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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以上恕刪。 : 其實妨害名譽的罪名裡 : 搞不好公然侮辱罪是最典型的 : 誹謗罪,聞起來反倒有點像妨害秘密的味道... : 而就是因為許多人(可能包括黃師) : 把誹謗罪那種比較接近妨害秘密的類型當作是妨害名譽的典型 : 所以才會認為當一個人坦蕩蕩、行得正坐得直時 : 這個人就百毒不侵,再毒的髒言粗語都傷不了他(的名譽) : 反而是出口成髒的加害人,損傷了自己(的名譽) : 其實 : 我覺得「名譽」這兩個字容易引人誤解 : 好像就非得是基於什麼事實的評價 : 你把它想成「面子」就比較容易理解 : 公然侮辱罪保障的就只是我們的面子 : 法律禁止我們以某種貶抑的言語公然地表達對他人的敵意與歧視、讓人沒面子 這段你用「面子」去取代「名譽」作為公然侮辱的法益, 問題是,面子是什麼?能否給面子一個明確的定義? 面子是否比名譽更全面涵蓋公然侮辱所要保護的法益? 這些你都缺乏說理,這也就是為何RobertAlexy說你沒有論證的緣故。 : 以我個人而言 : 我覺得公然侮辱罪作為刑事犯罪 : 其實並沒有什麼多大的問題 縱使你上面那段已經充分論證,充其量只是說明「面子」值得保護而已, 可是保護在法律上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種選擇, 其中刑罰有謙抑性原則,必須是最後的手段, 你沒有說明採取刑罰的必要性何在, 也就是說為何公然侮辱光使用民事或行政不夠,非得用刑事不可, 這部份你未置一詞,所以我才說你結論跳太快。 : 推 reminiscence:我沒說你混淆,我是說你結論跳太快了。也正如你所說 08/08 13:31 : → reminiscence:,你連理由的沒有,更何況是混淆呢? 08/08 13:31 : 我想我的重點是在於你的後半句: : 「值不值得保護跟值不值得用刑法保護是兩個層次的問題」 : 你很技巧的閃避了這個部份 經過我上面的說明,可以理解我說的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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