勞工,而「勞資談判」這件事情,卻必須 是「集體」勞工才做得到,個別勞工無法與資方進行談判。(個人和企業締 約時討論勞動契約內容不叫作勞資談判,此時兩者間尚未因為勞雇關係而發 生契約上的從屬性,地位原本就是平等的;條件談不攏,你找下一位,我去 下一家)。 勞工要成為同一個集體的前提是被同一個企業雇用,而企業在雇用勞工 時卻是與其各自簽訂勞動契約的。沒有我先來上班和同事組工會之後再來談 一個月的薪水多少錢的吧?應該是要先開出工資多少我才決定要不要來上班 。(簡言之,不可能先加入工會和老闆談好薪水再上班……) 所以最低工資不是在干擾談判結果,而是在使每一個勞工在和雇主訂定 勞動契約時就能得到薪資上的保障(以免如前述的生活不能維持)。 最後補一句學校老師說過的話:勞動問題,是私法自治因為社會轉型向 資本主義,所產生的法律上漏洞,勞動立法的出現正是在填補這個漏洞。 工業革命後完全依照個人資本主義發展勞雇關係,結果是「契約自由= 你有在賽納河畔喝西北風的自由」。勞動法要改善其中流弊,採取「以形式 上不公平之手段來追求實質上平等」的作法,看似是(勞工的)工作權壓倒 了(企業的)自由權,其實每項權利之間都是對等的(一樣重要),只不過 在面對弱勢(勞工)時,選擇保護對他們較為有利的那一項而已。 ※ 引述《Fuzishan (Fuzishan)》之銘言: : 抱歉我對法律的概念不好 也許標題表達不清楚 : 只是 企業依法繳稅 企業合法營業 為何最低工資要由資方來支撐? : 對 勞工有生存權 是法律所保障的 但那不是政府的責任嗎? : 會何會轉嫁給企業? 其中的法源在哪? 企業的責任嗎? :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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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32.136.215 ※ 編輯: aeromanser 來自: 125.232.136.215 (11/27 03:45)
1F:推 Fuzishan:謝回答 鼓勵公會=使個體勞工變成集體勞工 11/28 22:14
2F:→ Fuzishan:有國家的法律是 沒公會存在之特別職業可享最低工資 11/28 22:15
3F:推 AndrewPublic:我不太覺得契約自由是憲法上的權利,應該是財產權的 03/27 08:05
4F:→ AndrewPublic:制度性保障會比較對 03/27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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