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eromanser (苍昊)
看板LegalTheory
标题Re: [问题] 各位大大 想请问一下最低工资的合法性
时间Fri Nov 27 03:43:09 2009
对於原po说劳工的生存权是政府的责任,会何会转嫁给企业?有一些浅
见,然而其实敝人我只是个很不专业的路人而已,看到上面的文章後一时手
痒……望各位海涵,有错勿怪。
首先我想要解释一下劳工的生存权是什麽?我国以劳动生存权为立法基
础的法令除了工资保障外,尚有劳工福利、劳工保险、劳工教育,与职业补
偿等。
生存权是劳动基本权的一种。劳动基本权包含有生存权、工作权、团结
权、协商权、争议权五种。
对一个人而言,生存是最基本的要求,而有工作是维持生存的基本要求
;团结、协商、争议则是为了保障劳工的生存和工作的必要手段。
由此可知生存权不但是劳动基本权,而且是劳动基本权核心中的核心;
它保障劳工不但要能活着,还必须是好好的、有尊严的活着。
因此基本工资有保护个人尊严的意义在里面。
我举个例子,假设一个人生活的平均开销就是17280元/月好了,你付出
劳力能换得这麽多钱,和你付出了劳力赚不到这麽多钱只好由政府补足,是
两种不相同的概念。
也许有人会说,这种「自给自足不用人救济」不过是假象,你的劳力在
企业主看来原本就不值17280元,只是政府为了让你能养活自己,强迫企业
要给你这麽多钱,这样它就不用花钱救济你。
然而,若从政府财政收支的角度来看,国家救济劳工所花的钱从哪来?
从税金。税金又从哪来?赚越多,缴越多。
企业给劳工比较少的薪水=较少的人事支出=较多利润->较高利润=
较多应缴税额(先不考虑各种事实上的情况如企业避税、或把这些利润转投
资等)->多缴上去的税金再被用来发展社会福利救济自己的员工?
该付出去的成本就是这麽多,只是形式上不同,因此我认为自始至终就
没有所谓的「转嫁」。
此外,上面有位R大说,最低工资不是使劳资谈判对等,而是干扰劳资谈
判的结果,我们应该设法使谈判过程对等,而非干扰结果与干扰市场效率。
我想R大弄混了个别劳工与集体劳工的差别。
最低工资是在保护「个别」的劳工,而「劳资谈判」这件事情,却必须
是「集体」劳工才做得到,个别劳工无法与资方进行谈判。(个人和企业缔
约时讨论劳动契约内容不叫作劳资谈判,此时两者间尚未因为劳雇关系而发
生契约上的从属性,地位原本就是平等的;条件谈不拢,你找下一位,我去
下一家)。
劳工要成为同一个集体的前提是被同一个企业雇用,而企业在雇用劳工
时却是与其各自签订劳动契约的。没有我先来上班和同事组工会之後再来谈
一个月的薪水多少钱的吧?应该是要先开出工资多少我才决定要不要来上班
。(简言之,不可能先加入工会和老板谈好薪水再上班……)
所以最低工资不是在干扰谈判结果,而是在使每一个劳工在和雇主订定
劳动契约时就能得到薪资上的保障(以免如前述的生活不能维持)。
最後补一句学校老师说过的话:劳动问题,是私法自治因为社会转型向
资本主义,所产生的法律上漏洞,劳动立法的出现正是在填补这个漏洞。
工业革命後完全依照个人资本主义发展劳雇关系,结果是「契约自由=
你有在赛纳河畔喝西北风的自由」。劳动法要改善其中流弊,采取「以形式
上不公平之手段来追求实质上平等」的作法,看似是(劳工的)工作权压倒
了(企业的)自由权,其实每项权利之间都是对等的(一样重要),只不过
在面对弱势(劳工)时,选择保护对他们较为有利的那一项而已。
※ 引述《Fuzishan (Fuzishan)》之铭言:
: 抱歉我对法律的概念不好 也许标题表达不清楚
: 只是 企业依法缴税 企业合法营业 为何最低工资要由资方来支撑?
: 对 劳工有生存权 是法律所保障的 但那不是政府的责任吗?
: 会何会转嫁给企业? 其中的法源在哪? 企业的责任吗?
: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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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32.136.215
※ 编辑: aeromanser 来自: 125.232.136.215 (11/27 03:45)
1F:推 Fuzishan:谢回答 鼓励公会=使个体劳工变成集体劳工 11/28 22:14
2F:→ Fuzishan:有国家的法律是 没公会存在之特别职业可享最低工资 11/28 22:15
3F:推 AndrewPublic:我不太觉得契约自由是宪法上的权利,应该是财产权的 03/27 08:05
4F:→ AndrewPublic:制度性保障会比较对 03/27 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